我是在仁川延寿区松岛设有事务所的行政书士。在此介绍一件工作中遇到的事。
家族关系证明书下方,`父`一栏里写着的名字,属于一个他从未见过的人。
那一栏本该出现的名字,其主人被记录为两个月前离世。准确地说不是两个月,而是两年四个月前。只不过他知道这件事是在两个月前而已。
在行政文书里,最常出错的不是事实,而是时点。

由催缴单带来的消息
最初的联系是一封电子邮件。三个附件:健康保险公团寄来的通知书照片、一张写着乡下面所在地地址的财产税缴款通知,以及他本人的居民登记抄本。在见面之前,审阅已经完成了一半。
委托人是一位四十多岁末的男性,做公寓涂装工作已经十五年。有一个读初三的女儿。春秋是旺季,冬天则没有活干。对这样一个人来说,"继承"这个词与其说是陌生的,不如说是可怕的。不是因为有什么可继承,而是因为无从知晓自己可能继承到什么。
他的父母在他上小学之前就分开了。母亲几年后再婚,他改从继父的姓与本长大。关于生父,他只在二十岁前后听人说过一次,说那人独自住在南方某个小城市。
那位父亲的消息,时隔二十年,以一张欠缴通知书的样子送到了。
健康保险公团在整理以死亡者名义持续征收的地区加入者保险费的过程中调查了继承人,那场调查的尽头站着他。他收到的通知书上写着父亲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以及接近二十四个月份的累计金额。
他给公团打了电话。他说自己与那位父亲二十多年没有联系,连他去世了都不知道。经办人说这情况确实可怜,但同时说明:由于没有办理死亡申报,死亡日之后的保险费仍在持续征收,若要结算,必须先完成死亡申报。
这并非错误的指引。只是没有人告诉接到这份指引的人,接下来该做什么。

在窗口三次无功而返的原因
他想自己试着办。多数人都是这样。
他先给父亲最后待过的疗养医院打了电话,说想再领一份死亡诊断书。医院说可以开具,但附加了一个条件:必须确认他是遗属。
于是他去社区服务中心开了自己的家族关系证明书,并把这份文件从头读到尾。
父亲一栏里的,是继父的名字。
他又回到窗口,说这好像弄错了。经办人解释说这不是错误。随着姓与本变更,现在的家族关系登记簿上如此记载才是正确的。当他问那么与生父的关系要到哪里确认时,经办人回答说要看另一种证明书。只是那天窗口排队积压,究竟该开哪一种、用什么方式开,还没理清,对话就结束了。
他再去疗养医院,被告知无法确认遗属身份,只好回来。第三次去社区服务中心时,他说要试着写死亡申报书。窗口说必须附上诊断书或检案书才能受理。要拿诊断书需要确认遗属身份,要获得遗属确认需要文件,而那份文件上没有父亲的名字。
陷入这样的循环,多数人会做两件事之一:发火,或者放弃。他选了第二种,等继承的事一冒出来,又回到了第一种。
搜索一番后,他发来了邮件。第一句话是这样的:「这是我的错吗?」

"一般"与"详细",一个词之差
按预约时间前来的这位先生,把此前开的文件毫无顺序地夹在文件夹里带了过来。我把文件夹摊在桌上,一张张确认。需要的文件大部分其实已经在里面了,只是种类不对。
家族关系登记的证明书,在申领时可以选择类型:一般证明书、详细证明书,以及特定证明书。一般证明书以现行有效事项为主加以摘要。详细证明书则连过去发生过的变动履历一并列出。
他开的全是一般。
变更姓与本,并不是切断亲生子女关系。除非是像亲养子收养那样、本身就整理原有亲属关系的制度,与生父的关系依然存在。只是在仅摘要显示当前状态的文件上,看不到那道痕迹罢了。
那天下午,我分三条来整理。
第一,让委托人本人申领详细版的基本证明书。姓、本变更的裁判确定事项及其之前的状态,可在此确认。第二,委托人的家族关系证明书也重新以详细版开具。第三,另辟一条从父亲一侧切入的路径:以父亲为基准的家族关系证明书详细版,以及2008年之前户籍时代的记录——除籍誊本。
把这三份并排放在一起,关系就接上了。父亲的除籍誊本上以子女身份记着他的旧名,而他的详细版基本证明书里保留着从旧名改为现名的经过。在两张纸之间架桥的,正是第三份文件。
您可能会问,为什么窗口不当场告知这些。这并非窗口人员不亲切。家族关系登记窗口一天要处理数十件申报与发证,在结构上没有时间去回溯每一件事的来龙去脉。经办人说"要看另一种证明书",这话本身就是准确的指引。至于之后该按什么顺序开哪些文件,那属于咨询的领域,而非窗口的领域。
行政文书,种类占一半。

重新领取诊断书这件事
文件接上以后,疗养医院这边就不难了。父亲因肺炎住院,住了一个半月左右在医院去世,死亡诊断书当时就已开具。医院保存着诊疗记录,只要确认遗属身份即可重新发放。
问题出在原件上。
父亲有一位陪他度过最后几年的人。是位七十多岁的女性,两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办丧事的是她,火化并安放骨灰的也是她。死亡诊断书的几份原件在她手里,但两年间搬了家,她说已经想不起放在哪儿了。
假如医院已经歇业,或者记录保存期限已过、拿不到诊断书,这个故事会长得多。《家族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84条要求死亡申报书附具诊断书或检案书,同时规定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附具时,可附具足以证明死亡事实、且由最高法院规则所定的书面,并在申报书中写明该事由。不过这里所说的替代书面并非任何材料都可以,而是在规则划定的范围内判断。走这条路径时,事先向管辖登记机关确认更为稳妥。
所幸我们没有走到那一步。我改为联系那位女士,请她提供两样东西:一是火葬设施出具的火葬证明书复印件,二是能确认办丧事时间与地点的材料。既然能拿到诊断书,申报本身并不需要这些,但我判断,先备好日后其他机关追问死亡时点时可用的材料更好。事实上,后来确实用上了一次。
通话最后,她还说了一件事。父亲用过的物件里,还留着一样东西,如果儿子来,她想交给他。

"知道之日"是哪一天
从这里开始,才是本案的核心。
死亡申报是有期限的。《家族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84条规定,由同法第85条所定之人自知道死亡事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死亡申报。说得直白些,起算点不是人去世的那一天,而是应当申报的人知道这一事实的那一天。
同法第122条则规定,负有申报义务的人无正当事由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处五万韩元以下的过怠料。单看金额,似乎无关紧要。实际上很多时候也确实无关紧要。只是被处以过怠料,意味着这次申报被记录为"迟延申报",而迟延这一事实,也意味着在后续进行的其他程序中,需要解释的项目又多了一项。
委托人一直以为自己迟了两年四个月。他说每次去窗口都像个罪人。
但条文不该那样读。
两年四个月前,他并不知道父亲去世的事实。他知道,是在收到健康保险公团通知书的那一天。那份通知书上盖有寄送日期,他打给公团的通话记录也在。
不过这里有一个陷阱。申报书上要填写死亡的时间与地点。单看申报书,死亡日与申报日之间会呈现出超过两年的间隔。受理人员只看这段间隔就按逾期处理,反倒是自然的事,因为申报书的格式里并没有单独填写"知道之日"的栏目。
所以我在申报书之外另附了一页A4的说明书。内容只有三行:申报人得知死亡事实的经过、得知的日期,以及能够佐证该日期的材料清单。材料是公团通知书复印件、通话记录截图,以及能显示双方二十多年住址不同的居民登记抄本。
我没有把主张写长。在争执期限的书面里,句子一长就读起来像辩解。只留下日期和依据更好。

有义务申报的人,与可以申报的人
委托人问:那么那位阿姨为什么不能申报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把两个概念分开。有申报义务的人,与能够申报的人,并不完全重合。
同法第85条规定了死亡申报的义务人,基本是同居的亲属。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关系,在法律上不是亲属。无论她与他共同生活多久、在医院充当过监护人的角色,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申报义务人。
但这并不等于她什么都做不了。同一条款也为同居人、管理死亡场所的人等开了申报的口子。至于实务中这条路径究竟如何处理,各登记机关要求的确认材料不同,事先问清楚再去更为稳妥。
问题在于她并不知道这一点。她说办完丧事后曾去过一次社区服务中心。在解释关系的过程中,听到大意是"不是家人就很难办"的话,回来之后就再没去过。而在这段时间里,以父亲名义持续征收的保险费和财产税不断累积。
这一段是本案中最令我在意的地方。没有人偷懒。儿子不知情,共同生活的人被告知没有资格,窗口各自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说着正确的话。可结果是,两年过去了。
在行政程序中,损失往往不是来自某个人的过错,而是产生于无人衔接的缝隙。

钟表有两个
文件备齐后,我重新排了日程表。因为钟表有两个。
第一个钟表是死亡申报的期限。自知道之日起一个月。以他收到公团通知书那天起算,已经过去一半以上。他独自往返窗口的那两个月里,相当一部分时间耗在了这里。
第二个钟表才是真正的问题。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另有期限,而那个期限同样以知道继承开始事实之日起算。但要判断放弃什么、接受什么,必须先知道父亲名下的财产与债务有多少。而要进行那项查询,前提是死亡申报已经完成。
也就是说,在第二个钟表转动期间,若第一道程序没有走完,判断本身就无从谈起。把收到查询结果、再作决定的时间也算进去,几乎没有余裕。
我把这个结构画在一张纸上给他看。左边是死亡申报,右边是财产查询,下面是判断。箭头只能从左往右走。
他盯着那张纸看了好一会儿,说:那么现在最急的就是申报了。
是的,我回答。然后补了一句:申报迟了的情由,日后还可以解释;但因为查询迟了而未能作出判断,日后再解释也无法挽回。

分作三天的顺序
机关有四个:疗养医院、委托人住所地的社区服务中心、与父亲登记基准地相关的确认,以及受理死亡申报的市·邑·面。此外还有随后要接洽的健康保险公团和市厅税务部门。
本来一天之内也许能跑完。只是这里的结构是,前一个机关拿到的文件成为后一个机关的受理条件,一处卡住,一整天就没了。委托人是靠日薪过活的人,白跑一趟就是一天的收入。
所以我们分成了三天。
第一天只整理证明书。一次性拿齐三种详细证明书和除籍誊本,并当场用眼睛确认关系是否真的接得上。把这道确认在窗口完成很重要。回到家才发现有遗漏,就要多花一天。
第二天是医院。用准备好的文件获得遗属确认,并按所需份数领取死亡诊断书。份数留得宽裕,是因为此后的保险费结算、税务部门、金融相关程序,各自都可能要求原件。与其日后再跑一趟医院,不如这时多领几份来得便宜。
第三天递交申报书。按申报书正文、诊断书、一页说明书、依据材料清单、身份确认文件的顺序装订,并在最前面加了一页目录。目录的作用,是替经办人决定最初五秒钟该看什么。
受理了。只是并没有在那天结束。

补正,以及过怠料
五天后来了联系,要求再补一份确认申报人资格的材料。存在姓、本变更履历时,经办人重新核对关系并不奇怪。因为我们手里已经有那份文件,当天下午就补正完毕。
过怠料没有被课征。
准确地说,是在判断是否课征的过程中,审阅了我们附上的说明书,并且有关于"知道之日"起算点的材料一并在内,因而未被作为迟延处理。这不是经办人开恩。条文本来就是那样写的,只不过适用该条文所需的事实,已经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了。
如果当初只递交申报书、不附说明书会怎样?大概会被按迟延申报处理,若要提出异议,就得另行走针对过怠料处分的异议程序。那道程序的结构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异议书,经登记机关移送管辖家庭法院。
我们做这件事,不是为了省下五万韩元。而是说,一开始就不让事情走到那一步,要便宜得多。
在行政上,不制造争议的顺序,先于争议的技术。

一次申报打开的门
死亡申报办妥后,此前堵住的事情依次松开了。
首先申请了死亡者财产查询统合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安心继承一站式服务"。这项制度只需申请一次,即可对金融交易、土地、汽车、税款、养老金加入与否等一并查询。申请资格与期限有限制,通常与死亡申报同时办理,或在其后一定期限内办理。由于该申请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我们准备文件并办到受理为止。
查询结果到达的时间因项目而异。有的几天,有的几周。
结果与预想稍有不同。父亲名下留下的是乡下一处老旧住宅及其宅基地,以及两个几乎没有余额的账户。债务方面有健康保险费欠缴、地方税欠缴,以及一家信用卡公司的小额逾期。委托人想象中的巨额欠债并不存在。
接着,向健康保险公团申请了反映死亡事实的保险费结算。死亡日之后征收的地区加入者保险费属于结算对象。这道程序中用上了此前多领的几份死亡诊断书,以及请那位女士提供的火葬证明书。当公团经办人问是否有其他能确认死亡时点的材料时,手里早已备好,省下了好几天。
事先准备的材料派上用场的时刻,多半来自意想不到的地方。

把查询结果整理成一张表
是继承、限定承认还是放弃,是有期限限制的决定。查询结果出来的那天,我把资料逐项整理成表格交给他,让哪些财产和债务在哪里,一张纸上就能看清。
我们所做的,是解开前面的结,让那个决定成为可能。没有死亡申报就无法查询,无法查询就连要决定什么都无从知道。

南下小城的那一天
查询结果整理妥当后,他歇了一天工,南下而去。为的是看看父亲度过最后几年的房子,以及见一见仍住在那房子里的人。
回来顺道来事务所时,他手里拿着东西。是一只旧工具包。
他说父亲也做涂装的活儿。二十岁以后,他不知道父亲靠什么营生,一直以为自己干这一行只是偶然。包里有刷子、抹刀,还有一把手柄磨得发亮的刮刀。和他自己用的是同一类。
他把这段讲得极短,随即换了话题。我也没有再问。
有时候,这样的文书工作也会让人与人相遇。那一天,时隔二十年,他知道了父亲去世的时点与地点,知道了他最后几年是怎么过的。而为了知道这些,最终需要的,不过是三份证明书的开具类型。
其间还有一段小插曲。准备补正材料那天,事务所里委托人旧名的文件夹与现名的文件夹一时被调换,把同一个人的文件误当成两个人的,找了好一阵。我试着辩解说这在姓、本变更的案件里常有,但那天大家笑着就过去了。

结果
整个过程约两个半月。到死亡申报受理用了十天,补正与办理五天,收到财产查询结果又是几周,此后保险费结算又花了约三周。
死亡日之后征收的保险费经结算得到清理,以父亲名义持续寄出的缴款单也停了。过怠料没有被课征。关于继承的决定,由委托人依据我们整理的表格另行办理。
并非一切都已解决。乡下的住宅久已空置,管理问题仍在。与共同生活过的那位女士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依旧没有理顺。那不是文件能解决的问题。
只是两个半月前,还处在什么都无法开始的状态。从改变一张文件的类型开始,如今他至少处在知道该决定什么的状态。
行政程序常常把一个人的生活推迟数月、数年。把那段时间夺回来,是我们所做的工作之一。
最后一次来的时候,他说女儿要填高中入学申请,需要家族关系证明书。这一次,他没有问该开哪一种。

留下的几点
如果处在这样的情况,建议您这样安排顺序。
① 先确认证明书的种类。 有姓、本变更、改名、收养、再婚履历的情况下,仅凭一般证明书往往无法确认关系。请连同详细证明书与除籍誊本一并查看。
② 死亡申报期限的起算点不是死亡日,而是"知道之日"。 如果有迟延知悉的情由,请把日期与佐证材料随申报书一并书面留存。口头说明不会留在记录里。
③ 诊断书请比所需份数多领两三份。 此后的保险费结算、税务、金融程序,各自都可能要求原件。
④ 完成死亡申报,财产查询才会启动。 由于继承判断有期限限制,请把查询所需时间也倒推进日程安排。
⑤ 请区分法院进行的程序与行政机关进行的程序。 继承的承认·放弃、家族关系登记簿更正许可之类的事项属于法院程序。其受理机关和期限与向行政机关申报不同,请另行安排日程。
本案例是为便于理解而重构的虚构故事。本文以实际咨询案例为基础重构而成,文中出现的人物、商号、地名、数值与特定个人或事件无关。各案的要件与处理方式不同,需要个别确认;准确的条文与解释,请向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或管辖机关确认。
※ 这是为便于理解而重构的虚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