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仁川延寿区松岛设有事务所的行政书士(administrative agent,负责行政文书与许可申报代办的专业人士)。下面介绍一件工作中遇到的事。
同一个人的听力,有时会在两个地方被读出不同的数值。
一种检查是听到声音就举手。另一种检查不需要举手,由机器读取从脑干传出的反应。当两个数值相差较大时,判定通常会采用较好的那个数字。
这个差距,分开了一个人的三十年。

要件已经获得认定,却卡在等级上
最先来的是一封邮件。附件是两份文件:要件认定通知书,和体格检查结果通知书。
前一份写着予以认定的意思,后一份写着未达到等级标准的意思。关于同一个人的两份文件,给人完全相反的印象。
这种组合,是国家功勋者(보훈)案件中最让人难受的地方。受伤被认定了,与兵役服务有关也被认定了。可是如果等级下不来,登记的实质效果大部分都不会产生。
委托人是一位六十多岁后半的男性。他在1970年代后期入伍,在炮兵服役,操作155毫米牵引炮,担任炮手。射击训练一次就是数十发。他说,那个年代在那个位置上,能好好戴上耳塞的情况很少。
退伍后,他在木工坊和家具厂工作了三十多年。现在做公寓保安的工作。
妻子几年前被诊断为帕金森病初期,每两个月去一次大学医院,每次都要花药费和检查费。靠保安工作的工资,两个人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很紧张。
一旦登记为国家功勋者对象,就可以获得与使用功勋者医院相关的支援。对配偶的支援会依等级与要件而不同,需要向管辖的国家功勋者事务支厅(보훈지청)确认,但至少本人的医疗负担会有所改变。他就是看着这一点提出了申请。
然后卡在了等级上。

独自度过的两个月
从收到通知书到发来邮件,过了两个月。这两个月里,他并不是什么都没做。
收到通知书的第二周,他给管辖的国家功勋者事务支厅打了电话,说想重新接受检查。工作人员告知有一个叫复审体格检查的程序,还告诉他申请书格式在哪里可以找到。这是准确的指引。
他下载了格式,用手填写。据说在事由栏里写了这样一句话:「实际上我听不清楚。请重新给我检查。」
那份申请书他没有递交。因为儿子看了之后说,这样递上去恐怕不行。
接下来,他去了以前常去的社区耳鼻喉科,想着开一张诊断书应该就可以了。诊所做了听力检查,发给他一份载有听力损失诊断意见的诊断书。那份诊断书上写着病名和现在的状态。
可是仅凭那份文件并不够。因为在等级判定中成为问题的,并不是「有没有听力损失」。听力损失这件事早已被认定了。问题在于此前的检查中两种数值彼此不一致,而社区诊所的诊断书对这种不一致什么都没有说。
独自应对之所以失败,大多就在这里。不是因为不够努力,而是因为在不知道争点是什么的情况下努力。
他把诊断书放进抽屉,又过了一个月。后来据说是听到公寓管理事务所所长随口说的一句话,才开始上网搜索。
那番搜索的尽头,来了那封邮件。

先数日子
第一次咨询时,我在摊开文件之前,先看了日历。
《国家功勋者等礼遇及支援相关法律》(국가유공자 등 예우 및 지원에 관한 법률)第6条之4规定,对体格检查判定有异议的人,可以自收到体格检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审体格检查。60日比想象的要短。特别是收到通知书后沮丧几天、问问周围的人、再上网查一查,一个月就这么过去了。
我确认了通知书的收到日期。已经过了51天。
剩下的是9天。
委托人并不知道这件事。我问他通知书上没有说明吗,他说读是读了,但没进到眼里。他在「未达到等级标准」这句话上停住了。人在读完坏消息之后,往下面那一段往往读不进去。
在这一点上,咨询的顺序就定下来了。
通常第一次咨询用来听案件的内容。但在期限迫近的案件里,顺序必须调换。我先在纸上写下剩下的9天内必须完成什么,然后才听案件的故事。
确认期限是否还活着,是第一道关卡。这一条若已死去,其余的讨论都没有意义。

翻开处分的依据资料
虽然必须在9天内递交申请书,但一份没有确定要争什么的申请书,只是形式齐全的一张纸。
所以我用了两天确认依据资料。作为国家功勋者相关处分依据的资料,依程序有时可以阅览或取得副本。我向管辖支厅确认后提出请求,得以查看与体格检查结果相关的资料。
从中看到了两件事。
第一,要件已经获得认定。也就是说,兵役服务与听力损伤之间的关联性本身,已经在审议中通过了。这是一笔很大的资产。许多国家功勋者案件在这一阶段就受挫了。
第二,在等级判定中成为问题的,不是损失的大小本身,而是数值的可信度。需要本人作出反应的纯音测听所得的值,与不需要反应的客观检查所得的值相差甚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读出判定是从保守的方向处理的。
把这件事告知委托人时,他反应很激烈。他说,这是在讲我撒谎了吗。
我告诉他,我不是那样读的。当检查结果不一致时,在审查阶段选取较低的一方,更接近制度的基本态度,而不是某位工作人员的怀疑。既然有判定标准,当混有未达标准的资料时,就会朝那个方向整理。
重要的不是诉说委屈,而是说明为什么两个数值会不一致。
争点的轴心在那时定下来了。我们决定不主张「情况更糟」,而是要说明「为什么看起来不一致」。

是复审体格检查,还是行政审判
有两条路径。
一条是复审体格检查,即重新接受检查本身。另一条是针对处分的行政审判(행정심판,行政复议),即争辩判定的违法与不当。
委托人起初想走行政审判。因为「审判」这个词看起来更有力。
我建议先做复审体格检查,理由有三。
第一,这个案件的问题不在资料的解释,而在资料本身。如果把两个不一致的数值原封不动地留着,只用逻辑去争,那么在审理阶段看到的还是同一批资料。重新接受检查、化解了不一致,这件事本身就会改变结论。
第二,期限还活着。明明有可以在60日内申请的程序,却先走另一条路,等于自己关上了那条短路。
第三,即使复审结果不好,仍留有走向下一阶段的余地。反过来,如果先提出审判请求并得到驳回的判断,那个结果可能在之后的程序中成为负担。
在行政事务上,先走短路大体上是对的。走短路并不会关闭长路,但先走长路,有时短路就消失了。
不过在这里我说清楚了一点:复审体格检查不是可以无限反复的程序。意思是,必须一次就准备到位。

为什么先自费做了检查
这里是本案中最重要的判断。
复审体格检查在指定医院实施。我们不能代替他去检查。可是毫无准备地再去检查,很可能又出现同样的不一致。那样一来,这次就没有回头的办法了。
所以我建议他,在申请之外,先到大学医院耳鼻喉科自费做一次检查。
委托人犹豫了。因为要花钱,而那个结果反正也不决定等级。
我这样说明:那次检查的目的不是取得等级,而是查明不一致的原因。如果在不知道原因的情况下走进复审检查室,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而到那时连说明的机会都没有。
做的检查有三种。
纯音测听,由本人作出反应的方式。听觉脑干反应(ABR)等客观检查,无需反应即可测定的方式。还有言语清晰度测试,看的不是纯音,而是能多准确地听懂说话声。
加入第三项有原因。听力损伤不只是大小的问题。有时声音听得到,但话语分辨不出来。日常生活中遭遇的不便,反而出自这里。委托人说他在保安室应对对讲机时会反复追问,这一点与这项检查连上了。
结果出来花了十天。在这期间,复审体格检查申请书已在期限内受理。先按申请的程序递交申请,资料在后面补充,这就是顺序。

左右两耳并不一样
拿到结果单的那天,看到了没有预料到的东西。
两耳的损失程度相差相当大。右耳差得多。
我拿着这个差异问委托人:射击时您在哪个位置?还有,炮管在哪一侧?
他用手势摆出了姿势。炮手位置、身体朝向、击发瞬间哪一侧耳朵朝着炮口方向。
是右侧。
这里有必须谨慎的地方。用文件断定听力损伤的原因不是我们的工作,那是医生与审查机关的判断领域。断定事实的那一刻,那份文书就会失去可信度。
所以我们采用的方式是这样:写下左右差异有这么大的事实;以本人陈述的形式写下服役当时的姿势与位置;并明确表示,这种不对称具有什么意义,交由专科医师意见与审查来判断。
正因为我们没有写下结论,那份资料才成为判断一方可以用自己的逻辑去使用的材料。
还有一点在实务上更重要。在等级判定中,较差一侧耳朵的数值具有很大的意义。把两耳笼统平均起来看不到的东西,一旦左右分开就看得见了。
答案并不在新的资料里,而在区分资料的方式里。

数值摇摆的理由
做言语清晰度测试的那天,在检查室里又出现了一件事。
委托人很早以前就有耳鸣,右侧尤其严重。他说待在安静的房间里,就会一直有像蝉鸣一样的声音。
这件事在第一次咨询时也提到过,只是当时作为附带症状被带过了。大多数委托人并不知道自己经历的事情中,哪一件在程序上具有意义。也没有理由知道。把它挑出来,是我们这一方的工作。
耳鸣严重时,在需要本人作出反应的检查中,阈值可能会摇摆。因为很难分辨听到的是极小的声音,还是自己耳朵里发出的声音。反过来,在由机器读取的检查中,这种影响相对较小。
两个数值不一致的理由,在这里有了可以说明的余地。
我把请求事项整理后转交给负责检查的医生:希望在意见书中包含关于耳鸣强度与特性的意见,以及它可能对自觉性检查的实施造成何种影响的医学意见。我没有请求医生写下我们想要的结论。那是不能做的事,而且做了就会露出痕迹。
医生把观察到的事实与一般已知的影响区分开来写。那种区分反而更有说服力。
「反应夸大」这样的印象,不是靠反驳就能擦掉的,而是在另一种解释被放上去时,自然地让开位置。

第三次咨询中出现的一句话
最具决定性的资料,不是我们找出来的,而是从委托人随口说的一句话开始的。
第三次咨询时,他说着木工厂的事,忽然提到:在那里每年都要做耳朵检查。公司让做就做了,好像也给过结果单,但不知道放在哪里。
我当场停下话头,重新追问。
在噪声严重的作业场所工作的劳动者,要接受与噪声相关的特殊健康检查。而在首次被配置到该事业场所时,要接受岗前健康检查。
岗前健康检查。您明白这意味着什么吗。
那个时点是兵役服务结束之后、尚未暴露于那家工厂噪声之前。也就是说,这期间某个时点的听力状态,以记录的形式留存了下来。
这为什么重要?因为在这个案件里,有一种迟早会出现的反驳:在木工厂工作了三十多年,不就是那里的噪声造成的吗。由于要件已经获得认定,这种反驳不至于被正面提出,但在争夺等级的过程中,它完全有可能作为背景铺在下面。
岗前记录挡在这种反驳的前面。
问题是公司很久以前就关门了。不过实施健康检查的不是公司,而是检查机构。机构还在。检查结果有规定的保存期限,年代久远的资料也可能已经不在,所以我把期待放得很低。
我打了电话。经过本人确认程序后请求查询,三天后有了回复。
2000年代初的岗前健康检查记录还在。在那个时点,高频段已经有损失的意见记载。
那是他进木工厂之前。
这份资料在第一次咨询时没有出现,理由很简单。对他本人来说,那是「公司让做才做的检查」,而不是自己听力的证据。人大体上不知道自己手上资料的意义。
不过这份资料也有局限。那个时点的损失程度与现在相比是多少、这二十多年间的变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仅凭那一张纸无法回答。我在事由书中,由我们先写下了这个局限。提出有利资料时,如果自己先说明这份资料回答不了的部分,那么当对方指出那一点时,整份文书的可信度不会动摇。被指出之后才承认,和被指出之前就写下来,即使是同一句话,分量也不同。
把四个地方分成三天
收集资料期间,要打交道的地方有四个:管辖的国家功勋者事务支厅、大学医院、二十多年前的检查机构,以及可以确认兵籍资料的兵务相关窗口。
委托人是轮班工作。白班与夜班交替,只有轮休日才能行动。加上妻子的医院日程每两个月固定一次。
所以不是一天跑完,而是分成三天。顺序是按照「把后一个机构要求的东西先在前一个机构取得」的方向来安排的。
第一天处理检查机构的查询请求和兵籍相关文件。两件都只需本人确认即可,所以可以放在同一天。第二天是大学医院的检查。检查有三种,花了半天,这一天没有安排其他行程。第三天去国家功勋者事务支厅,把受理与确认的事情整理完。
能用电话办的事和必须亲自去的事也分开了。检查机构的查询通过电话与邮寄处理。因为是二十年前的资料,可能无法立即回复,所以这一件最先着手,在等待回复的同时让其他事情推进。把需要等待的事放在最前面,是日程设计的基本。
委托人后来最感谢的是这一部分。他说不是因为结果好,而是因为没有浪费掉轮休的日子。


没有越过的线
办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有两次我必须说明,这不是我们的工作。
第一次是工伤。噪声性听力损失也是工伤补偿程序中处理的事项。他有三十多年在噪声事业场所工作的经历,所以问我有没有可能从那边提出请求。
我认为有可能。只是那个程序是以勤劳福祉公团为对象的另一个案件。
在这里我一并说明了一点:两个程序是分开的,但在一方所作的陈述,可能作为资料出现在另一方。所以两边说的话不能互相矛盾。实际上,这一点后来起了作用。
第二次是并受问题,即能否同时领取多项补偿的提问。每个事项的要件不同,属于无法断定的领域,所以我建议他直接向管辖的国家功勋者事务支厅确认。对这类问题,在事务所里给出一个答案,不是亲切,而是危险。
我们所做工作的范围很明确:确认处分依据资料、设定争点的轴心、撰写复审体格检查申请书与事由书、收集并组织参考资料、检查前的准备指引。到此为止。

申请书的顺序
资料收齐后,就开始安排结构。复审体格检查申请书本身有固定格式。胜负分在一并附上的事由书与参考资料的排列上。
顺序是这样定的。
最前面放一页目录。接着是两页事由书。事由书的第一段先写结论:自觉性检查与客观检查的数值之间出现不一致,是有可以说明的情由的,并附上能够确认该情由的资料。
接下来是客观资料:2000年代初的岗前健康检查记录。把这份资料放在前面的理由是,它不是我们制作的资料,而是二十多年前由第三方机构制作并留存下来的资料。把没有余地质疑其真实性的资料放在前面,后面资料的分量就不一样了。
接下来是大学医院的三种检查结果和专科医师意见书。左右不对称、言语清晰度、耳鸣相关意见都在这里。
接下来是服役相关资料:兵籍证明书,以及关于服役当时职务与姿势的本人陈述书。
把本人陈述放在最后是有意的。在前面铺好客观资料之后出现的陈述,会被读作说明那些资料的句子。反过来,如果陈述在前,后面的资料就像是为了支撑陈述而收集来的。同样的文件,顺序改变了印象。
而且事由书里任何地方都没有写要求把等级定为几级。等级是经过体格检查与审议来确定的,不是申请人可以要求的对象。写下要求,那份文书就成了民怨陈情;写下事实,它就成了资料。

检查当天
复审体格检查的日期定下来后,我把准备事项整理成三点交给他。
第一,检查前一天和当天要避免暴露于噪声。考虑到保安工作的特性可能有困难,我请他调整了值班日程。
第二,在检查中不要夸大。而且也不要缩小。第二点更难。心里有委屈时,人会无意识地装作听不见,而那可能正是上次不一致的一个原因。我告诉他:听到就举手,听不到就不举。我们准备的资料是为了说明那个诚实的结果,而不是为了代替那个结果。
第三,请他记录两周的日常:对讲机追问了几次、有几天有几次没听到妻子叫他。不是数值,而是生活的场景。
也有一点小风波。他把检查日期记错了一天,在预定日前一天去了医院又回来。我叮嘱过好几次请他打电话确认,还是这样了。第二天他按时到达,他自己说这算是做了一次预演。

结果
经过复审体格检查与审议,等级下来了。是7级。
比委托人期待的要低。咨询过程中他有几次提到过更高的等级,我每次都说等级不是我们定的。
转达结果的那天,他沉默了很久,然后问:还能再争吗。
我回答说不建议。复审体格检查不是可以反复接受的程序,在这个阶段要再争,就得走行政审判或其后的程序。可是这次判定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我们提交的资料:把左右分开看、承认了不一致的情由、把岗前记录作为资料收下。要在这个基础上再推翻所得的等级,就必须有新的事实,而我们已经没有更多可以提交的了。
抓着赢不了的部分不放,连用来守住已经得到的东西的时间也会没有。
哪怕是7级,登记就是登记。与使用功勋者医院相关的支援开始了。对配偶的支援项目如何,会依等级与收入要件而不同,我建议他直接向管辖的国家功勋者事务支厅确认。他实际上也这么做了,有些项目符合,有些不符合。
整个期间约为五个月。到递交申请书9天,自费检查与资料收集3周,其余是等待并实施检查日程,以及审议与通知。

原木笔筒
结果出来几周后,他没有预约就顺路来了一下。手里拿着一个纸袋。
里面装的是一个原木笔筒,是他亲手做的。三十年木工经历都装在那件东西里。棱角被打磨成圆的,底部还贴了防滑的毛毡。
那个笔筒现在就放在事务所的书桌上。
他说女儿明年春天结婚。还补充了一句:最近妻子叫他时,他听得比以前清楚了。并不是听力变好了,只是妻子开始换个方向叫他——不是从右边,而是从左边。
他这样生活了三十年,而知道这件事,是在拿到一张检查单之后。
行政程序的结果大多以数字呈现。然而那个数字在人与人之间改变的,大多不是数字。

留下几点供参考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您按以下顺序处理。
① 收到通知书后,先确认日期。 复审体格检查必须自收到体格检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用来沮丧的那几周,会把这段期间全部用掉。
② 要件认定与等级判定是不同的阶段。 如果卡在等级上,意味着要件已经通过,所以不要把文件花在重新主张要件上。要争的点是等级判定的依据。
③ 自觉性检查与客观检查的数值不一致,本身就会成为争点。 在没有资料说明不一致原因的情况下重新接受检查,同样的结果会再次出现。
④ 找一找年代久远的健康检查记录。 即使事业场所已经关门,记录有时仍留在检查机构。保存期限可能已过,所以期待放低,但确认一定要做。
⑤ 检查当天请诚实应对。 夸大会再次招来可信度问题。委屈用文件来说明,检查则如实接受,结果反而有利。
本案例是为帮助理解而重新构成的虚构故事。本文基于实际咨询案例重新构成,其中出现的人物、商号、地名、数值与特定个人或事件无关。伤残等级与要件是否符合,属于经体格检查与国家功勋者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决定的事项,在个别案件中无法断定;支援项目与金额依等级、收入要件而不同,需向管辖的国家功勋者事务(支)厅确认。准确的条文与解释,请向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或管辖机关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