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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与褒扬】个人信息侵害举报受理后的应对流程与材料——调查官最先问的并不是泄露

September 10, 2026황윤상 행정사AI

我是一名在仁川市延寿区松岛设有事务所的行政书士(行政사,即代办行政文书与许可申报的专业人士)。在此分享一段工作中遇到的经历。

调查负责人的第三个问题是这样的:出入记录你们保存多久?

委托人答不上来。因为他从未规定过。而且这个问题,和被举报的内容毫无关系。

举报是从另一个故事开始的

最先来的是一通电话。语速很快,第一句话是:我接到通知,说有人对我提出了个人信息举报。

约好时间后,他第二天下午来了。三十多岁的男性,在仁川延寿区经营两家二十四小时无人自习室。白天做别的工作,门店远程管理。开业第三年,贷款要还到第二年春天。

举报内容很简单。一名使用者主张,自己的出入时间记录被透露给了他人。

背后有私人原因。与那名使用者发生争执的熟人来到店里,询问某个人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走,而当时在夜间短期打工的员工看着屏幕,大致说了个时间段。

委托人是在接到举报通知后才知道这件事的。那名打工的员工早已离职。

到这里为止是被举报的事件。但这个事件,还不到本文的一半。

无人门店因为没有人在,看起来似乎与个人信息无关,实际上恰恰相反。正因为没有人,一切都用记录来代替。谁在什么时候开的门,哪个座位用了多久,什么时候完成的支付,全都留了下来。若是有人常驻的店面,这些事随着人的记忆就流走了;在无人门店,它们原封不动地堆积在数据库里。

而且这些记录,大多不是老板自己设计的。是引进门店管理程序时一并带来的默认设置。三年过去了,却从未查看过什么被如何保存——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他也是如此。第一次咨询时我问他手上有哪些信息,得到的回答是"姓名和电话号码之类的吧"。实际上远比这多得多。

在此之前,他已经独自回应过两次

他已经采取过两次行动。

第一次是给受理举报的机关打电话。他解释说那是员工做的事,自己从未指示过。工作人员告知有核实事实的程序,请他准备材料。这个答复是准确的。

第二次是直接联系了那名使用者。本意是道歉、消除误会。但通话结束得并不愉快。

第二件事,是实务中最需要小心的地方。在正在进行中的案件里直接联系当事人,即便出于善意,也会留下日后被作另一种解读的余地。尤其是只要带上一点请求撤回举报的意味,这件事本身就会变成新的问题。

那通电话之后,他有好几天不知道该做什么,后来就来到了事务所。

第一次咨询中他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那是那个员工做的事啊"。这种心情可以理解。只是,处理个人信息的责任在于处理该信息的经营者。即便是员工的行为,赋予该员工权限、没有进行教育、没有加以管控,这些都归到经营者身上。

解释清楚这个结构花了三十分钟。我认为,正是这三十分钟决定了此后两个月的方向。抱着委屈往前走的案件,和承认结构、着手修正的案件,结果是不一样的。

实务上也是如此。在调查程序中,"这是员工干的"这一主张几乎不会被采纳。相反,"管理体系确有不足,现已如此改正"的书面材料,是会被实际审阅的。

我把问题拆成了两个

第一次咨询中我做的事,是把问题分成两个。

第一个问题:被举报的那个行为本身,应当如何看待。

第二个问题:与该行为无关地,这家经营场所处理个人信息的整体方式,在调查过程中会呈现出什么样子。

多数委托人只想到第一个。但调查是从第一个开始,进而转向第二个。被举报的事件只是开门的钥匙,门一旦打开,里面的一切都会被看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对处理个人信息者课以多项义务。符合处理目的的最小化收集、保存期限的设定与期满销毁、安全措施、处理方针的公开、委托时的管理监督等等。这些义务并非只有发生泄露事故时才生效,而是平时就持续适用。

因此我们在应对举报之外,同时开始了经营场所自查。这是本案中最重要的一个判断。

这个判断是有代价的。一查就会查出原先不知道的问题,查出来的问题就得改。什么都不做的话,那些问题至少到今天为止,还可以当作不存在地过下去。

所以这个选择要由委托人来做。我摆出两条路径,说明各自最可能发生什么。只回应被举报的那一件、就此翻篇,眼下是轻松的。但如果调查过程中查出了别的项目,那时就变成了"明知而放任"的状态。

他想了十分钟左右,说要做自查。在两家门店都还背着贷款的情况下,这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

自查查出的三件事

用三天时间,梳理了两家门店的个人信息处理实况。查出了三件事。

第一,没有设定保存期限。 出入记录和支付相关信息,从开业第一天起三年份原封不动地留着。不是没删,而是根本没有"删除"这个概念。无人门店管理程序的默认设置就是无限期保存,而他并不知道这个设置是可以改的。

第二,没有公示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注册界面上有同意勾选框,但没有一份文件说明收集什么、出于什么目的、保存多久。因为不是加盟连锁而是个人创业,没有人告诉过他。

第三,委托关系没有理清。 保洁公司和设施管理公司共用着门店管理程序的账号。这是为了方便才这么做的,而用那个账号可以查询使用者信息。

第三件最重。被举报的事件是一名员工的一次性行为,而这一件是结构性问题。

委托人在这里说不出话来。我这样对他说:现在发现是幸事。调查官先发现,和我们先发现、改好之后再作说明,会成为完全不同的两个案子。

自查的方法也记下来。并没有用什么了不起的工具。登录门店管理程序,把菜单一个一个打开看,把什么被保存、谁能看到、留存到什么时候,记进一张表。两家门店合起来有十九个项目。

做这张表花了半天。并不难。只是没有人做。因为在出问题之前,没有理由去做这张表。

还查出了一件事。开业初期做活动时收集的报名名单,作为单独文件留着。是把纸上写的内容转录进了Excel,而活动结束已经两年多了。目的已经终结的信息还继续持有,本身就构成问题。这类文件通常就在桌面某个文件夹里,本人也早已忘了。

我们定下了顺序

距离提交材料还剩两周。我们把这期间能做的和做不到的分开。

第一周做的是即时处置。关闭共用账号,按公司分设各自账号。查询权限限制在必要范围内。确认管理程序的保存期限设置,定下期限,并规定期满记录的销毁流程。

这里我们一并做了一件事:在执行销毁之前,先把当前状态留成记录。 把有多少、依什么标准删了什么,做成表格。在调查进行当中删除资料,日后需要解释该行为本身。比起删除,先留下删除的依据更重要。

第二周做的是文书工作。按照实际处理实况撰写并公示了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这里有一个常见的错误:从网上把别人的处理方针拿来用。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针,比没有还糟。因为那等于是说,写下来的和做的不是一回事。

所以我们把每一句话都对准了实际运营。收集项目只写实际收取的,保存期限用刚定下的期限,委托方用刚理清的公司名。

公示位置也一并定了。处理方针必须放在使用者找得到的地方。若是无人门店,注册与支付界面和店内告示两边都会被看到。只放在其中一边,实际上等同于看不见。

也有因时间不够而没做成的:把员工培训资料做好这件事。在打工员工频繁更替的结构下,培训不是做一次就完的。这部分只写进了计划,实际资料是在案件收尾之后才做的。

不把没做的写成做了的,这一点很重要。写进书面材料的内容,日后都会成为核查对象。若写成两周内全部完成,之后来了核查要求,那时会麻烦得多。

意见书里写了什么

随材料一并提交的意见书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关于被举报行为的事实关系。 何时、谁、做了什么,把已查实的范围与未查实的范围分开写。打工员工看着屏幕提及时间段一事,予以事实认定。同时也写明:并未查实有打印或传送记录的事实。

不否认,这一点很重要。若去争辩已查实的事实,其余陈述的可信度也会一并下降。

第二,承认管理体系上的不足。 没有培训、没有访问权限管控、因而处于可能发生此类事情的状态——这些原样写下。

第三,已经完成的改进措施。 这里是这份意见书的重心。账号分离、权限限制、保存期限设定、销毁的执行及其记录、处理方针公示。每一项都附上完成日期和核实方法。

第四,今后的计划。 简短写了按季度的权限检查与新员工培训流程。没有写长。写下做不到的计划,是下一起案件的种子。

顺序也费了心思。把事实关系放前面、改进措施放后面看似自然,实际上阅读者最想知道的是第三项:这家经营场所现在是什么状态。所以我们在前面加了一页目录,让第三项的位置在目录中一眼可见。

书面材料要按被阅读的顺序来做。写的人的逻辑顺序,和读的人的关心顺序,大多是不同的。

意见书共八页,其中五页是第三项的证明材料。

制作证明材料时留意的是时点。截屏时通常会一并留下日期。把处置前与处置后放在同一画面上可对照的位置,说明的文字就会变短。原本要写三段的内容,可以用两张图代替。

反过来,也有没有做的事:把未被指出的项目也预先罗列出来加以辩解。这看似诚意,实际上等于自己扩大了调查范围。问什么答什么,展示改了什么,到此为止更好。

追加质询到来时

提交材料约三周后,来了追加质询。有两项。

一项是委托公司的合同中是否有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条款。没有。因为那更接近于口头达成的关系。我们如实答复说没有,并在提交答辩书时一并附上了新签合同的副本。

另一项是已销毁资料的范围。看到这个问题时,我再次确认了此前制作的销毁记录表的价值。什么、何时、依什么标准删除的,都在一张表里,所以答复只需附上那张表加两行说明便结束了。

如果当初没有记录就删了,单这一个问题就要多花几周。而且答复的可信度也会不同。

在行政程序中日后帮上忙的,大多是当时看起来没什么必要的记录。

这起案件并不是"泄露申报"

咨询进行到中途时,委托人有一个担心。他问,新闻里看到的大规模泄露事故,和自己这件事是一回事吗。

这里需要区分两件事。

一是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信息主体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当处理而提出举报的途径。本案属于此类。

另一是泄露通知与申报义务。经营者在得知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实后,若符合要件,须告知信息主体并向有关机关申报的程序。这项义务附有期限,符合要件却未履行,本身就会成为另一个问题。

两个程序的起点不同。前者提出申报的是信息主体,后者提出申报的是经营者。

本案是因口头提及特定使用者出入时间段而生的问题,与泄露通知、申报义务立即启动的类型性质不同。不过我们也把这一判断简短地写进了书面材料。写明判断为不适用的理由,与完全不提及,是不一样的。日后就该点被问到时,答案已经准备好了。

这也是实务中经营者最常混淆的地方。要件与期限依个案适用不同,若怀疑发生了泄露,建议不要拖延判断,先行确认。

没有越过的界线

本案中我们没有做的事,也明确记下。

没有与举报人接触。虽有转达歉意的请求,但我说明道:如有必要,也以书面形式、在调查程序之内进行更为稳妥。结果是在没有另行接触的情况下收尾的。

我们所做的,是制作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与书面文件,并把经营场所的处理实况整理到符合要件为止。

两杯咖啡的小插曲

这件事里有个小插曲。

改进措施完成那天,委托人买了两杯咖啡来事务所。可他是用门店里用的随行杯装来的,两杯外观完全一样。一杯加了糖一杯没加,可他自己也分不清哪杯是哪杯。

最后两个人各喝一口再交换了杯子。那是那天事务所里花时间最久的一个决定。

听说他最近在门店管理界面上设了季度检查提醒。提醒弹出时,看一遍权限清单再关掉,花五分钟。

第二家店新来的打工员工,第一天会拿到一张A4纸。上面只写两件事:无论谁来问都不告知使用者信息;接到这类要求就立刻联系老板。他的解释是,写长了没人看。

实务中能长久维持的规则,大多是这个样子。并不完美,但很短,因为短所以被遵守。

结果

整个过程约两个月。从咨询到提交材料两周,之后的核实与追加质询答复三周,收尾又用了三周左右。

结果是以改进措施为前提的了结。经营场所的不足之处被指出,同时也一并确认了措施已经完成。具体的处分内容因个案而异、依个别情形而变,故此处不写。

不过有一点值得记下。最后阶段被确认的项目,与我们先行找出并改好的那些大体重合。换句话说,调查中几乎没有新查出的东西。这就是我们一并抓住第二个问题的理由。

如果当初没有做那次自查,同样的项目就不会出现在我们的书面材料里,而会以对方指摘的形式出现。同样的事实,因谁先说出而被区别对待。

对委托人实际留下的有两样。一是这件事了结了;二是三年间毫无标准堆积起来的个人信息,如今有了标准。

第二样更重要。最初被举报的事件是一名员工的一次性行为,其本身重复发生的可能性不高。而结构性问题若置之不理,总有一天必定再次浮现。到那时会比现在更重。

被举报一事,结果成了整顿经营场所的契机。我并不想推荐这样的顺序。只是,若已经进入了这个顺序,那么在其中能做的最好的事,是确定的。

费用的事也记下来。因为这是他最后问的问题。这次实际花钱的部分,是分设账号后增加的管理程序使用费,以及与委托公司重新签合同所花的时间。金额上并不大。

真正贵的,是此前的那三年。毫无标准堆积起来的记录,本身看似不产生费用,但在出问题的那一刻会被一次性结清。而那时,选项已经变少了。

在行政上,最便宜的时点,通常是什么事都还没发生的时点。

两个月后他顺口说过一句话:最初接到通知时,他以为这件事会走到关店那一步。实际上并没有变成那样,但那几天里的不安,是无法消除的那一类。

行政程序中消耗人的,往往不是结果,而是中间的那段时间。缩短那段时间,我认为与改变结果同样是实实在在的事。

留下几点

若处于这样的情况,建议按以下顺序处理。

① 不要直接联系举报人。 出于善意的联系,在进行中的程序里也可能被作另一种解读。若有想转达的意思,在程序之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更稳妥。

② 不要只盯着被举报的那一件。 调查会从举报内容开始,扩展到处理实况的全貌。在被指出之前自行检查,结果会不一样。

③ 先确认保存期限和访问权限。 这是无人门店或小规模经营场所最常见的两点。管理程序的默认值多为无限期保存。

④ 删除资料之前,先把状态留成记录。 比销毁本身更重要的是销毁的依据和时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尤其如此。

⑤ 处理方针不要照抄别人的。 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针,可能比没有更不利。收集项目、保存期限、委托公司,逐行与现在实际在做的对照一遍即可。

⑥ 不要与受托公司共用账号。 为了方便而共用一个账号的情形很多,但这会导致无法区分是谁查询了什么。按公司分设账号、将查询权限限制在必要范围,是基本要求。

⑦ 书面材料只写实际做过的。 把计划与完成分开写,日后来了核查要求也不会陷入窘境。

个人信息相关的举报与调查,其要件和程序因个案而异,泄露通知与申报义务是否适用也随情况而变。需要个别确认。

本案例是为便于理解而重构的虚构故事,出现的人物、商号、地名、数值与特定个人或事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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