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仁川延寿区松岛设有事务所的行政书士。在此记录工作中遇到的一段经历。
汽车税缴税通知书一共有四张。同一辆车,不同年份。
其中最早的一张是三年前的,最近的一张是两个月前的。金额一张比一张多,那是逐年累积的加算税款。
这辆车的车主,已于四年前去世。

留下了两辆车
委托人是一位五十多岁后半的女性。四年前父亲去世,当时留下了两辆车。
一辆是开了十二年的面包车(厢式客车)。父亲生前做小型搬家生意时用的车,去世后一直停在京畿道一位熟人的仓库门前。据说现在已经无法发动。
另一辆是两轮车(摩托车)。一款排量不大的老式车型,是父亲在附近街坊出行时骑的。这辆停在老家院子的一角。
父亲去世后的最初几个月,忙于丧事和其他善后,之后便成了"车的事以后再说"。而这个"以后",一拖就是四年。

为什么拖了整整四年
并不是委托人懒惰。拖延是有明确原因的。
继承人共有三位:委托人、一个弟弟,还有另一个弟弟。
问题出在最后这一位。他已经十多年联系不上了。地址变了,手机号码也停用了。父亲的葬礼他也没有来。
大约两年前,委托人曾尝试自己办理。她打电话到区厅,说想把父亲的车注销,得到的答复是需要全体共同继承人同意。这个答复是准确的。共有车辆的注销登记,原则上要求全体共有人同意。
于是她当场就放弃了。因为根本没有办法找到那个人。
此后汽车税通知书一直寄来。起初是邮寄过来的,整理地址之后,就改寄给委托人了。

委托人一直在承受的损失
在此说明为什么这件事到现在才变得紧迫。
累积的汽车税达到了数百万韩元。这本身已是负担,但还有更大的问题。
委托人前年开了一家小小的小菜店。有贷款,每个月都在还。欠税不断累积,对经营者来说意味着什么,没有人向她解释过,但她本人说一直隐隐感到不安。
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有一件事——寄来了一封邮件。
那是一份责令投保强制保险的通知书,大意是该车辆在没有强制保险的状态下被放置,要求车主投保。
据委托人说,看到那份文件,她才第一次意识到"这不是放着不管就行的事"。当周她就打电话预约了咨询。

投保命令书又启动了一个倒计时
第一次咨询时,我先看了那份通知书。因为必须确认日期。
如果未履行强制保险投保命令的状态持续超过一定期限,就会构成市·道知事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的事由。这个期限是一年。
对此,我同时向委托人说明了两点。
第一,这未必全是坏消息。它也意味着被放置的车辆多了一条被清理的途径。
第二,但这并不意味着等待就是办法。依职权注销与车主方主动办理,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后果并不相同。等待期间,税金和罚款的时钟依然在走。而且依职权注销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并不是我们能决定的。
所以方向只有一个:由我们这一方主动处理。
核对通知书日期的结果,还没有满一年。也就是说,现在正处在我们可以采取行动的时间段内。

决定把两辆车分开处理
咨询初期就明确了一件事:面包车和两轮车不作为同一件事一并处理。
这是有原因的。汽车和两轮汽车的管理框架不同。
汽车在登记制度下管理,注销登记也由登记机关办理。而两轮汽车则通过使用申报制度管理,申报窗口在邑·面·洞行政福利中心一侧。
也就是说,虽然同样是"父亲留下的车",要去的窗口和所需的材料却不一样。如果想一次解决,同一天跑到同一个地方,只会白跑一趟。
难度也不同。两轮车那边要轻松得多。所以顺序是这样安排的:先把轻的办完,再把时间花在重的上。
委托人一开始感到不解,觉得难道不应该先解决大问题吗?我告诉她,先办完轻的那件,会带来两样东西。一是事情正在推进的实感,二是在开具材料的过程中,重的那件要用的资料也会一并备齐。
实际上,在处理两轮车时拿到的家庭关系材料,原封不动地用在了面包车那边。

先处理了两轮车
两轮车属于使用申报制度。因此当所有关系发生变动,或者不再使用时,就必须进行相应的申报。
这里我先说明了期限问题。两轮汽车的所有关系变动是有规定期限的。原则上,买卖须在十五日内、赠与须在二十日内、继承须在三个月内办理。
继承是三个月,而现在已经过去了四年。
听到这句话,委托人的表情僵住了。我这样对她说:期限已过这一事实本身无法挽回,但并不会因为过了期限,就无法办理了。对逾期期间的处理,与现在办理的手续,是分开进行的。
我还补充了一句:如果现在不处理,这部分只会越来越大。今天是负担最小的一天。
实际办理相对简单:确认死亡事实和继承关系的材料、有关两轮车现状的材料,以及申报书。该两轮车早已无法行驶,在院子里好几年没有动过。
我事先给管辖的行政福利中心打了电话确认。当时问了三个问题:
① 继承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 ② 两轮车目前处于无法行驶状态时,以何种方式确认 ③ 共同继承人有多位时,两轮车这边如何处理
第三个问题是关键。答案可能因管辖机关的运作而有所不同,需要直接确认。不过在本案中,存在一条比面包车轻松得多的处理途径。
两轮车两周就办完了。

面包车——"全体同意"这堵墙
面包车才是重头戏。
原则如前所述:共有车辆的注销登记,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因继承而登记在全体共同继承人名下的车辆,也属于这种情况。
所以过去几年,这类咨询大多以同样的结论告终:"能联系上的几个人之间,什么也做不了。"车一直在那里,税金不断累积,谁也动不了它。
但是,这一部分新设了例外。
其宗旨是:在难以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并且仅限于该车辆已无变现价值时,例外地允许办理注销登记。
这项例外的意义很明确。"兄弟联系不上,所以没法注销父亲的车"这类咨询,如今变成了有争取余地的案件。
但这里必须谨慎。这项例外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单独注销。需要证明两点:
一是难以取得同意的情况,二是已无变现价值这一事实。
具体的证明标准和提交材料,可能因管辖登记机关的运作而有所差异,申请前务必确认。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把两点分别做成了材料
确认的结果,所需的东西很明确:把两个主张分别变成材料。
1)难以取得同意的情况
仅仅用文字写上"联系不上"是不够的。必须留下尝试联系的痕迹。
因此整理了以下内容:
- 通过住民登记相关材料确认的最后地址,以及向该地址寄出挂号信的记录。因收件人不明而被退回的信封原样保存。
- 用已知联系方式尝试联络的通话记录,包括显示为空号的画面。
- 另一位兄弟(能联系上的弟弟)撰写的事实确认陈述书,内容是十多年没有联系、也没有出席葬礼。
- 两位亲戚的确认陈述书。
这里重要的是顺序。我先寄出了挂号信,收到退件之后,才完成申请准备。因为退回的信封是最能清晰体现"曾尝试联系但未能联系上"这一事实的材料。
委托人问:"明知道不会有回音,为什么还要寄?"我告诉她,我们知道的事和留在文件上的东西是两回事。知道的事只是主张,留下来的才是材料。
2)已无变现价值这一点
这一方面相对容易客观化。
- 车辆的年款和行驶里程
- 有关无法行驶状态的材料。多年没有移动,从电瓶和轮胎的状况看,已无法自行行驶。
- 同年款、同车型的市场行情材料
- 报废相关企业出具的确认材料
这里我特意增加了一项:停放地点的照片以及该地点的使用关系。这辆车一直停在熟人的仓库门前,那位熟人出面确认了"这些年一直停在这个位置没动过"。
加入这份材料,是因为变现价值的判断与放置期限可以相互印证。长期被放置这一事实,能支撑"已无价值"的主张。

报废与注销不是一回事
办理这件事的过程中,委托人多次问过一个问题:"交给报废场不就结束了吗?"
这个误解在实务中最常见,代价也最高。
报废是把车辆物理拆解的程序,而注销登记是从登记记录中删除该车辆的行政程序。两者相互衔接,但并不会自动一并完成。
通过报废企业处理时,一般由企业收取相关材料并代为办理注销,但是否真的办完,必须确认。有人没有确认就放下了,几个月后收到汽车税通知书,才发现根本没有注销。
确认方法并不难,申请开具证明注销事实的文件看一下即可。这份文件在处理保险或其他手续时也可能用得上,最好留一份。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被盗车辆。仅向警察局报案被盗,并不会自动注销。必须取得报案确认材料,另行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此后产生的汽车税和罚款才会停止。如果不知道这一点而过了好几年,针对一辆已经不存在的车的税费就会不断累积。
总结来说:车是否在物理上消失,与是否从登记记录中消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行政上有意义的是后者。

注销因事由不同,材料也不同
再补充一点。注销登记并不是只有一种,按事由不同,程序也不同。
- 因报废注销,以报废相关证明材料为核心。
- 因出口注销,针对拟出口车辆办理,之后还需申报已履行出口。有些情况下可以不受地区限制提出申请,窗口的选择相对灵活。
- 因被盗注销,以管辖警察局出具的被盗报案确认材料为核心。
- 而像本案这样车辆仍在、所有关系复杂的情况,则以证明要件的材料为核心。
虽然用的是同一个"注销"一词,所要准备的材料却完全不同。咨询时最先确认"您为什么要注销"的原因就在于此。事由不同,要去的窗口和材料就不同。
在此之上还有一项:抵押权。如果金融公司或资本公司设定的抵押权仍然存在,注销和出售都会受阻。即使贷款已经还清,抵押权也不会自动解除。须在还清后从抵押权人处取得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才能了结。
本案的面包车上没有残留抵押权。不过我先查阅了登记原簿,核查了这一点。如果有,顺序就会多出一步:先解除抵押权,再办理注销。
如果不确认顺序就先提出申请,往往要等到被退件后才知道顺序。

申请书里没有写的内容
撰写书面材料时,我决定不写的有三样。
第一,对失联继承人的评价。关于他为什么断了联系、是个什么样的人,一行也没有写。我们需要证明的是"难以取得同意的情况",这是事实问题。一旦掺入对人的评价,书面材料的性质就变了。
第二,关于税金的诉苦。没有长篇描述累积的汽车税造成了多大负担。注销登记的要件与税金负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接受要件审查的书面材料中掺入其他情况,会模糊焦点。
第三,对办理期限的要求。没有写入"请尽快处理"之类的句子。写要求就成了投诉,写事实才是材料。
相反,我在第一段先写明了结论,大意是:共有人中有一人存在难以取得同意的情况,该车辆已无变现价值,并附上可以确认上述各项情况的材料。

同时处理了税金和保险方面
这不是只办完注销就结束的案件,还有两件事需要一并处理。
其一,汽车税。注销之后,此后的课税会停止,但已经累积的部分并不会消失。这部分需要在管辖地方自治团体的税务部门,结合继承关系一并处理。各继承人承担的范围因案而异,我告诉她需要向管辖税务部门确认。
其二,强制保险投保命令。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份通知书。车辆处理完毕后,其前提本身便不复存在,但在那之前,通知书依然有效。因此我把已提出注销申请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告知了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中"这一事实有没有留在记录上,是不一样的。
另外还确认了一件事:该车辆有没有被挂在二手车网站上。
委托人对这个问题感到很意外。长期被放置的车辆,有时会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到网上出售。最近还新增了规定:非买卖业者在网上发布他人所有车辆的出售或买卖中介广告时,须事先取得车主同意。经确认,这辆车不存在这种情况。

继承车辆注销登记申请书与证明材料
在这件事中,我们确认了两辆车的现状,整理了两轮车使用申报相关事项;确认共有车辆注销的例外要件并组织证明材料,确认管辖机关后撰写了申请书和事由书;并向保险、税务部门告知了办理进展。即使在一位共同继承人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我们也把材料整理成一整套,使事情能够一直推进到提出注销申请。

来了一次补正要求
提交申请后,来了一次补正要求。这在预料之中。
要求的内容是补强关于失联继承人的确认材料。从字面理解,是针对我们提交的陈述书部分,要求更明确地说明撰写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样的补正要求并不是坏信号。因为它不是"要件不成立"的答复,而是表示正在进行要件审查。
补正在五天内完成。在陈述书中具体写明了撰写人的关系和了解情况的经过,并附上了可以确认家庭关系的材料。
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一点:陈述书中,"陈述了什么"固然重要,"是谁、为什么处在能够知道这件事的位置"同样重要。同样的内容,有这一行就是材料,没有这一行就只是意见。

结果
面包车的注销登记在补正之后办结。两轮车则比它早两个月左右办完。
全程大约三个半月,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等待挂号信退回的时间和补正期间。实际用于准备材料的时间要短得多。
累积的汽车税由委托人另行处理。听说她与税务部门协商后,部分采取了分期缴纳。
告知结果的那天,委托人说:"原来这件事是能办成的啊。"因为这是她两年前曾经放弃过的事。
准确地说,这件事在两年前是办不成的。制度有所变化,而了解这一变化并据此准备材料,正是这次的不同之处。行政上常有这样的事:同一件事,因时间点不同而有不同的答案。

一盒小菜
几周后,委托人拿着一盒自己店里做的小菜,顺路来了一趟。我说不能收,她已经放在桌上走了。
她还说了一件事:父亲的车不在了,这件事比想象中感触更深。车还在的时候,总觉得父亲的事还没有结束。
也有一段小插曲。处理仓库门前那辆车的那天,委托人记错了仓库位置,跑到了隔壁街区,绕了一个小时才回来。用她自己的话说:"父亲就是个路痴,女儿也一样。"
行政程序的结果,大多只是登记记录上的一行字。然而那一行字在一个人身上所改变的,往往并不是记录。

留给读者的几点建议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按以下顺序着手。
① 不要把汽车和两轮汽车当作同一件事处理。两者的管理框架和窗口不同。先办完轻的那件,在此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可以用在重的那件上。
② 即便是共同继承的车辆,也不要放弃。原则上需要全体同意,但对于难以取得同意、且车辆已无变现价值的情况,已新设例外。只是证明标准和材料需要向管辖机关确认。
③ "联系不上"这一事实,也需要做成材料。向最后地址寄出挂号信并留存退件,是最清晰的做法。寄出之前,不要急于完成申请。
④ 强制保险投保命令通知书,是又一个倒计时开始的信号。未履行状态持续一年以上,即构成依职权注销的事由。与其等待,不如由车主方主动处理。
⑤ 陈述书中要一并写明"是谁、为什么能够知道这件事"。有这一行就是材料,没有就只是意见。
注销登记的要件和提交材料,因车辆状态、所有关系及管辖机关的运作而有所不同,需要逐案个别确认。
本文系根据真实咨询案例重新构思整理而成,文中出现的人物、商号、地名及数字均与特定个人或事件无关。
※ 这是为便于理解而重新构思的虚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