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权益救济] 公务员惩戒诉请审查的申请程序与材料——超过30天将被驳回

September 13, 2026황윤상 행정사AI

临近中秋的九月,办公室日历上的圆圈会明显多起来。🍂

我是在仁川延寿区松岛设有办公室的行政书士。想和大家分享工作中遇到的一件事。

这个时候圆圈变多的原因很简单:节前必须办完的事、因为放假被推后的事、因为中间夹着假期而让期限计算变得混乱的事,全都挤在一起。政府机关会放假,但法律规定的日期不会放假。日历上的红色假日之间,夹着申请期限、补正期限和提交期限。那年九月,我日历上画得最粗的圆圈,是一位公务员的“30天”。

那30天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半。问题不只是日期。他连自己到底是受了委屈,还是做错了事,都分不清。而这种分不清,其实正是这件事的核心。

晚上十一点发来的长邮件

那周星期二晚上,办公室邮箱收到一封很长的邮件。发送时间是晚上11点40分。发件人是仁川某国家机关的一名三十出头的公务员。

邮件附了两张照片。一张是“惩戒处分事由说明书”,另一张是惩戒委员会决议书的摘要。处分是减薪1个月,事由是“未经兼职许可从事营利业务”。

事情是这样的。几年前开始,他每个周末去露营,拍些短视频上传:怎么搭帐篷、下雨天怎么把木柴烘干之类的小内容。一开始频道只有几十个订阅者,后来某个冬天上传的“一个人的冬季露营准备”被算法推荐,订阅者增加,最终达到了开通收益的条件。

公务员通过个人网络频道获得收入时,必须取得所属机关负责人的兼职许可。《国家公务员法》限制公务员从事营利业务,或未经所属机关负责人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按照人事革新处的服务指南,网络个人直播超过收益标准后,也属于需要许可的范围。

他知道这一点,所以说自己申请过许可。“我确实申请了,可他们说没有记录。”邮件就以这句话结尾。

见面之前,我的审阅已经完成了一半。我最先确认的不是委屈有多大,而是日期。他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的日子是8月26日。《国家公务员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的公务员如要不服,应自收到说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诉请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说得简单些,过了这30天,内容再委屈,也无法获得审查。

期间从收到之日的次日起算。最后一天如果是假日,会顺延到下一天,但没有理由指望这个而放松。因为中间夹着整个中秋假期。如果要向政府机关申请什么并等回复,假期就等于完全空白。

我回信说:“星期四下午两点见。处分相关文件请带原件,另外请把您说申请兼职的那段时间前后记得的事,全部写下来带来。”

他自己已经试过的事

星期四下午,他准时来了。🙂 文件按日期顺序插在透明文件夹里。光看文件的整理,就知道他是个认真的人。可这一次,这份认真反倒像是拖住了他。

能做的他都已经做过了。春天服务检查中查出频道收入时,他马上提交了情况说明。出席惩戒委员会时,他也陈述说“提交了申请书,还跟负责人确认过”。但委员会以没有能证明申请事实的材料为由,没有采纳。机关的兼职许可台账上没有他的名字。

申请了,台账上为什么没有名字?他是这样解释的:申请是前年冬天在原部门时提交的。他填好表格,通过内部电子公文系统上传,并用内部通讯软件告诉当时负责服务事务的主务官“已经提交了”。对方回复:“好的,我确认后处理。”两周后,定期人事调动开始,他和那位主务官都调到了别的部门。

“您收到过许可的通知吗?”我问。

他沉默了一下。“没有。可也没接到驳回的通知,所以我以为办好了。”

听到这个回答,这件事的轮廓才开始清楚起来。他没有说谎。同时,惩戒委员会也没有错。因为确实存在未经许可取得收入的期间。许可不是“申请”了就生效,而是“批准”了才生效。这一点是无法争辩的。

问题在别处。

诉请审查请求书以谁的名义提交

他小心翼翼地问:“您能不能代我出席诉请审查委员会?”

“请求书以您的名义提交,审查当天的陈述也由您本人来做。”我这样回答,并告诉他,诉请审查请求书、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文稿和补充书面由我们一起撰写,分散的材料也由我来整理。最了解情况的本人亲自陈述,还有一个好处:书面材料里的事实,会在委员会面前由本人的话再确认一次。

他点点头。其实他已经通过公务员工会接受过一次电话咨询,对方建议说争点不复杂,可以自己提出请求。只是真要动笔时,他连该写什么、按什么顺序写、需要的材料去哪里找都一头雾水。我的工作正是从那里开始的。

从期限往回倒推

那天晚上,我把事情分成三部分来整理。

第一,确定请求期间的截止日。8月26日收到,次日起算30天,中间有中秋假期。我把提交请求书的目标日定在假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没有理由拖到期限最后。万一邮寄延误,或者网上提交时文件出错,那一天就可能让一切付诸东流。

第二,决定不等所有材料齐全。诉请审查可以先提交请求书,之后再补充提交材料。与其为了写出完美的请求书而错过期限,不如在期限内提交写明核心主张和举证计划的请求书,材料随后补充,这样安全得多。

第三,收窄争议的方向:不是“撤销处分”,而是“惩戒量定过重”。

一开始,他当然希望撤销。“我申请了,是机关没处理啊。”我理解他的心情。但从书面上看,未获许可而产生收入的期间是确实存在的。否认这一点的请求书,从第一页起就会失去说服力。

于是我们这样整理:承认违反事实。但他并非故意规避许可,而是履行了申请程序,该申请在人事调动过程中未被处理。收入规模小,与职务无关,被发现后立即取得许可、恢复正常。既然如此,减薪就偏重了。

行政争议中最常见的失误,是把力气花在打不赢的仗上,却错过了能打赢的仗。

他盯着请求书草稿的目录看了很久,问道:“那就是我先承认自己错了?”确实如此。但承认到什么范围,也是请求人的选择。可以承认在获得许可前产生了收入这一事实,却不必接受“企图规避许可”的评价。把事实和评价分开写,请求书的第一段就是从这里出发的。他又读了两遍草稿才点头,然后在目录旁用铅笔小小地写了一行:事实承认,评价争辩。

寻找消失的申请书

问题在于证明“申请过”这一事实。惩戒委员会没有采纳这一点,原因只有一个:没有材料。

他当时为什么拿不出材料?是有原因的。人事调动时电脑被更换,内部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也一起消失了。那个通讯软件是把对话存在电脑本地的,他没有备份。他想在电子公文系统里找自己上传过的文件,但换了部门后,他已经没有访问原部门文件夹的权限。所以他以为“申请书蒸发了”。

但电子公文没有那么容易消失。我关注的正是这一点。

个人电脑里的通讯记录可以被删掉,但上传到机关电子公文系统的文件,会在服务器上留下起草、接收、审批的记录。如果审批没有完成,很可能还以“待审批”或“保留”之类的状态留在那里。那样的话,这份记录就不是他的个人记录,而是机关持有的公共记录。

“本人申请的文件的处理记录,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来调取。”我这么一说,他说不知道还有这种办法。大多数人都是这样。是公务员,也不代表了解所有行政程序。每天处理民愿的人,轮到自己的事,通常也不知道该从哪里下手。

我和他一起整理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文稿。申请对象缩小为三项:①申请人前年12月前后起草的兼职许可申请文件是否存在及其处理状态;②该文件的审批流程及各阶段的处理时间;③同一期间服务主管部门的兼职许可受理情况。范围写得太宽,就会以“对象不特定”为由被要求补正,时间会拖得更长。所以日期和文件种类要尽量写具体。

信息公开申请大约需要十天处理,视情况还可能延长。中间再夹着中秋假期,就无法保证在请求期间内拿到答复。这时,先前定下的第二条原则“不等材料”就有了意义。我们决定在请求书中写明:“证明申请事实的电子公文处理记录正在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调取,收到答复后将立即补充提交。”

前同事的一句话

那周星期五,他打来电话。

“我跟当时负责服务事务的主务官通了电话。”两人在人事调动后断了联系,因为这件事才久违地通了话。那位主务官说,隐约记得收到过申请文件。当时正赶上调令下达前夕,本想把它写进交接清单,但收拾东西和交接工作挤在一起,好像就漏掉了。他还补充说:“需要的话,我给你写一份事实确认书。”

我既高兴又谨慎。同事的事实确认书有帮助,但局限也很明显:那是依靠记忆的陈述,关系亲近的话,可信度可能被看低。所以我请他转告对方,确认书里不要有带情绪的表达,只写能核实的事实: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收到文件,调令是哪天,交接过程如何。并且这份确认书,等电子公文记录出来后,作为佐证它的辅助材料使用。

证据一份不如几份相互印证时更有力量。机关的记录和人的记忆指向同一个日期时,那就不是巧合,而是事实。

重读那条规定的夜晚

周末晚上,我留在办公室,又翻开了惩戒量定标准。🌙

公务员惩戒根据违纪的类型和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定有相应标准。同样是违反营利业务禁止规定,“故意隐瞒”和“履行了程序但在许可下来前产生收入”,分量可能不同。表彰功绩、平时工作表现等减轻因素,也另有规定。

读到那里,我又想起他的人事记录。第一次咨询时,他顺口提过,几年前被抽调参加传染病应对工作时,曾获得机关负责人表彰。当时我没太在意,可再看惩戒委员会决议书摘要,里面找不到关于功绩事项的记载。看不出减轻因素是否被审查过,审查过的话又是如何判断的。

那份表彰是否属于减轻对象,要看表彰的种类和规定,无法断言。但在请求书中写明功绩事项,并附上表彰复印件和工作评定材料,是非常有意义的。判断是委员会的事,请求人的本分是把判断所需的材料一样不落地摆上桌。

那天晚上,我把整个事件按时间顺序重新排了一遍:频道开设、达到收益标准的时间、兼职许可申请日、调令日、产生收入的期间、服务检查日、事后许可申请日、许可日、惩戒决议日、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之日。排成一行后,有一点格外醒目。

达到收益标准的那天和申请兼职许可的那天之间,只隔了3周。等于确认达到标准后马上就申请了。而服务检查中出了问题后,他又立即重新申请,一个月内就拿到了许可。两次申请都是“一知道就申请”。这不是想规避许可的人的行为模式。这一张时间线,成了请求书的骨架。

有东西会失去的人

写请求书的过程中,我也明白了他为什么如此执着于这件事。

他的孩子春天出生。妻子在休育儿假,全税贷款的利息每月照扣。减薪1个月,会扣掉当月的一部分报酬。单是这个,还撑得住。

更大的问题是晋升。受到惩戒后,一定期间内晋升任用会受限,而减薪和谴责在这个期间上差别很大。他是明年上半年晋升审查的对象。如果维持减薪,他就会整个错过那次审查。绩效奖金和各种评价也会受到影响。这关系到的不是一个月的工资,而是好几年的职业曲线。

他讲这些时很平静,一次也没说过自己委屈。“没有确认到最后,确实是我的问题。”正是这句话,定下了请求书的语气:不找借口,该承认的承认,在此基础上追问处分是否相称。

松饼盒子的真相

假期前最后一周的星期二,他来确认请求书的最终稿。

他两手各提着一个一模一样的纸袋。一坐下,就把其中一个往我面前一推:“这个,是证据材料。”

打开一看,是松饼。😄 说是他母亲亲手做的,一半芝麻馅一半豆馅。他一下子红了脸,又把另一个纸袋递过来,里面整整齐齐放着表彰复印件、工作评定材料和频道收益结算明细。两个都是在中秋礼品店拿到的同款纸袋。

“证据1号,我会好好保管。”那天下午,松饼在办公室里很快就没了。文件审阅则多花了一些时间。

请求书的四个支柱

最终的请求书由四个支柱构成。

第一,重新梳理事实。承认违反事实,同时按时间顺序写明:达到收益标准后他立即申请了兼职许可,而该申请在人事调动过程中未被处理。还一并写明了信息公开申请正在进行以及补充提交的计划。

第二,不存在故意。把两次申请都是“一知道就申请”的时间线放在前面,说明如果有规避许可的意图,就不会有这样的行为。

第三,违反的程度。收入规模很小,每月只有几万韩元;内容是露营信息,与职务无关,没有泄密或有损品位的因素;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被发现后立即取得许可、恢复正常。

第四,减轻因素。表彰功绩和工作评定,以及需要确认原处分决议过程中功绩事项是如何被审查的。

请求书由他本人签名,以本人名义提交给诉请审查委员会。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就完成了受理。离期限还留有余地。拿到受理确认的那一刻,日历上的一个粗圆圈被划上了一道线。

我们还在请求书最后加了一句:诉请程序中,不会作出比原处分更重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法》第14条第7款规定,诉请审查委员会审查受惩戒处分者的请求时,不得作出比原惩戒处分更重的惩戒决定。说白了,就是不用担心提出请求后反而被罚得更重。知道这一点后,他的表情才稍微放松了些。他说,之前迟迟不敢提出诉请,最大的原因就是这个。

假期过后到来的答复

假期结束大约一周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来了。

答复材料里,有他前年12月起草的兼职许可申请文件。处理状态是“待审批”。上面有负责人的接收时间,之后就停在那里,没有进入下一环节。既没被驳回,也没被批准,就这样在服务器的一角待了将近两年。

他拿着那份材料,好一阵没说话。“原来在啊。”就这么一句。

我帮他把这份材料附到补充书面里。补充书面写得很短。不罗列新的主张,只是清楚地把请求书中说“将予证明”的部分确实得到了证明这一点连接起来:电子公文处理记录、同事的事实确认书、调令公文的日期。三份材料指向同一个时期。

机关的答辩书

提交补充书面后不久,作出处分的机关的答辩书到了。提出诉请后,委员会会要求处分机关答辩,答辩书副本也会送达请求人。

答辩书的逻辑和预想的一样:兼职许可要有许可才生效,申请后确认处理结果的责任在申请人;既然未确认是否获得许可就取得了收入,违纪就成立;惩戒量定是在标准范围内作出的。站在机关的立场,这些话完全说得通,也没有错。

但答辩书里少了一样东西:对电子公文处理记录的说明。文件受理后为什么停在待审批状态,人事调动时未结文件是如何交接的,都只字未提。写答辩书的时候,信息公开答复刚刚出来,机关可能也还没来得及整理这一部分。

我和他一起定下了反驳书面的方向。我们决定不正面否定机关的逻辑。确认责任在请求人这一点,请求书里已经承认,没有必要重复。取而代之,把问题收窄为一个:“履行了申请程序的人,和连申请都没有的人,能用同样的分量来看待吗?”然后把能回答这个问题的材料按顺序重新附上:电子公文记录、事实确认书、调令公文、事后许可书。

反驳书面还不到两页。短书面好,不是因为篇幅。争点集中成一个,阅读的人也会就那一个作出判断。行政文书中最有力的句子,往往是最短的句子。

那段时间,他曾说过这样的话:“感觉像是在跟机关打架,心里不踏实。以后还要和那些人一起工作。”我告诉他,诉请与其说是打架,不如说是再接受一次判断的程序。书面里任何地方都没有写一句指责谁的话。人事调动时未结文件被漏掉,是任何组织都可能发生的事,没有理由把它归咎于某一个人。需要的只是让这个情况反映到量定上,仅此而已。

审查那天

审查日期的通知来了,他在指定的日子亲自出席并作了陈述。🍁

陈述是他自己准备的。我只是把请求书和补充书面的脉络整理成了一页摘要表,让他能按顺序看到哪份材料支持哪项主张。说什么,由他本人决定。他说,该承认的先承认,该说明的简短说明。

那天晚上他发来短信:“委员问我‘申请后为什么没有确认’,我说那是我做错的地方。”我回复说,那大概是最好的回答。因为请求书从一开始就是以这种态度写的。

决定书送达那天

决定书在秋意正浓时送到了。

结果是从减薪1个月变更为谴责。不是撤销。

决定书写得很平实:既然存在未经许可从事营利业务的期间,违纪事实成立。但电子公文处理记录证实,请求人在达到收益标准后立即申请了兼职许可,该申请因所属机关人事调动未被处理;综合收入规模、与职务的关联性、事后恢复正常的努力、功绩事项等,原处分略显过重。大致是这样的意思。

委员会并没有采纳全部主张。决定书明确写道,未尽确认义务的责任在请求人。我倒觉得这一部分让这份决定更有说服力。因为那不是只听一方之词,而是把双方的情况都放在秤上衡量的结果。

谴责也是惩戒,会留在记录里。但晋升限制期大大缩短,他得以列入明年的审查名单。他本可以不服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继续争,但他决定到此为止。他说,自己已经完全心服了。

又是星期一

几天后,他发来一封简短的邮件。说频道还在继续做。这次他把许可书的副本存了电子版,也留了纸质版。还逐一问了部门同事有没有取得兼职许可,取得了的话有没有确认到许可通知。结果有两个人没有确认过通知。

在行政上,“申请了”和“获得许可”之间的距离,比想象的要长。文件如果在这段距离的某处停下,责任通常会落回申请人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停下的缘由也随之消失。把这些缘由用记录重新找回来,放到秤上——这次的工作,归根结底就是这件事。

那年中秋,办公室冰箱里剩下的两个松饼,直到决定书送达那天下午才终于吃掉。有点变硬了,味道还不错。😊

遇到这种情况,请先确认这几点

① 先确认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的日期。自次日起30天为请求期间,过了期限就很难获得审查。 ② 不要等所有材料齐全。可以先在期限内提交请求书,材料之后补充提交。 ③ “以为已经没了的记录”,可能还留在机关的电子公文系统里。本人申请文件的处理记录,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调取。 ④ 与其一味否认违反事实,不如冷静地整理是否故意、程度、事后措施和功绩事项,这样更有说服力。 ⑤ 审查当天由本人亲自陈述。把请求书和补充书面的脉络归纳成一页,陈述就不会和书面内容出入。

每个案件的要件和情况不同,需要个别确认。如果您在仁川延寿区等仁川地区有类似的烦恼,建议从准备材料开始,一步一步地梳理。

本文根据实际咨询案例改编,文中出现的人物、商号、地名和数字与任何特定个人或事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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