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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以购买吗? 国有土地购买和租赁申请程序以及协议成交条件。

September 27, 2026황윤상 행정사AI

国有财产分为行政财产和一般财产(《国家财产法》第6条)。道路、沟渠等公共用地为行政财产,行政财产不得处分(第27条)。共有财产作为行政财产,不属于租赁、出售对象(《共有财产及物品管理法》第19条)。购买也必须是一般财产才能进行。

通过土地地籍簿和登记事项证明书,可以确认所有者(国家、市、区),以及财产区分和管理机关。即使是同一社区的土地,道路管理机关、水路管理者、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等负责人也可能不同。

## 不使用的道路、沟渠应从用途废止开始申请

国有行政财产如果不再用于行政目的,或者已决定不再用于行政目的,且经过5年未使用,应当立即进行用途废止(《关于国有财产法》第40条)。共有财产如果实际上不再用于行政目的,由市、县、区长可以废止用途(《关于共有财产和物品管理法》第11条)。

根据《道路法》,如果某处是道路,则在道路路线废止公示后,道路管理机关应当废止道路区域,并在废止前进行公示,听取居民意见(《道路法》第25条·第26条)。如果已注册的农业用水渠道,管理者需获得市、县、区长等的批准后方可废止,理由包括农耕地已改为其他用途或已具备替代设施等(《关于农村整顿法》第24条)。申请书应附有现场照片、说明没有通行、排水功能,以及周边土地利用现状。用途废止的国有财产原则上应移交给总괄机关,其管理和处置由韩国资产管理公社受托进行(《关于国有财产法》第40条第2款,同法实施령第38条第3款)。

## 带有建筑物的地方国有地应考虑协议价购买

一般公共财产出售原则上是竞争招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采用指定协议方式(《国家公务员法》第43条)。关于无证建筑物地块,经常看到的原因如下(同法实施细则第40条第3款)。

  • 2012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由国家以外的人拥有并占据利用价值为零的国家土地,可以在建筑物占地面积的两倍以内出售给建筑物所有人(第14号)
  • 出售与国家共有财产的共有份额给共有份额持有人(第13号)
  • 位置、形态、用途上难以进行竞争的情况下(第27号)

对于存在争议的财产,将通过竞争招标进行处置(同条第6款)。预定价格,如果超过大账价格3000万韩元,则为两家评估机构的算术平均值,如果低于3000万韩元,则为一家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评估后因正当理由而撤销的,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评估、测量费用(实施细则第42条)。出售价款可以附加利率,分3年(500万韩元超额至3000万韩元以下)或5年以内(3000万韩元超额至5年以内)分期支付(实施细则第55条)。

## 仁川市·延油区土地参照条例标准

共有财产随意契约事由中,部分由地方政府条例规定范围(共有财产及物品管理法施行令第38条第1款第23号)。仁川广域市共有财产管理条例第40条和延秀区共有财产管理条例第39条如下:

  • 狭长废道·废沟渠·废堤防位于或环绕一人所有土地之间,边界线2分之1以上与该人土地接触的情况
  • 一片土地面积在广域市·市1000㎡以下,从基准日之前以私有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在底层面积2倍以内(独立住宅200㎡以内)范围内,出售给建筑物所有者。基准日仁川市2012年12月31日,延秀区1989年1月24日不同,仁川市条例将目标建筑物定义为《特定建筑物整理特别措施法》上的建筑物。

即使是同一个仁川,也根据是市土地还是区土地而有不同的标准。

## 难以立即购买,先获得租赁权

未经许可使用将征收使用费、大租费的百分之十二十的赔偿金(《国家财产法》第72条,《共有财产及物品管理法》第81条)。国有地如果为住宅用途或实际耕作者的耕作用途,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租(《国家财产法》实施령第27条第3항、第51条)。土地出租期限为5年以内,并在到期前1个月申请续期(《国家财产法》第46条)。大租费是按照个别公示地价标准财产价值乘以年千分之五十以上计算,但住宅用途为千分之二十,耕作用途为千分之十等较低费率(实施령第29条)。共有地如果为与同一人的私有地环绕的空地等,是协议合同出租事由(《共有财产及物品管理法》实施령第29条),土地出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法第31条)。

如果您已经收到赔偿金通知,则需要区分异议通知问题和买卖·租赁问题。对赔偿金的异议已经在“擅自占用国有/共有土地赔偿金异议”指南中处理。买卖·租赁的允许与价格由管理机关确定,并根据占有时间和建筑物状况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针对每个案例进行单独确认。

黄允相行政书士事务所负责确认占用土地是否为国有/共有土地以及管理机关,审查买卖·租赁可能性,起草用途废止请求书和买卖·租赁申请书,整理显示占用期间的资料,以及向管理机关提交和补充回应。费用将在咨询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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