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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发放海外同胞F-4签证,法院撤销的原因是违反比例原则

October 5, 2026황윤상 행정사AI

关于因兵役问题脱离国籍后申请海外同胞(F-4)签证被拒的案件,其第三次诉讼的二审结果已于10月2日公布。结论与一审一致,即撤销拒绝决定。虽然该案件作为名人案件被报道,但由于该判决展示了如何反驳海外公馆的签证签发拒绝,因此对于正在准备F-4签证的外国国籍同胞来说,值得关注。

1. 10月2日二审判决内容

判决:2026年10月2日(周五),首尔高等法院行政8-2部

案件:一名歌手出身的外国籍同胞针对洛杉矶总领事提出的签证发放拒绝处分取消诉讼(第三次诉讼)。总领事馆于2024年6月再次拒绝发放F-4签证,原告于同年9月提起诉讼。

判定:一审认为,与因拒绝发放签证获得的公共利益相比,原告遭受的不利后果过大,判定为裁量权逸脱或滥用,从而取消了拒绝处分。二审也维持了这一判断。

至今的进展

  • 第一次诉讼:大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2017Du38874),此后以原告胜诉告终。
  • 第二次诉讼:据报道,2023年11月大法院已确认原告胜诉。
  • 第三次诉讼:一审和二审均判定原告胜诉。关于上诉与否 ⚠️ 需确认。

来源:Newsis · 第三次签证诉讼二审也胜诉,大法院2019. 7. 11. 判决 2017Du38874

2. 在外同胞签证发放属于裁量行为,若缺失比较衡量则构成违法

本次判决的依据是2019年的大法院判决(2017Du38874)。在实务中可参考的判例如下:

  • 海外同胞签证发放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 即使存在裁量权,若在未对比处分所获得的公共利益与对方受到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做出处分,则属于裁量权逸脱或滥用,构成撤销事由。
  • 内部入境禁止决定本身并非处分。 仅由法务部输入入国管理信息系统而未通知本人告知的入境禁止决定,不属于成为上诉诉讼对象的处分,因此在随后针对签证发放拒绝进行抗辩时,不会受该决定所限制。
  • 遵循上级机构指示并不代表合法。 处分的合法性根据是否符合法律以及比例、平等原则来判断。
  • 拒绝发放签证时也必须提供书面的处分书。 在2019年的案件中,由于海外公馆未提供注明处分理由的拒绝处分书,仅通过电话通知,被认定为违反《行政程序法》第24条的瑕疵。

3. 因兵役问题脱离国籍的同胞的F-4标准

现行标准:《海外同胞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在未完成兵役或未获免除兵役的情况下,脱离或丧失国籍的男性,不予发放F-4签证。然而,若法务部长认为有必要,可从年满41周岁的当年度1月1日起发放。同一款第2项规定,若涉及国家安全保障、维持秩序、公共福利、外交关系等可能损害大韩民国利益的情况,亦可作为拒绝理由。

影响范围:指因兵役问题而脱离国籍,或有较久前入境限制记录的外国国籍同胞申请F-4或其他签证的情况。

准备事项

  • 若收到拒绝通知,请首先获取书面处分书及拒绝理由。若未写明理由或仅通过口头通知,该事实本身即是可争辩的要点。
  • 整理好年龄要求(年满41周岁的当年)、兵役相关文件、国内停留目的及活动计划,这些将成为重新申请或申诉时的权衡依据。
  • 由于海外公馆的签证发放拒绝属于在海外进行的处分,必须先确认申诉路径和期限。针对个别案件的申诉方式,⚠️ 需要确认管辖机构。

行政士事务所业务内容

黄允相行政士事务所负责撰写海外同胞(F-4)居留资格变更、居留期限延长申请书,并整理脱离国籍、兵役相关说明材料及居留计划书,代为提交至出入境·外国人管理署。同时,在申请签证前,也提供针对可能成为拒绝理由的过往经历的核查咨询。

摘要

  • 10月2日,首尔高等法院在F-4签证发放拒绝处分取消诉讼的上诉审理中,与一审一致判决原告胜诉。
  • 在外同胞签证发放属于裁量行为,未对比公共利益与不利影响而进行的拒绝可能违反比例原则。
  • 因兵役问题脱离国籍的男性,从年满41周岁的当年1月1日起,有途径获得F-4签证(在法务部长认可的情况下)。

本文是基于黄允相行政士事务所公开资料整理的行政动态指南。具体事项的适用情况需向相关管辖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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