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个指南
行政处分不服
民愿、救济与争议调解
- 向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处分(包括事实行为和不作为),或对侵害个人权利或造成不便、负担的不合理行政制度所提出的民愿(《预防腐败及设立与管理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5项)。包括个人、法人、团体以及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在内,任何人都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ACRC)或地方民愿委员会提出。申诉书载明申诉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诉的目的和理由及其依据事实、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是否已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程序。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如因需要调解等不可避免的事由,最多可再延长60日。经调查,如有相当理由认为某项处分违法或不当,则建议纠正;如申诉人的主张有相当理由,则表达意见,接到建议的机关须在3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对于民愿处理迟延或要求提交不必要文件的情形,您可以先向该机关提出申诉(7日内处理),再次提出同一申诉并经该机关监察部门调查后,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 健身房、PT 和普拉提斯退款被拒 当健身房、PT 或普拉提斯会员中途取消时,若该业务属于健身中心等体育设施业务,则根据《体育设施安装及利用法》实施细则附表 3-2 计算退款;若属于持续 1 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持续交易,则根据《门庭销售等条款法》及公平贸易委员会公告进行计算。如果您因个人原因取消,您将获得费用减去已使用期间或次数的金额,并扣除 1/10 的违约金;若因倒闭或停业导致商家无法继续经营,您将获得剩余金额加上违约金。如果商家拒绝退款,请通过退款申请或挂号信以书面形式留下您的取消意愿,并向韩国消费者机构申请损害救济。如果从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未达成协议,该机构将案件移交给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且达成的调解具有与司法和解同等效力。
- 如何申请租赁欺诈受害者认定 受租赁欺诈损害的承租人可以向国土交通部部长申请租赁欺诈受害者认定,申请书提交至市或道的市长或道知事。部长应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损害调查,并在租赁欺诈受害者支援委员会审议后做出决定。如果您对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
创业·企业运营
- 如何申报外国公司在韩国的联络办事处或分公司 欲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联络办事处的外国公司,应根据《外汇交易法》向其指定的外国银行行长提交外国公司国内分公司设立申报。分公司在韩国从事营利性业务,而联络办事处仅执行联络工作、市场调查和研发等非业务职能。分公司须在设立后3周内在业务所在地进行登记,并在设立国内营业场所后2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国内营业场所申报;而联络办事处则从税务局获得唯一的税务识别号码。
- 如何提交外国投资报告 当外国人取得价值 100,000,000韩元 或以上的韩国法人股份,并持有 10% 或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者向公司派遣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时,即属于《外国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国投资。在投资之前,投资者须向大韩贸易投资振兴院 (KOTRA) 或外国汇兑银行提交外国投资报告,并在完成投资款缴纳后的 60 天内完成外国投资公司的登记。登记证书随后可用于变更登记,并作为申请企业投资 (D-8) 居留资格时的投资证明。
营业申报·登记
- 如何申报普通健康功能食品销售业 根据《健康功能食品法》第6条第2款,若要在药房以外的任何地方销售健康功能食品,必须向各经营场所所属的市、郡、区首长申报普通健康功能食品销售业。在申报前,必须完成2小时的安全卫生培训,主管机关必须在3日内通知受理结果。如果您还销售血压计或体温计等医疗器械,则需根据《医疗器械法》第17条向同一市、郡、区另行办理销售业申报;若通过网络销售,还需确认邮购业务申报的要求。
- 如何进行邮购业务申报 通过在线购物中心或在线市场(开放式市场)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向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的市、郡、区(si/gun/gu)办公室进行邮购业务申报。如果上一年度的邮购交易次数少于50次,或者经营者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简易纳税人,则免于申报。如果发生了商号、地址或域名等已申报事项的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提交变更申报。
餐饮·酒吧营业申报
金融业登记与申报
旅游与休闲业务
工作·投资·留学签证
- 邀请技术研修生 (D-3) 已进行直接海外投资、出口技术或出口工厂的公司,可以根据 D-3 (技术研修) 邀请其海外子公司或合作伙伴公司的生产人员来韩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 19-2 条;《施行令》第 24-2 条)。邀请公司的负责人应向公司所在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签证签发证明。研修原则上限制为入境后 6 个月,即使延期,总时长也不能超过 2 年。研修生人数上限为公司韩国正式员工人数的 8%,最高不超过 200 人。
- E-6 艺术表演签证与 C-4 短期就业签证程序 想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表演、娱乐或担任广告及时装模特的外国人,若活动持续时间在 90 天或以下,以 C-4(短期就业)身份入境;若超过 90 天,则以 E-6(艺术表演)身份入境。对于 E-6 签证,韩国境内的邀请人需向其居住地所属辖区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签证发给确认书,随后外国人可通过该确认编号在韩国驻外使领馆获得签证。根据《公共表演法》进行的表演,邀请人必须首先从韩国媒体评级委员会获得外国演出推荐,该表格的处理周期为 10 天。签证发给确认书在 3 个月内仅限用于一次签证签发,因此需根据表演或拍摄日程倒推准备时间。
- APEC商务旅行卡 (ABTC) 申请 APEC商务旅行卡 (ABTC) 向韩国国民签发,以便其在无需签证的情况下进入APEC成员经济体,入境时需与护照一并出示。根据法务部指令《APEC商务旅行卡签发与管理条例》,由仁川机场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所长签发该卡;自2025年4月21日修订后,原则上签发移动卡,实体卡需另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为因业务需要频繁前往成员经济体的人员,例如在过去2年内访问4次或以上,如年进出口额为100,000 USD或以上,或海外直接投资额为100,000 USD或以上的公司的管理人员、进出口或海外投资人员。每家公司的发卡数量取决于人员编制,员工人数少于20人的公司从2张或以下开始,该卡在经过各成员经济体的国内审查与批准后签发。该卡有效期为5年,但如果申请时提交的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5年,则该卡随护照到期。
- 数字游民签证(F-1-D)收入要求及申请材料 数字游民(远程旅居)签证F-1-D是允许隶属于海外公司并远程办公的外国人在Korea停留的居留资格。该签证自2026年6月30日起全面实施,收入要求因年龄和停留地区而异。每次给予1年,最长可停留3年,且不允许在Korea就业。
- D-7 企业内调动签证要求及文件 D-7(企业内调动)是为在外国公司总部工作 1 年或以上,并作为核心专业人员被派往其在韩国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或类似机构的管理人员、经理和专业人员的在留身份(不包括符合企业投资者 D-8 身份的申请人)。普通文职人员和熟练体力劳动者不符合条件。由于在韩国设立的机构是分公司还是办事处,所需准备的材料以及可以从事的工作内容有所不同,因此请首先根据被派人员的实际职责匹配机构类型。
- D-6 宗教签证邀请:程序与材料 宗教(D-6)身份的停留许可授予由外国宗教组织或社会福利组织派出的、在韩国宗教组织或类似机构从事宗教或社会福利活动的人员。审查将查看该人作为神职人员的客观证据,以及邀请机构是否能够实际提供生活费和住宿。一次可授予的最长停留期限为 2 年。
- 如何申请难民认定 在大韩民国的外国人可以通过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难民认定申请,向法务部长申请难民认定。提交后将立即发放受理确认书,在难民审查官进行面谈和事实调查后,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做出决定,该期限可延长最多 6 个月。如果您收到不予认定的决定,可以在通知日期起 30 日内提出异议。
- D-9贸易经营签证:签发及延期条件与所需材料 D-9(贸易经营)是外国人在韩国设立公司或进行营业登记,并直接经营贸易等营利性业务时所获发的居留资格。营业登记以及与登记地址一致的实际营业场所是基本前提。贸易类型需要贸易业务识别号,公司经营和营利性业务类型则需要证明已引入营业资金的材料。延期审查时,审查的是实际进出口业绩和业务经营业绩,而不是资本金额。
- D-8 企业投资签证延期 D-8 企业投资签证持有者必须在停留期结束前获得延期许可。审核内容包括公司是否实际在经营(经营业绩)、投资资本是否维持(是否存在资本减损)以及代表人的个人收入是否符合标准。经营业绩不足不会导致立即被拒,但延期期限通常较短,因此建议在到期前先检查财务状况。
留学、研修、教学与研究居留
- 面向母语外教的E-2(会话指导)签证签发及学院间变更工作单位的申报或许可 E-2(外语教师)签证是在私立学院(hagwon)、学校等机构教授外语会话的母语外教的停留资格。对于英语会话教师,基本条件是具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南非这7个国家之一的国籍,并持有该国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转到其他学院任职时,在开始新工作之前,应先确认该变更属于申报事项还是需要许可。
- E-3 研究签证要求及邀请文件 E-3 研究签证是授予受韩国公共机构或私人组织邀请,并在研究机构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艺术与体育教育,或从事先进工业技术研发的外国人的居留身份。大学教授被单独归类为 E-1。基本流程是邀请机构申请“签证签发确认书”,审核内容包括学位、研究经验以及邀请机构是否真实开展研究。
- D-4 语言培训签证要求与材料 在 D-4(一般培训)身份下,D-4-1 授予在大学附属语言学院及类似机构学习韩语的受训者,D-4-7 授予外语受训者。语言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标准录取通知书)、最高学历证明和经济能力证明是审核的核心。入境后,出勤率决定是否延长停留期限。
- D-2 国际留学生兼职工作许可 原则上,D-2 国际留学生禁止就业;兼职工作是允许其作为例外情况进行的制度。在确定工作单位后,学生必须先获得负责国际交流的学校部门的推荐,然后在开始工作前从出入境管理办公室获得“超出身份范围活动许可”。如果学生在获得许可前工作,学生和雇主都将受到处罚。
永住·同胞·家属居留
- 如何填写居住/住宿确认书 在申请外国人登录或延期停留许可时,必须提交证明居住地的文件;搬家后,必须在搬入之日起15天内申报居住地变更,并附上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等证明。如果您居住在家庭成员或熟人家中、公司宿舍或没有本人名下合同的住宿设施中,请通过由提供住宿方填写的居住/住宿确认书来证明您的居住地。该确认书应注明外国人和提供方的个人信息、双方关系、所有权类型、居住类型及起始日期,并由提供方签字,同时附上提供方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提供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确认书上的地址与申请书上的韩国地址不符,或者起始日期或签字为空白,则视为未证明居住地,可能会被要求补件。
- 再入境许可豁免期 在停留期内离开韩国并希望返回的登记外国人,原则上必须获得再入境许可,但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 44-2 条规定的人员可豁免该许可。永久居留 (F-5) 必须在离境之日起 2 年内返回;外交 (A-1) 至随行 (F-3) 以及结婚移民 (F-6) 至其他 (G-1) 身份的持有者必须在离境之日起 1 年内返回,若停留期短于 1 年,则需在剩余停留期内返回。禁止入境人员及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 10 条任何一项规定的人员不属于豁免范围。如果您计划在海外停留时间超过豁免期,请在离境前办理单次(30,000韩元)或多次(50,000韩元)再入境许可。
- F-4 (海外同胞) 未履行兵役义务男性的限制 根据《海外同胞出入境及法理地位法》第 5(2)1 条,未完成或未获得兵役豁免而放弃或丧失韩国国籍的男性,不得被授予 F-4 (海外同胞) 身份。但是,如果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可以从其年满 41 岁当年的 1 月 1 日起授予该身份,因此在年满 40 岁的当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能以此理由获得该身份。此规则适用于 2018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放弃或丧失国籍的人,而在此之前的人则根据规避兵役意图及 38 岁规则适用旧规定。已完成现役、勤务预备役、补充兵役或替代兵役、被划定为战时劳务役或获得豁免处分的男性,不受此限制。
- 公共项目投资移民 F-2 (居住) 和 F-5 (永久居留) 要求 公共项目投资移民是一项为根据法务部公告《公共项目投资移民制度投资对象、投资金额等标准》(2023年6月29日起生效)进行投资的外籍人士提供居住 (F-2) 或永久居留 (F-5) 身份的制度。在一般投资移民下,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件 1-2 第 24(cha) 项,投资 1,500,000,000韩元 或以上可获得居住 (F-2) 身份,持有该投资 5 年后,根据附件 1-3 第 14 项可变更为永久居留 (F-5)。对于高额投资,在韩国产业银行进行 3,000,000,000韩元 或以上的本金保证无息型存款并承诺持有 5 年,根据附件 1-3 第 16 项即可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在韩国境内停留期间提交的申请需向主管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
- 博士学位持有者从 D-10 变更为 F-2-7 或 F-5 在韩国持有 D-10(求职)身份的博士学位持有者可以考虑申请变更为 F-2-7(居住,打分制)或 F-5(永久居留)。F-2-7 是基于《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件 1-2 第 24(ja) 项(由法务部公告设定的年龄、学历、收入及其他标准),而博士永久居留是基于附件 1-3 第 7 项(外国博士学位在申请时需受雇于韩国公司或类似机构;韩国国内博士学位需完成韩国正规研究生课程)。此外,永久居留还要求具备良好品行、自给自足的能力及基本知识(《出入境管理法》第 10-3 条),因此在决定选择哪种路径及申请时机之前,应首先检查学位类型、当前就业及收入记录。
- F-1-5 邀请结婚移民父母的要求 F-1-5 是指怀孕或抚养需要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的结婚移民,邀请其母国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在留资格。邀请可在子女年满 9 岁(单亲家庭和多子女家庭为 12 岁)当年的 9 月底前提出,原则上可邀请 1 人,但结婚移民的父母双方可同时被邀请。这并非简单的家庭探访;必须具体证明育儿的必要性。
- F-2-7 打分制居住签证申请条件 F-2-7 是授予在教育、收入、韩国语能力、年龄等项目上获得设定分数以上的专业人士的居住停留资格。门槛为总分170分中的80分或以上。获得该签证后,持有人不受特定公司限制,可以自由更换工作或创业,配偶和子女可以随同居住。在申请之前,请先根据您当前的停留资格详细代码和所得金额证明 (sodeuk geumaek jeungmyeongwon) 计算您的分数。
- 婚姻移民永久居留 (F-5-2):申请要求与材料 与韩国国民结婚并持有婚姻移民 (F-6) 身份在 Korea 居留 2 年或以上的外国国民,可以申请转换为永久居留 (F-5-2) 身份。审核内容包括四项:居留期限、维持生计能力(收入)、基础知识和品行良好。对于自由职业者、自雇人士或领取现金工资等收入证明较弱的情况,在申请前请核实收入构成。
- F-3 家属签证邀请要求及文件 F-3(家属)是授予持有 D-1 或 D-2 身份、D-4 至 E-7 身份,或 F-2, F-4 或 H-2 身份的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配偶的子女)的居留身份。然而,作为另一位 F-2 持有者的配偶或子女而获得 F-2 身份(居住,项目 ta)的人员不能作为邀请人。审查内容不仅包括家庭关系,还包括邀请人的收入、就业、住房和剩余居留期限。要求的收入水平随家庭成员人数增加而提高,因此请先决定邀请多少家庭成员以及在何时邀请。
- 外国人登录及居留延期申请方法 拟自入境之日起居留超过90天的外国人,须在该90天内向居留地所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录。登录后,姓名、国籍或护照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15天内提交变更申报;搬家后,须自迁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居留地变更申报。如需在居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居留,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取得延期许可,实务中通常自期满前4个月起受理申请。
- 高额投资者永久居留(F-5-5)条件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USD 500,000以上并雇用5名以上大韩民国国民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永久居留(F-5-5)资格。对于该类型,法务部长官可以放宽或免除维持生计能力和基本知识(韩语和社会融合)的要求。首先请确认投资金额以美元而非韩元计算,并且雇用必须是实际的、正规的雇用。
- 如何撰写 C-3 短期访问邀请书 C-3 短期访问是针对为期不超过 90 天,从事市场调查、咨询、签约等商务活动,或进行旅游、探亲、参加活动等目的入境的外国人的停留身份。不允许从事营利性活动。在韩国的邀请人需准备邀请书、保证书以及关系证明和财务证明,以便外籍人士在向韩国驻外外交机构申请签证时一并提交。
- F-5-10 永居申请条件 F-5-10 是由持有高科技领域学士学位或以上、韩国大学科学或工程学士学位或以上、或韩国研究生院硕士学位或以上,并在韩国公司工作了一定期限的外国公民申请的永居身份。基本条件包括:在韩国连续停留 3 年或以上、在相关领域工作 3 年或以上、申请时已从事全职正规就业 1 年或以上,且申请人自身的薪资达到或高于上一年度的人均 GNI。由于是否满足条件取决于期间的计算方式,因此首先需要准备一份按日期计算的明细表。
外籍雇佣·国籍
- 非婚生外国籍子女取得韩国国籍 若非婚生子女属于《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且其父亲或母亲在孩子出生时为韩国国民,则该子女在向法务部长官申报时取得韩国国籍(《国籍法》第3条)。首先需向市、郡、洞或邑办公室申报认领,随后需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国籍取得申报,费用为每人 20,000韩元。若孩子未满15岁,则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报,且必须在取得国籍后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
- 出生即为双重国籍者的国籍选择申报期限及通过“22岁前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进行选择的程序 通过出生或其他方式持有韩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双重国籍者,若在年满20岁前成为双重国籍者,必须在年满22岁前选择一种国籍;若在年满20岁后成为双重国籍者,则必须在届时起2年内选择一种国籍(国籍法第12条第1款)。在此期限内选择韩国国籍的人,可以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在韩国拥有住所期间通过做出“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并提交国籍选择申报来保留双重国籍。承诺书和国籍选择申报需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而选择外国国籍的人,则需通过对海外住所具有管辖权的韩国外交代表机构提交放弃韩国国籍申报。
- 外国人如何获取不动产登记编号 在韩国继承或购买不动产的外国籍人士,需要使用不动产登记编号而非居民登录编号来作为权利人记录在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法》第 48条第2款)。未完成外国人登录的外国人,应向管辖居住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编号分配申请;如果在韩国没有居住地,则居住地被视为大法院所在地,申请需提交至管辖该地的办公室。每位外国人仅分配一个编号,申请费为 1,000韩元,且必须在登记前获取该编号。
- 一般归化与特别归化的要件及申请材料 根据《国籍法》第5条,一般归化适用于在大韩民国连续5年以上有住所且持有永住(F-5)资格的成年外国人。父亲或母亲为韩国国民等情形的人,应考虑没有居住期限要求的特别归化(第7条)。审查往往需要1年以上,因此申请前请先整理好您的居留、纳税及健康保险记录。
- 如何申报外籍员工离职 雇佣外国人的雇主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必须在15天内进行申报:外籍员工离职、被解雇或死亡、下落不明,或雇佣合同的重要条款发生变更。对于受《外国人就业法》保护的劳动者(如 E-9 和 H-2),向就业中心提交就业变更申报即视为已完成出入境申报。对于不受该法保护的劳动者(如 E-7 和 F-4),雇主需直接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
- 离婚或分居后持婚姻移民 (F-6) 签证在韩居留 婚姻移民身份 (F-6-1) 是基于韩国国民配偶身份的居留身份,因此该身份会在离婚时消失。如果您正在抚养与韩国国民所生的子女,请考虑申请 F-6-2;如果婚姻因配偶死亡、失踪或因非您过错的原因而破裂,请考虑申请 F-6-3。您必须首先将居留期限的到期日与收集证明材料的时间进行对齐。
- 如何申请恢复国籍许可 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韩国国籍的人员,可根据《国籍法》第9条获得法务部授予的恢复国籍许可,从而重新获得韩国国籍。在获得许可后,当事人进行宣誓并领取恢复国领证书时即获得国籍,原则上必须在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然而,在海外居住、在达到65岁后进入韩国以目的为永久居住并获得恢复国籍许可的人员,可以通过签署不行使外国国领承诺书来保留双重国籍。
民愿·材料
- 核查被驱逐出境或逾期滞留后的入境禁止 有驱逐出境或逾期滞留记录且希望返回韩国的外国人,应首先确认法务部的入境限制(入境禁止)是否仍然有效。《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驱逐令离开韩国且未满5年的人员受入境禁止限制,其他事由由法务部长官根据同款其他项目决定。由于这是关于个人的信息,持有授权书的行政士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或个人信息访问申请进行确认,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天内做出决定,如遇不可避免的情况,可延长最多10天。如果拒绝公开或在20天内未做出决定,可以在30天内提出异议。
- 如何起草特许经营权(Gwonrigeum)合同 特许经营权(gwonrigeum)是为经营诀窍、客源、商圈价值等无形资产以及设施所支付的价格。合同必须分别列出设施、营业及地段特许经营权,并明确转让项目清单及交付时间。这可以减少诸如未支付、擅自拆除设施及出租人阻挠等纠纷。在签署合同前,请先检查不动产登记簿副本和建筑登记簿。
汽车登记·维修·买卖
- 在韩外国籍人士车辆所有权转移:外国人登录证、个人签名确认书及15天期限 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可以像韩国国民一样通过相同的转移登记流程买卖车辆,且买方必须在购买后15天内申请转移登记。持有外国人登录证,或持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同胞持有国内居住事实报告,登记机关将通过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或类似记录确认主要使用地。外国籍卖家必须在居住地登记印鉴以获取销售车辆用的印鉴证明,或者亲自前往以获取个人签名确认书。买方直接缴纳取得税。
- 车辆过户完整指南:办理流程与所需文件 买卖二手车时,必须自买卖之日起15天内完成过户登记。逾期未办的,汽车税、行政罚款以及事故责任仍由原登记车主承担。请先确认卖方和买方各自需要准备的文件,以及办理带有抵押或租赁的车辆时的处理顺序。
- 车辆注销程序 如果您报废或出口车辆,必须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注销;对于出口注销,您必须单独报告在注销日期起1年内是否完成了出口。如果您不办理注销,将继续被收取汽车税以及因未投保强制保险而产生的行政罚金。如果车辆无法找到,您可以在获得灭失认定后办理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