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愿·材料
出入境事实证明 — 代理申请、委托书、2,000韩元 费用及发证机构
出入境事实证明用于证明个人是否离开或进入韩国,由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市、郡、区、邑、面、洞办公室及韩国外交代表机构签发(《出入境管理法》第 88(1) 条)。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受本人委托的人员均可申请,费用为每份 2,000韩元(《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 72(11) 条及第 75(1) 条)。
流程
- 签发 难度 低
如证明书签发、海牙认证(Apostille)、领事认证等,备齐规定材料即可签发的程序。材料符合签发标准时,一般处理较快。
1. 确认您需要的证明
如果您需要离境和入境记录,请申请出入境事实证明;如果您需要外国人登录详情,请申请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出入境管理法》第 88(1) 条及第 88(2) 条)。这两种证明的法律依据和发证机构不同,且韩国外交代表机构不签发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实施规则》第 75(2) 条)。
2. 选择申请方式
当您亲自申请时,申请书指南说明,您可以通过 Government24 免费获取,或者在柜台仅出示身份证件而不填写申请书即可申请(《实施规则》第 138-2 号表格)。若以电子文件形式查看或签发证明,则免除费用(《实施规则》第 74(1)4 条)。
3. 准备代理申请所需文件
当他人代您申请时,请附上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需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自填写之日起 6个月 内有效,请检查委托书上的日期(第 138-2 号表格,说明)。
4. 在发证机构申请并缴纳费用
请向最近的出入境办公室、市、郡、区、邑、面、洞事务所或韩国外交代表机构申请(施行规则第75(1)条)。每份费用为2,000韩元,在出入境办公室可通过印花税票、银行卡或电子支付缴纳;在地方政府办公室可通过收入证明印花、银行卡或电子支付缴纳(施行规则第72(11)条及第73条)。
5. 核对内容及受理机关的要求
韩国籍记录可查询自1961年1月1日起,外国籍记录可查询自1979年1月1日起(第138-2号表格,说明)。请确认涵盖的期间符合受理机关的要求,若记录包含错误,请申请更正。
所需文件
- 事实证明书的签发或查阅申请(《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38-2号表格;亲自前往柜台申请时,出示身份证件可替代该表格)
- 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登记证、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等)
- 委托书(用于代理申请,须在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
- 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于代理申请)
- 亲属关系证明及无法表达意愿的证明材料(由家属在无委托书的情况下申请时)
- 每份2,000韩元的费用(电子签发及豁免申请人除外)
费用
出入境事实证明书的政府规费为每份2,000韩元,电子签发免收此费用。本事务所的收费从上述金额起,根据份数、签发机关以及是否同时准备其他文件而有所不同;我们将在审核您的文件后提供准确报价。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88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72(11) and (12)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s 73 and 74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75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Form No. 138-2
首先查看这些
- 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旧的委托书不能用于代理申请。
- 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是另一份独立文件,外交代表机构不予开具,因此请先确认接收部门所要求的文件的确切名称。
常见问题
在哪里可以获取出入境事实证明书?
家属可以代我领取证明书吗?
我可以在国外领取证明书吗?
出入境事实证明的费用是多少?
我可以开具一份显示我没有离境记录的证明吗?
行政士可以帮我开具该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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