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愿·材料
核查被驱逐出境或逾期滞留后的入境禁止 — 行政士申请信息公开,10天或延期后最多20天
有驱逐出境或逾期滞留记录且希望返回韩国的外国人,应首先确认法务部的入境限制(入境禁止)是否仍然有效。《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驱逐令离开韩国且未满5年的人员受入境禁止限制,其他事由由法务部长官根据同款其他项目决定。由于这是关于个人的信息,持有授权书的行政士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或个人信息访问申请进行确认,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天内做出决定,如遇不可避免的情况,可延长最多10天。如果拒绝公开或在20天内未做出决定,可以在30天内提出异议。
流程
1. 整理离境记录和申请范围
整理该人员离开韩国的方式和时间(驱逐、离境命令或自愿离境)以及当时使用的护照号码和当前的护照号码。将申请范围缩小到结果,例如该人员目前是否受到入境限制。申请完整的驱逐理由或调查卷宗可能会因涉及调查或审判相关信息或其他人的个人信息而导致不予公开。
2. 选择申请途径
根据《公职信息公开法》,可以申请公开的外国人仅限于在韩国有地址或因学术研究而临时停留的居民,以及在韩国设有办事处的法人或组织(施行令第3条)。对于关于在海外人员的信息,还应考虑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进行的访问申请,行政士也可以提出此类申请,且必须在10天内给予答复。申请书和授权书的格式因途径而异。
3. 准备授权书和身份证明文件
若要由代理人获取信息,需提交行政安全部令规定的信息公开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施行令第15条第2款第3项)。外国申请人可使用护照复印件,若在国外签署的委托书经过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将有助于准备核实签名的申请工作。
4. 提交申请并追踪决定期限
信息公开申请可通过亲自前往、邮寄、传真或通过信息网络向法务部提交(施行令第6条第1款)。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 10 天内做出公开决定;若有不可避免的原因,可以在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延长最多 10 天,并书面通知延长及理由。收到决定后,请检查公开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入境限制。
5. 针对结果提出异议及准备重新入境
若申请人对不公开或部分公开决定持有异议,或者在申请后 20 天内未做出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或在 20 天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书面异议,机关将在 7 天内做出决定。若入境限制仍然存在,请根据其依据和期限设定重新申请的时间。即使没有限制,签证和入境审查也是分开审查的,因此请分别准备解释过往违规行为及当前访问目的的材料。
所需文件
- 信息公开申请书(《公职信息公开法实施规则》第 1-2 号格式),或通过个人信息渠道提交的个人信息访问申请书
- 信息公开委托书(同等规则第 8 号格式)
- 申请人护照复印件(若有不同,请提供旧护照的复印件或号码)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在国外签署的委托书的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如需补件)
- 遣返令或离境令等与离境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 针对信息公开决定的异议书(同等规则第 9 号格式,用于对不公开决定提出抗辩时)
费用
行业范围为数万至数十万韩元 · 我们将在根据咨询渠道(信息公开或个人信息访问)、是否需要在海外准备授权书以及是否需要提出异议后,根据申请内容提供报价。政府规费另计。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Off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Article 5
- Off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Article 9
- Off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Article 10
- Off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Article 11
- Off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Article 18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Off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Article 3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Off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Article 6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Off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Article 15
-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Off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 Articles 2, 6 and 8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11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1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14
-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Article 35
-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Article 38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Article 41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Article 45
首先查看这些
- 即使在确认没有入境限制或限制已结束后,入境检查部门仍会分别审查签证是否有效以及入境目的是否与居留资格相符(《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3款),因此请分别准备解释过去违规行为和当前访问目的的客观材料。
- 30天的异议期限从收到决定通知之日或请求提出后经过20天之日起计算,因此请保留请求日期和收到通知日期的记录。
常见问题
如何查询我是否被禁止入境韩国?
被驱逐出境后禁入韩国多少年?
关于入境禁令的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在韩国境内的人可以代表在海外的外国人提出申请吗?
如果入境禁令信息未被公开该怎么办?
行政士是否可以处理旨在查询入境禁令的个人信息公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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