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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外国公司在韩国的联络办事处或分公司 — 外汇银行申报及3周内完成分公司登记

欲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联络办事处的外国公司,应根据《外汇交易法》向其指定的外国银行行长提交外国公司国内分公司设立申报。分公司在韩国从事营利性业务,而联络办事处仅执行联络工作、市场调查和研发等非业务职能。分公司须在设立后3周内在业务所在地进行登记,并在设立国内营业场所后2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国内营业场所申报;而联络办事处则从税务局获得唯一的税务识别号码。

流程

  1. 1. 在分公司与联络办事处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您想在韩国签署合同并产生销售额,请申报分公司;如果您仅需为总部进行联络工作、市场调查或研发,请申报联络办事处。联络办事处不能从事营利性业务,因此请先明确界定您将在韩国开展的工作内容。

  2. 2. 指定一家外汇银行并提交设立申报

    欲设立并运营国内分公司的外国公司,应指定一家外汇银行作为其交易银行,并向该银行行长提交外国公司国内分公司设立申报。若国内分公司将处理金融相关业务、证券或保险相关业务,或从事其他法律不允许的业务,则应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

  3. 3. 汇入运营资金

    当分公司从总部汇入运营资金时,须通过指定的外汇银行进行。根据《外汇交易法》,位于韩国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被视为居民,指定的交易银行在申报后还会负责后续管理。

  4. 4. 分公司登记与税务局申报

    分公司应在设立后 3 周内在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其目的、名称、韩国代表及其他事项,且在登记前不得进行持续性业务往来。分公司应在设立国内营业场所后 2 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国内营业场所报告;不获得营业登记号的联络办事处将获得唯一的税务识别号码。

  5. 5. 变更、注销及净利润汇出

    若申报详情发生变更,应向受理设立报告的机构提交外国公司国内分公司变更报告。如需将分公司的年终净利润汇至总部,请向指定的对外汇银行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纳税证明申请汇出,并在注销分公司时提交注销报告。

所需文件

  • 外国公司国内分公司设立报告(《外汇交易法实施规则》第 9-8 号格式)
  • 证明外国总部名称、地址及主要业务的文件(需附翻译件)
  • 拟在韩国开展业务的性质及范围声明书
  • 证明根据其他法律设立所需的任何许可的文件副本
  • 国内营业场所报告及设立国内营业场所之日的财务状况表(分公司,向税务局提交)
  • 外国公司国内分公司变更报告(第 9-9 号格式)及证明变更的文件(变更时)
  • 授权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费用

行业内通常在数十万韩元至数百万韩元之间。我们将根据您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联络办事处、总部文件的准备程度以及是否包含变更或注销报告,在咨询后为您提供报价。政府规费另计。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ct, Article 3
  •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ct, Article 18
  •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ct, Article 32
  •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rticle 9-1
  •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rticle 9-32
  •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rticle 9-33
  •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rticle 9-34
  •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rticle 9-35
  •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rticle 9-37
  •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rticle 10-11
  • Commercial Act, Article 614
  • Commercial Act, Article 616
  • Corporate Tax Act, Article 94
  • Corporate Tax Act, Article 109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Corporate Tax Act, Article 154
  • 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Article 2

依据法规审查于

法规和公告会发生变化,因此每个案件都需要单独审查。 法规标题以英文提供,仅供参考。韩语法规为权威文本。

首先查看这些

  • 根据《外汇交易法》,未经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进行资本交易,最高可处以 100,000,000韩元 的行政罚款。
  • 分支机构在完成营业场所登记前,不得进行持续性的业务交易,任何在登记前进行交易的人员,均需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问题

联络办事处是否也需要向对外汇银行提交设立报告?
是的。《外汇交易法实施规则》将分公司和办事处均视为国内分公司,要求它们在设立前向指定的对外汇银行行长进行报告。如果办事处将处理金融、证券或保险相关业务,则需向企划财政部长官报告。
联络办事处可以与韩国客户签订合同并产生销售额吗?
1. 联络办事处是从事非营利业务的国内分支机构,仅执行联络工作、市场调查和研发等非业务职能。若要在韩国开展业务,需要进行分支机构设立申报。
外国公司的韩国分支机构必须进行登记吗?
是的。外国公司在韩国设立营业场所时,必须在设立后 3 周内在营业场所所在地进行登记,且在登记前不得进行持续性的业务交易。任何在登记前进行交易的人员,均需就该交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韩国分支机构和设立韩国法人公司的申报流程是否不同?
是的。分支机构或联络办事处须根据《外汇交易法》进行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而外国人通过收购韩国法人股份参与经营,则须根据《外国投资促进法》进行外国投资申报。请根据您在韩国开展业务的内容以及总部的责任范围选择相应的形式。
行政士可以办理外国公司联络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设立申报吗?
可以。黄允相行政士事务所负责审查分支机构或联络办事处是否符合条件,准备外国公司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书及业务范围说明书,整理所需附件清单,代您向外汇银行提交,并准备变更和注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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