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雇佣·国籍

外籍劳工四项强制保险 — 出国保证保险、15天内缴纳的工资保证保险和意外保险、3个月内缴纳的返程费用保险

根据《外籍劳工就业等相关法》第13、15及23条,在就业许可制下雇用 E-9(非专业就业)或 H-2(访问就业)外籍劳工的雇主必须参加出国保证保险和工资欠薪保证保险,外籍劳工必须参加返程费用保险和意外保险。出国保证保险、工资保证保险和意外保险必须在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购买,返程费用保险必须在 3 个月内购买(同法实施令第21、22、27及28条)。未参加雇主负责的两项保险或意外保险,最高可处 5,000,000韩元 的罚款(同法第30条)。

流程

我们将填写E-9工作地点变更和E-7居留身份/工作地点变更申请文件。根据您的实际居住状况和就业机构,我们会对申请途径以及是否包含探亲进行分类。

服务范围与费用
编制E-9工作场所变更材料
我们将审查工作场所变更的原因、求职登记以及1名E-9工人提供的就业数据,准备相关文件。它不包括工人自己的就业中心申请、求职活动或工作安置。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出入境工作场所变更或增加的事前许可
我们将1名工人工作场所的变更/额外许可证的要求与所提供的就业数据进行比较,并准备许可证申请文件。不包括单独的长解释和就业中心程序。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E-7-4身份变更:1名劳动者、1家企业
我们将通过比较1名工人和1家公司的 E-7-4 转换要求以及分数、收入和就业证明来准备申请材料。我们区分实际申请途径和身份验证核验范围。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官方规费依据 ↗
E-7-1居留资格变更:编制材料
我们将审查1名工人和1家公司的 E-7-1 变更要求和工作/就业证明,并准备工作描述、就业原因和申请文件。它不包括大使馆签证和单独的就业中心工作。写作范围:职位描述1类,每类3页,就业原因1类,每类3页。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官方规费依据 ↗
E-7-1居留资格变更:含在首都圈现场提交1次
我们将审查1名工人和1家公司的 E-7-1 变更要求和工作/就业证明,并准备工作描述、就业原因和申请文件。它不包括大使馆签证和单独的就业中心工作。写作范围:职位描述1类,每类3页,就业原因1类,每类3页。包括1次办公室参观。
官方规费依据 ↗
  1. 1. 确认您的工作场所是否必须参加

    出国保证保险适用于《员工退休福利保障法》涵盖范围内、且雇用剩余雇佣期至少为 1 年的外籍劳工的雇主(《外籍劳工就业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1(1)条)。工资欠薪保证保险适用于未涵盖在《工资请求保证法》范围内或定期雇用人数少于 300 人的工作场所(同实施令第27(1)条)。属于特殊就业制度下的建筑工作场所(同法第12(1)1条)不属于上述两项保险的范围(同实施令第21(1)条但书及第27(1)条但书)。

  2. 2. 雇主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参加保险

    雇主必须在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参加出国保证保险和工资欠薪保证保险(《外籍劳工就业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1(2)及第27(2)条)。出国保证保险在工资之外,按雇佣劳动部部长公布的每月金额进行累积,且工资保证保险必须保障至少为公布的金额。参加出国保证保险被视为建立了退职金制度(同法第13(2)条)。

  3. 3. 劳动者自身的工伤保险与回国费用保险

    凡雇佣外国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必须在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办理工伤保险(《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实施令》第 28 条)。回国费用保险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购买,并按各国公布的金额一次性或最多分 3 期支付(同令第 22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

  4. 4. 月度缴纳、欠费以及农渔业保证书

    离境保证保险费必须按月缴纳(《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第 13 条第 1 款),若欠费达到 3 次或以上,雇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同法第 32 条第 1 款第 5 项)。初犯罚款为 800,000韩元,第二次为 1,600,000韩元,第三次或以后为 3,200,000韩元(同法实施令附表)。未涵盖在工业事故补偿保险范围内的农渔业工作场所,在申请雇佣许可时,须提交加入农民及渔民安全保险的保证书(同令第 13-4 条第 6 项)。

  5. 5. 离职或离境时的索赔与差额结算

    离境保证保险金应在劳动者离开韩国后的 14 天内支付(若因变更居留资格、死亡或类似原因提出索赔,则在申请之日起 14 天内,或在离境后 14 天内支付)(《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第 13 条第 3 款)。若一次性支付的金额低于遣散费,雇主必须支付差额(同法实施令第 21 条第 3 款)。雇佣合同终止时,雇主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 15 天内提交雇佣变更报告(同法实施规则第 14 条)。

所需文件

  • 无需提交申请表(这四项政策是雇主与劳动者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需向政府机构提交单独的登记申请)
  • 标准雇佣合同(《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实施规则》第 6 号格式;农业、畜牧业及渔业使用第 6-2 号格式) — 用于确认合同的生效日期
  • 外国劳动者雇佣许可副本(《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实施规则》第 5 号格式)
  • 外国劳动者外国人登录证或护照复印件
  • 营业执照副本及显示常勤员工人数的记录(用于判定是否适用工资保证保险)
  • 加入农渔业安全保险的承诺书(《外国人就业等相关法实施规则》第4-2号格式;不属于工伤赔偿保险覆盖范围的农渔业场所)
  • 离境保证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于确认每月缴纳情况)
  • 外国人就业变更报告(《外国人就业等相关法实施规则》第12号格式;在雇佣合同终止时)

费用

行政服务委托费
  • 编制E-9工作场所变更材料 起 KRW 400,000
  • 出入境工作场所变更或增加的事前许可 起 KRW 400,000
  • E-7-4身份变更:1名劳动者、1家企业 起 KRW 600,000
  • E-7-1居留资格变更:编制材料 起 KRW 600,000
  • E-7-1居留资格变更:含在首都圈现场提交1次 起 KRW 800,000
所有行政服务委托费均不含 10% 增值税。

保费需根据雇佣劳动部长公布的金额直接向保险公司缴纳;关于地方政府是否补贴保费以及补贴比例,必须向各地方政府进行确认。本事务所的收费自上述金额起步,可能会根据外国人人数、雇佣时间及涉及的报告类型而有所不同;我们将在审核您的文件后提供准确的报价。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2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3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5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3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30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3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3-4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1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7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8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ttached Table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5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8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4

依据法规审查于

法规和公告会发生变化,因此每个案件都需要单独审查。 法规标题以英文提供,仅供参考。韩语法规为权威文本。

首先查看这些

  • 离境保证、工资保证和事故保险的期限是从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计算,而不是从雇佣许可签发之日起计算(《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1条、第27条和第28条),因此请在确定抵达和开始工作日期后尽快安排投保。
  • 加入离境保证保险和工资保证保险也是签发新就业许可的必要条件(《外国人就业等法实施令》第13-4条第7项),因此未加入或欠费可能会影响后续的招聘程序。

常见问题

雇主必须在何时为外国人购买离境保证保险?
自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适用于根据《员工退休福利保障法》雇佣并雇佣剩余雇佣期至少为1年的外国人的场所的雇主(《外国人就业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1条)。未按规定加入将处以最高5,000,000韩元的罚款(同法第30条第1项)。
如果员工在1年内离职,谁领取离境保证保险?
如果服务期不足1年,一次性给付金归雇主所有。连续工作1年或以上并离开韩国、死亡或变更居留资格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给付金(《外国人就业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1条第2款第2项)。
如果离境保证金低于离职金,雇主是否必须支付差额?
是的,雇主必须向该外国人支付差额。当雇佣结束或变更居留资格且一次性给付金低于《员工退休福利保障法》规定的离职金时,雇主需支付差额(《外国人就业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1条第3款)。雇主和劳动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一次性给付金的金额(同条第4款)。
离境保证保险何时赔付?索赔期限是多久?
离境后14天内进行赔付,若自赔付事由发生之日起3年内未行使索赔权,则索赔权失效。若因居留资格变更、死亡或类似原因,或在离境后提出索赔,则在申请之日起14天内进行赔付(《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第13条第3款及第4款)。回程费用保险也适用相同的时效限制(同法第15条第3款)。
如果外国劳工没有购买回程费用保险会怎样?
外国劳工将被处以行政罚款。必须在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购买回程费用保险(《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2条),罚款金额取决于未投保的时长:180天以内为800,000韩元,360天以内为1,600,000韩元,540天以内为2,400,000韩元,超过540天为3,200,000韩元(同法第32条第1款第6项;同法实施令附表)。
地方政府会对E-8(季节性工作)或农渔业外国劳工的保险费进行补贴吗?
是否提供支持以及补贴比例,必须向各地方政府进行确认。保费补贴并非由法律设定的统一标准,而是根据地方条例和项目运行的,因此请向工作场所所在的市、郡、区咨询资格条件和申请期间。
我可以委托行政士办理外国劳工的强制保险吗?
可以,您可以委托我们检查投保义务和期限并准备相关报告。雇主和外国劳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黄允相行政士办公室负责检查各工作场所是否必须投保以及何时完成投保,并准备标准雇佣合同、农渔业安全保险承诺书和雇佣变更报告等文件。

联系我们

因城务黄允相行政事务所位于韩国仁川松岛,负责准备、提交行政文件并提供程序说明。如果您的情况类似,请发送消息给我们。

📍 大韩民国 仁川广域市 延寿区 Convensia大路165号 POSCO Tower-松岛 26层 2697室 · 📞 010-3374-2687 · 🌐 hwangadmin.com

本指南是基于公开来源的一般信息。要求、文件和截止日期因案件和有权机构而异,请在继续之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