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雇佣·国籍
出生即为双重国籍者的国籍选择申报期限及通过“22岁前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进行选择的程序 — 22岁前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
通过出生或其他方式持有韩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双重国籍者,若在年满20岁前成为双重国籍者,必须在年满22岁前选择一种国籍;若在年满20岁后成为双重国籍者,则必须在届时起2年内选择一种国籍(国籍法第12条第1款)。在此期限内选择韩国国籍的人,可以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在韩国拥有住所期间通过做出“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并提交国籍选择申报来保留双重国籍。承诺书和国籍选择申报需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而选择外国国籍的人,则需通过对海外住所具有管辖权的韩国外交代表机构提交放弃韩国国籍申报。
流程
1. 确认双重国籍并计算选择截止期限
本程序适用于自出生起持有两种国籍的人员;而通过自愿申请并取得外国国籍而导致在取得时即丧失韩国国籍的人员,不属于国籍选择的对象。在年满20岁前成为双重国籍者,须在年满22岁前做出选择;在年满20岁后成为双重国籍者,须在届时起2年内做出选择。仅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申报时,方可使用承诺方式。
2. 检查出生旅游及男性的兵役时间线
若生活基地在韩国的母亲为了让孩子取得外国国籍而离开韩国,且孩子在海外出生,则只有在放弃外国国籍后才能选择韩国国籍。如果父母在出生前后累计连续在海外居住2年或以上,或者在出生前后取得了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国籍,则不适用此规定。男性在年满18岁的当年3月31日之后,在履行完兵役义务之前,不能提交放弃韩国国籍的申报,因此需一并核查该日期。
3. 准备国籍选择申报书和承诺书
国籍选择申报书(第7号格式)需附带家族关系证明书、证明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因及日期的文件,以及外国护照复印件。在承诺方式下,需提交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书(第5-2号格式)和证明该人不存在“出生旅游”行为的文件;在放弃方式下,需提交证明放弃事实及日期的文件。在截止日期后完成兵役后进行承诺的男性,需增加兵役证明文件。
4. 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并领取受理通知
在当事人在韩国有住所期间,需准备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承诺书,并向同一部门提交国籍选择申报书。该部门将文件转交给法务部长官,法务部长官在受理申报后,会向当事人及家族关系登记机关通知登记基地。承诺书被受理后,将签发承诺书确认书,签发费用为每份2,000韩元。
5. 错过截止日期及后续承诺管理
若未在期限内选择国籍,法务部长官将命令当事人在1年内选择一种国籍,若不遵守命令,韩国国籍将在该期限届满时丧失。若要在收到命令后选择韩国国籍,必须放弃外国国籍。如果当事人严重违反承诺,例如使用外国护照反复出入韩国,可能会被下令在6个月内选择国籍。
所需文件
- 国籍选择申报书(《国籍法实施规则》第7号格式)
- 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书(同施行规则第 5-2 号)或证明放弃外国国籍事实及日期的文件
- 家族关系证明记录
- 证明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因及日期的文件(出生证明等)及外国护照复印件
- 证明该人员不属于出生旅游证明的文件(通过承诺申报时;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文件)
- 兵役证明文件(对于在服役期满后通过承诺申报的男性)
- 外语文件的翻译件
- 委托书(由行政士代表申请人提交时)
费用
通常在各行业几百 thousand 韩元 范围内。我们将根据适用承诺方式还是放弃方式,以及证明不属于出生旅游及兵役证明文件的范围,在咨询后进行报价。国籍选择申报不在《国籍法》施行规则的费用清单内,签发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书的确认书为每份 2,000韩元。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0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1-2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2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3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4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4-2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4-3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5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3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1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6-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7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8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8-4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8-2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1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2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8
- Military Service Act, Article 8
首先查看这些
- 在做出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承诺后,若使用外国护照反复出入境韩国,或通过完成外国人登录或居住报告来行使外国国籍,将被视为严重违反承诺的行为,并可能被下令在6个月内选择国籍。
- 在适用韩国法律时,双重国籍人士仅被视为韩国国民;根据相关法律,若要在持有外国国籍时无法履行职责的领域工作,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常见问题
年满 22 岁后,我还可以通过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书保留双重国籍吗?
免除兵役的男性可以在期限过后通过承诺选择国籍吗?
通过出生旅游出生的孩子可以同时保留两个国籍吗?
我的儿子必须在什么时候提交放弃韩国国籍的申请?
如果我的孩子之后申请并获得了外国公民身份,是否需要进行国籍选择?
行政士可以办理国籍选择报告吗?
联系我们
因城务黄允相行政事务所位于韩国仁川松岛,负责准备、提交行政文件并提供程序说明。如果您的情况类似,请发送消息给我们。
📍 大韩民国 仁川广域市 延寿区 Convensia大路165号 POSCO Tower-松岛 26层 2697室 · 📞 010-3374-2687 · 🌐 hwangadmin.com
本指南是基于公开来源的一般信息。要求、文件和截止日期因案件和有权机构而异,请在继续之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