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同胞·家属居留
公共项目投资移民 F-2 (居住) 和 F-5 (永久居留) 要求 — 1,500,000,000韩元 一般投资与 3,000,000,000韩元 高额投资的程序与文件
公共项目投资移民是一项为根据法务部公告《公共项目投资移民制度投资对象、投资金额等标准》(2023年6月29日起生效)进行投资的外籍人士提供居住 (F-2) 或永久居留 (F-5) 身份的制度。在一般投资移民下,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件 1-2 第 24(cha) 项,投资 1,500,000,000韩元 或以上可获得居住 (F-2) 身份,持有该投资 5 年后,根据附件 1-3 第 14 项可变更为永久居留 (F-5)。对于高额投资,在韩国产业银行进行 3,000,000,000韩元 或以上的本金保证无息型存款并承诺持有 5 年,根据附件 1-3 第 16 项即可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在韩国境内停留期间提交的申请需向主管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
流程
1. 选择投资路径和投资对象
该通知将路径分为一般投资移民(1,500,000,000韩元 或以上,先获得居住 (F-2) 签证,随后申请永久居留)和高额投资条件性永久居留(3,000,000,000韩元 或以上)。投资对象为由韩国产业银行提供本金保证的无息型,以及在获得旅游中心企业城市实施计划批准后,经法务部长官批准并在主管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登记的开发商的损益型;高额投资仅接受本金保证的无息型。通过将金额与旅游及休闲设施投资移民对象相结合,也可以达到 1,500,000,000韩元 的标准。
2. 汇入投资资金并整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外汇入的投资资金,汇款路径和存款记录构成投资证明的基础。请按日期顺序整理汇款记录、存款确认书以及显示资金积累方式的材料,以便在申请居住 (F-2) 延期和变更永久居留时可以继续使用相同的材料。
3. 申请居住 (F-2) 或永久居留 (F-5)
在韩国停留的投资者应通过综合申请表申请变更居留资格;根据实施规则附录 5-2,变更至居住 (F-2) 需要提供投资证明。对于高额投资,要求为:存款 3,000,000,000韩元 或以上,承诺持有投资 5 年且表现良好(如无丧失资格事由);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符合资格。费用为:变更至居住 (F-2) 为 100,000韩元,变更至永久居留 (F-5) 为 200,000韩元(实施规则第 72 条第 5 款)。
4. 持有投资 5 年并延期停留期限
一般投资移民下的居住 (F-2) 在每次延期停留时都需要提供投资证明,因此请保持存款状态。如果与旅游及休闲设施投资相结合,两个投资期限相加计算 5 年,但原则上公共项目投资期限必须为 2 年或以上。在获得永久居留前提前赎回投资的外籍人士,原则上应在 3 个月内处理好家务并离境。
5. 持有5年后变更永久居留 (F-5)
如果您在根据 (cha) 项获得居留 (F-2) 后持有投资满 5 年或以上,且被认定需要继续居留,请根据附件 1-3 第 14 项申请变更永久居留 (F-5)。提交投资证明和国籍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此类申请可放宽或豁免生计能力和基本能力要求,但仍需审查品行良好要求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 12-2 条)。
所需文件
- 综合申请书 (申报表)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 34 号格式,需勾选变更停留资格项目)
- 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
- 投资证明 (韩国产业银行存款确认书或投资吸引机构的投资确认书)
- 投资资金的海外汇款记录及显示资金积累方式的材料
- 持有投资 5 年的承诺书 (针对高额投资的附条件永久居留)
- 随同配偶或未婚子女时的家庭关系证明文件
- 国籍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针对持有5年后变更永久居留,附件 1-3 第 14 项)
- 费用 (变更居留 (F-2) 100,000韩元,变更永久居留 (F-5) 200,000韩元)
- 委托书 (由行政士代为提交时)
费用
行业内通常为数十万 韩元 到 1,000,000韩元 左右 · 我们将在咨询后,根据投资路径(一般、高额或结合旅游及休闲设施)、汇款金额及资金来源材料以及随同家属人数提供建议。出入境费用(变更居留 100,000韩元,变更永久居留 200,000韩元)另计。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10-3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24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79-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12-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30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nnex 1-2, Item 24(cha)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nnex 1-3, Item 14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nnex 1-3, Item 16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72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nnex 5-2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Form No. 34
- Standards on Investment Targets, Investment Amounts, etc. for the Public Project Investment Immigration System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首先查看这些
- 在汇款或存入投资资金之前,请确认投资对象为通知规定的本金保证、无利息类型或注册的盈亏平衡类型;存入非通知规定的对象金额将不计入标准金额。
- 在获得永久居留权之前提前赎回,或撤回高额投资保证金,将导致离境或被吊销永久居留资格,因此请根据 5 年持有期来规划您的资金。
常见问题
公共项目投资移民需要投资多少金额?
如果我投资 3,000,000,000韩元,可以立即获得永久居留 (F-5) 吗?
投资 1,500,000,000韩元 后,需要经过多少年才能变更至永久居留?
我可以将旅游休闲设施房地产投资与公共项目投资相结合吗?
如果在投资期间取回本金会发生什么?
行政士可以办理投资移民变更身份的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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