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同胞·家属居留
博士学位持有者从 D-10 变更为 F-2-7 或 F-5 — 打分制居住签证 vs. 博士永久居留:时机与材料
在韩国持有 D-10(求职)身份的博士学位持有者可以考虑申请变更为 F-2-7(居住,打分制)或 F-5(永久居留)。F-2-7 是基于《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件 1-2 第 24(ja) 项(由法务部公告设定的年龄、学历、收入及其他标准),而博士永久居留是基于附件 1-3 第 7 项(外国博士学位在申请时需受雇于韩国公司或类似机构;韩国国内博士学位需完成韩国正规研究生课程)。此外,永久居留还要求具备良好品行、自给自足的能力及基本知识(《出入境管理法》第 10-3 条),因此在决定选择哪种路径及申请时机之前,应首先检查学位类型、当前就业及收入记录。
流程
1. 确认当前的 D-10 停留期限及学位类型
通过居住卡和许可记录确认 D-10 子类别及停留期限的到期日。D-10 的最长停留期限为 1 年(《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件 1),因此应在到期前安排变更申请。需审查的永久居留条款取决于博士学位是在韩国还是在海外通过正规研究生课程获得的,以及取决于研究领域。
2. 计算 F-2-7 打分制居住签证的资格
根据《施行令》附件 1-2 第 24(ja) 项,F-2-7 涵盖“年龄、教育、收入及其他因素符合法务部长设立并公开通知的标准”的人员。使用法务部的评分表,累加年龄、教育、韩语能力、收入及加分,以确认是否达到门槛,并根据通知检查符合条件的职业以及是否已确认就业。收入分数根据收入证明文件计算,因此在没有收入记录的情况下,需要检查其他项目和加分是否能补足所需分数。
3. 检查博士永久居留 (F-5) 的资格
根据《施行令》附件 1-3 第 7(a) 项,涵盖在海外获得特定领域博士学位并在申请永久居留时受雇于韩国公司或类似机构的人员;第 7(b) 项涵盖在韩国研究生院完成正规研究生课程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且均需获得法务部认可。永久居留还要求具备良好的品行、自立能力(例如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总收入至少达到上一年度的人均国民总收入 (GNI),或家庭资产达到中位数水平以上),以及基本知识(如完成社会融合计划(施行规则第 18-4 条))。第 7 项不在《施行令》第 12-2(2) 条规定的放宽或豁免人员名单中,因此在申请前应根据最新的法务部标准检查就业、收入标准及任何放宽条件。
4. 决定申请的路径和时间
如果已满足 F-5 的要求,请考虑变更至永久居留;如果尚未满足就业或收入标准,请考虑先变更至 F-2-7。此外,在 F-2 (居住) 第 (ja) 项身份下停留 3 年或以上,并被认定为需要继续在韩国居住后,还可以通过附件 1-3 第 13 项申请永久居留。在新身份下的活动只能在变更身份许可获批后开始(《出入境管理法》第 24(1) 条),因此应协调好计划入职日期与许可时间。
5. 准备综合申请表并提交至出入境管理事务所
请在综合申请表的变更身份栏中填写所需的身份,附上该申请路径所需的材料,并提交至居住地所属的移民局(施行令第30条第1款)。变更身份许可的费用为 100,000韩元,变更永久居留 (F-5) 的费用为 200,000韩元(施行规则第72条第5项)。获准后,变更将通过重新签发居住卡予以体现。
所需文件
- 综合申请书(申报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4号格式,需勾选变更身份栏)
- 护照和居住卡
- 博士学位证书或学位证明(用于确认是否为韩国正规研究生课程及专业领域)
- 韩国语能力证明(社会融合项目完成证明或综合评估结果等)
- 收入证明文件(所得金额证明等)及职业证明
- 雇佣合同、在职证明或其他证明在韩国公司就业及居住必要性的文件(如已确认就业或正在就业)
- 对于 F-5 申请,需提供自给自足能力证明(收入或家庭资产记录)
- 对于在 F-2 (ja) 身份停留 3 年后根据附件 1-3 第 13 项申请永久居留者,需提供国籍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费用(变更身份为 100,000韩元,变更永久居留为 200,000韩元)
费用
行业内通常在数十万 韩元 到一百万 韩元 左右不等,具体取决于审查的路径数量 (F-2-7, F-5)、积分计算以及整理居住历史、学位和收入记录的范围;报价将在咨询后提供。移民局费用(变更身份为 100,000韩元,变更永久居留为 200,000韩元)另计。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10-3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20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24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26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79-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12-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30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nnex 1-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nnex 1-3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18-4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72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76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nnex 1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nnex 5-2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Form No. 34
首先查看这些
- 在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伪造或提交在职证明或工资单记录,或鼓励此类行为,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第26条,并可能成为撤销许可的理由,因此就业文件仅在实际存在工作和工资支付的情况下使用。
- 变更申请必须在D-10停留期限届满前提交,且在提交申请后至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始在新身份下工作。
常见问题
我可以从 D-10 求职签证直接变更到 F-2-7 吗?
拥有博士学位是否意味着我可以立即获得永久居留 (F-5)?
外国博士与国内博士的永居申请要求是否不同?
没有收入可以申请 F-5 永居吗?
在变更永居之前,我必须持有 F-2-7 签证多久?
在 D-10 期间可以打工吗?
行政士可以帮我提交变更身份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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