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里是仁川行政士·松岛行政士——黄允相行政士事务所。4月7日公布的多部法律经过6个月后,自10月8日(周四)起施行。其中,我们通过法制处原文确认了新设申请期限或改变资金收付方式的3项。
今日要点3条
- 加湿器杀菌剂受害损害赔偿金须在施行后6个月内向国务总理所属赔偿审议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 领取本人负担上限制超额部分退款时,可能按欠缴的健康保险费金额予以扣除。
- 在灾害预防活动认定期间因发生重大灾害而被取消认定的,按工伤预防费率减免的工伤保险费将重新核定并征收。
1. 加湿器杀菌剂损害赔偿金,须在施行后6个月内向赔偿审议委员会申请

- 有何变化:《加湿器杀菌剂受害救济及支援特别法》已全面修订。
- 不仅加湿器杀菌剂经营者,国家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5条第1款)。
- 在国务总理下设审议赔偿和支援事项的加湿器杀菌剂赔偿审议委员会(第7条,委员30名以内)。
- 领取损害赔偿金须附上总统令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审议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被要求补正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申请期间(第12条)。
- 申请人同意委员会的支付决定时,视为成立诉讼上的和解(第19条)。
- 自受害发生之日起经过30年请求权即消灭的长期消灭时效规定已被废除。
- 适用对象:因加湿器杀菌剂遭受健康损害的受害者及其遗属。
- 何时起:2026年10月8日施行。申请须在施行后6个月以内(2027年4月初之前);如有长期居住国外等特殊事由,则自该事由消除之日起6个月以内。确切截止日期和受理窗口 ⚠️ 需确认委员会公告。
- 行政士提示:申请期间只有6个月,较短;同意支付决定后即产生诉讼上和解的效力,难以就同一损害再次争议。请提前收集诊疗记录、受害认定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收到支付决定通知后,应先确认金额和项目,再决定是否同意。
- 出处: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 · 《加湿器杀菌剂受害救济及支援特别法》全面修订(法律第21526号,2026.4.7公布)制定修订理由·第5条·第7条·第12条
2. 本人负担上限制超额部分退款,先扣除欠缴健康保险费

- 有何变化:一年内缴纳的本人部分负担金超过本人负担上限额时,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将退还超额部分(本人负担上限制)。修订后的《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征收金的,可以扣除欠缴金额后再支付。此次修订旨在防止拖欠保险费却照领退款的情况,并兼顾与诚实缴费者之间的公平。
- 适用对象:属于本人负担上限制退款对象的健康保险参保人·被扶养人中有欠缴保险费的人。
- 何时起:2026年10月8日施行。是否也适用于施行前产生的退款 ⚠️ 需确认原文(附则)。
- 行政士提示:如果收到了退款通知但到账金额偏少,请先确认是否扣除了欠缴保险费。对欠缴金额或扣除金额有异议的,可在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团提出异议申请,请保存好公团通知书上的日期。
- 出处: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 · 《国民健康保险法》部分修订(法律第21522号,2026.4.7公布)第44条·第87条
3. 因重大灾害被取消灾害预防活动认定的,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

- 有何变化:雇主开展灾害预防活动并获得雇佣劳动部长官认定的,可适用在30%范围内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工伤预防费率”。过去,在被取消认定的企业中,只有以虚假或不正当方法获得认定的,才会重新核定并征收被减免的保险费;修订后的《关于雇佣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的保险费征收等的法律》第15条第9款规定,在认定期间因发生重大灾害而被取消认定的,也将取消工伤预防费率的适用,并重新核定、征收该期间的工伤保险费。
- 适用对象:适用工伤预防费率的企业(与雇主安全保健义务无直接关系且由总统令规定的灾害,不属于取消认定的事由)。
- 何时起:2026年10月8日施行。
- 行政士提示:重新核定征收需要一次性缴纳整个减免期间的保险费差额,负担较重。适用工伤预防费率的企业应事先确认认定期间和适用期间,收到取消认定或保险费重新核定通知时,请先记下通知日期和不服申诉期限。
- 出处: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 · 《关于雇佣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的保险费征收等的法律》部分修订(法律第21532号,2026.4.7公布)第15条
本周需留意的期限
- 10月12日(周一):《传染病预防法施行规则》(消毒业地位继承)再次立法预告意见提交截止(10月7日简报)
- 10月13日(周二):公平交易委员会串通自主申报减免告示修订案行政预告意见提交截止(9月27日简报)
- 10月26日(周一):《外汇交易法施行令》(货币兑换业登记要件)立法预告意见提交截止(10月8日简报)
本简报是黄允相行政士事务所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的说明。个别案件是否适用,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