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 建筑物行政

建筑物用途变更的许可、申报及建筑物台账变更申请

对于已取得使用批准的建筑物变更用途,《建筑法》第19条首先将建筑物用途划分为九个设施群,并确认该建筑物将变更至哪一设施群。变更为上位设施群(群编号较小)的,须经市、郡、区长许可;变更为下位设施群(编号较大)的,须进行申报;在同一设施群内变更的,须申请变更建筑物台账中的记载事项。依据《建筑法施行令》第14条第4款,属于附表1同一项目内的变更,以及符合用途限制的第一类与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之间的变更,除特定用途外,不属于台账变更的必要情形。在许可或申报案件中,变更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00㎡以上的,须办理使用批准(不满500㎡且不涉及大修的除外),而食品制造业登记或工厂相关申请,须在台账用途更正之后方可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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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用途变更的许可、申报及建筑物台账变更申请#官方确认#17-3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台账用途与目标用途:在建筑物台账中确认该楼层或单元的现有用途以及是否有违章建筑标记,然后判断新用途属于《施行令》附表1中的哪一项。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中的制造类店铺,须保持在附表1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排放设施标准之内;超出标准的,按工厂处理。

  2. 02

    判断是许可、申报还是台账变更:比较《施行令》第14条第5款规定的设施群编号:变更为上位设施群须经许可,变更为下位设施群须进行申报,同一设施群内变更须申请建筑物台账变更。由邻里生活设施群变更为工业类设施群中的工厂,属于变更为上位设施群,须经许可。

  3. 03

    准备申请书及附件:许可使用《建筑法实施规则》第1-4号表格,申报使用第6号表格,同一类别内的变更使用建筑物标示变更申请书。许可或申报需附变更后的平面图,以及显示防火、防火灾、避难或建筑设备变更内容的图纸;许可机关将变更前的平面图与建筑物台账进行核对。

  4. 04

    向市/郡/区提交并处理补正:向建筑物所在地市/郡/区的建筑部门提交,或通过Seumteo电子提交。许可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并签发许可或申报证明;建筑物标示变更申请的法定处理期限为7天,收到补正要求的,须在期限内答复。

  5. 05

    使用批准与营业登记:变更部分的建筑面积合计达到100㎡以上的,须申请使用批准;批准后,市/郡/区将根据使用批准书依职权更正台账记载。确认台账用途更正后,再办理食品制造登记或工厂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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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对该建筑物拥有管辖权的市/郡/区政府建筑部门(可通过Seumteo电子提交)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线上路径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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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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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或开始室内装修之前未核实台账用途,登记阶段可能因用途不符而要求补正,从而推迟营业开始日期。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