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 · 非营利法人设立与运营

募捐登记及变更登记

根据《募捐款品收集与使用法》第4条及其施行令第2条,拟募集1,000万韩元以上捐款的个人、法人或团体,必须在开始募捐前制定募捐及使用计划,并向登记机关登记。金额超过10亿韩元,或目的属于施行令第1条之2第4项的,登记机关为行政安全部长官;其他情形则为募捐人住所地(法人、团体为主事务所所在地)所属的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且同一项目不得在两处重复登记。募捐期间应定在1年以内,募捐结束后30日内须提交完成报告,使用结束后60日内须提交募捐及使用明细报告。宗教团体为自身活动向其成员收取的会费和基金不属于捐款,因此请先确认是否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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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登记及变更登记#官方确认#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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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是否需要登记:请确认您是否通过广告、信函或网络向不特定公众募集金钱或物品,以及目标金额是否达到1,000万韩元以上。会费、宗教团体为自身活动向信徒收取的资金,以及向校友会等团体成员收取的款项不属于捐款。

  2. 02

    确认登记机关及欠格事由:募集金额超过10亿韩元或募集目的属于《施行令》第1条之2第4项的,向行政安全部登记;其他情形向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广域市或道登记。未成年人、未复权的破产人、刑期执行完毕后未满2年者以及登记被撤销后未满1年者不得登记,代表人或干部属于上述事由的团体同样适用。

  3. 03

    编制募集计划和使用计划:须载明募集目的、捐赠品种类、目标金额、募集地区及方式、1年以内的募集期间及保管方法;使用计划中须载明预计募集费用、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间。募集费用须在《施行令》附表1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使用期间须自募集期间开始之日起2年以内确定。

  4. 04

    开设专用账户并申请登记:开设募集与使用专用的独立账户,将登记申请书连同计划书及附件提交至登记机关,或通过捐赠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登记机关审查公益适合性、欠格事由及项目执行能力后,签发登记证。

  5. 05

    公示与收款管理:开始募集时,须在募集现场公示登记机关、登记编号、募集目的、是否适用税收优惠及募集费用比例。仅可在公共场所、通过专用账户或在线网络接收捐赠,并登记入账,向捐赠者开具收据。

  6. 06

    结束报告及使用明细报告:期间届满或达到目标金额时须立即停止募集,并在30日以内提交附有专用账户余额证明的结束报告。使用结束后,须在60日以内提交募集及使用明细报告;募集金额超过1亿韩元的,须附上审计报告。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行政安全部(10亿韩元以上等)或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广域市或道(可通过捐赠综合管理系统在线提交)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afety · Competent metropolitan city or province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afety
线上路径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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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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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未经登记募捐1,000万韩元以上,或未公开募捐结果、未提交使用明细报告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因此请在公布募捐之前取得登记证。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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