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 · 一般经营许可

教育环境保护区审议(禁止行为及设施的排除)

根据《教育环境保护法》第8条,自学校边界或学校预定地边界起直线距离200米以内的区域为教育环境保护区;距校门50米以内为绝对保护区,其余为相对保护区。同法第9条禁止在该区域内从事住宿、练歌房、游戏提供业、卡拉OK酒吧等行为及设施,但在相对保护区内,经地方教育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教育监或教育监委托的人员认定不妨碍学习和教育环境的,第14项至第27项及第29项至第32项所列行为及设施可排除于禁止范围之外。申请须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教育厅提出,委员会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作出决定,绝对保护区及第1项至第13项不属于审议对象。保护区本身不能通过申请予以解除;只有在出现学校关闭或迁移等第8条第4款所列事由时才会失效,因此通常的经营程序是就禁止设施取得排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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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环境保护区审议(禁止行为及设施的排除)#官方确认#14-6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区域类型及适用项目:通过区域公告图和教育环境信息系统,确认预定营业场所位于绝对保护区(距校门直线距离50米以内)还是相对保护区,以及该业务属于第9条的哪一项。在幼儿园和大学的保护区内,练歌房和游戏提供业原本并不在禁止之列。

  2. 02

    判断是否可申请审议:绝对保护区内的设施,以及即使在相对保护区内属于第1项至第13项的设施(超过排放标准的设施、火葬及奉安设施、屠宰场、限制放映影院、青少年禁入场所等),均不能通过审议予以排除。住宿及旅游住宿(第27项)、卡拉OK酒吧及娱乐酒吧(第26项)、练歌房(第24项)、包括网吧在内的游戏提供业(第19项)以及烟草零售(第18项)均可申请审议。

  3. 03

    准备选址材料:绘制标明学校及拟设营业场所的位置图,并附照片整理说明与学校的直线距离、上学路线及出入口方向、中间的道路和建筑物、营业时间及招牌设置计划,以便委员会判断对学习和教育环境的影响。

  4. 04

    准备并提交排除申请:将位置图,以及在没有建筑物登记簿时的设施或建筑设计图,附于禁止行为及设施排除申请书(施行规则第2号格式),并提交至所辖地方教育厅。建筑物登记簿和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方式查验;申请人不同意的,须自行附上。

  5. 05

    地区委员会审议及结果通知:地区教育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全体在籍委员过半数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作出排除决定。委员长可要求相关学校校长出席并陈述意见,学校运营委员会委员或家长提出的旁听请求原则上予以准许。结果将使用施行规则第3号格式通知申请人。

  6. 06

    再审议期限及营业许可:对结果有异议的学校校长,可自知悉结果之日起10日内通过学校运营委员会申请再审议,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审议。取得排除决定后,须向市、郡、区厅等相关行政机关办理营业申报或申请许可。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所辖地方教育厅(向教育监或其委托人提交;由地区教育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Education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线上路径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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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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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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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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