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 · 工厂·设施许可

工厂搬迁或出售后的剩余许可注销(变更、结业及承继申报)

即使工厂搬迁或出售,原工厂名下的工厂登记、大气和废水排放设施许可或申报、危险物品设施许可以及有毒化学品经营许可也不会自动注销,必须根据各项法律分别进行申报。若设备被拆除,需提交停用或废止申报;若由其他公司继续使用,则需提交继受申报。大气排放及防除设施需在停用前提交变更申报;所有废水排放设施在停用后30日内需提交变更申报;危险物品设施需在废止使用后14日内向市、道知事申报。当登记的工厂详情发生变更时,必须根据《产业集群开发与工厂设立法》第16条之规定,在2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HWANG YUNSANG ADMINISTRATIVE OFFICESONGDO · 37.3892° N / 126.6439° E
#工厂搬迁或出售后的剩余许可注销(变更、结业及承继申报)#官方确认#16-7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列出许可清单:查找所有仍保留在原工厂名下的许可,如工厂登记簿、大气和废水排放设施许可或申报证书、危险物品设施许可、有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及事业废弃物排放者申报,并将各项目的主管机关及现状整理成表。

  2. 02

    区分拆除与继受:若设备被拆除且业务终止,需在各领域提交停用或废止申报;若由其他公司接手并继续使用工厂及设备,则受让方必须提交继受申报。通过拍卖或处置查封财产而取得设施的公司也属于继受。

  3. 03

    大气和废水排放设施申报:对于大气排放或防除设施,请在停用前提交排放设施变更申报;对于废水排放设施,若部分停用,请在停用前提交变更申报;若全部停用,请在停用后3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若工作场所名称或代表发生变更,请在2个月内提交变更申报。

  4. 04

    危险物品与有毒化学品:对于危险物品设施,需在废止使用后14日内提交废止申报,且受让公司须在继受后30日内提交继受申报。对于有毒化学品经营,应先处理完剩余的有毒化学品,然后提交停业申报,且受让公司须在继受后30日内提交继受申报。

  5. 05

    工厂登记变更或注销及产业园区相关事项:若公司名称、场地面积或行业等登记详情发生变更,须在2个月内向市、郡、区提交工厂登记变更申请;同时可办理危险物品继承或排放设施变更报告等咨询事项。位于产业园区内的公司需与管理机构结算入驻合同,并由申请人通过Hometax或直接前往税务局办理停业注销申报。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工厂登记:市、郡、区政府(产业园区由管理机构负责);大气及废水排放设施:市、道或区域环境厅;危险物品设施:市、道;有毒化学品业务:区域环境厅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River Basin or Regional Environmental Office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Ministry of Climate, Energy and Environment · 韩国消防厅
线上路径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政府24
03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04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大气排放及防治设施的关闭以及废水排放设施的部分关闭必须在关闭前申报,因此应在安排设备拆除前提交变更报告。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