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 农业资材与饲料

进口农业机械检定申请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规则》附表4所列的农业机械,如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在进口商或制造商销售前,必须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9条通过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的检定,进口商引进的二手农业机械亦属适用对象。检定申请须连同规格及性能说明书、外观图、使用说明书和受检产品一并向韩国农业技术振兴院提交。办理期限为:综合检定45日、安全检定30日、变更检定20日,因应要求提供资料、补正文件或等待适宜试验条件的期间不计入。用于研究开发或出口的机械可予免除,但对已通过检定的同型号机型提出的申请,可能被退回。销售或流通未经检定或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机械,将被处以最高1000万韩元的过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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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农业机械检定申请#官方确认#23-1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型号是否属于适用对象:将各型号及机型与实施规则附表4对照,确认其属于综合检定还是安全检定,并确认是否因用于研究开发或出口而可予免除。

  2. 02

    核对外国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将制造商的产品目录、规格表和铭牌照片中的型号名称、发动机功率、重量及尺寸逐项比对,并确认同一机型是否已获得合格判定,以提前消除被退回的理由。

  3. 03

    准备申请书及性能说明书:准备检定申请书(第2号格式)和规格及性能说明书,并整理外观图和使用说明书。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农用叉车须附发动机排放认证书复印件;变更检定则须准备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的文件。

  4. 04

    向院方提交并答复补正要求:行政士事务所代您将申请书及附件连同送检产品提交至韩国农业技术振兴院,并说明费用缴纳事宜。如被要求补正,将准备并提交与同一制造商资料数据一致的补充材料。

  5. 05

    检验测试:院方依据已公布的检验标准对结构、性能和安全性进行测试。必须在田间或现场测试的机械,可在测试时送达,院方要求提供资料或性能测试场地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6. 06

    领取报告及后续事项:收到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进口商须在该型号机械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标签,并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领回送检产品。商号、主营业所地址或型号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院方提交变更报告。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韩国农业技术振兴院(如有指定检验机构,则为该指定检验机构)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Rural Affairs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线上路径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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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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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如果在签订进口合同之后才确认该机械是否属于检验对象,补正期间和资料提供期间将计入办理期限,可能会错过销售旺季,因此请在签约前确认是否属于附表4的范围,以及外国制造商能够提供的规格资料范围。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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