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 意见陈述·说明

农地处分义务听证:意见书及证明说明

若市长、郡守或区长发现农地所有者在没有《施行令》规定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将土地用于自身耕作,则根据《农地法》第10条产生处分义务,要求所有者在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处分该农地。在通知处分义务之前,市、郡或区必须根据该法第55条举行听证会,并根据《行政程序法》第21条,在听证会开始前至少10天通知处分理由及听证日期和地点。在此阶段,所有者可通过陈述意见书和证明材料,就《施行令》第9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进行说明,例如:合法租赁或无偿使用、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休耕、土地改良或耕作准备、服兵役、疾病或上学、通过选举担任公职、需要3个月以上治疗的伤病,或怀孕或分娩后6个月内。若未在义务期内处分土地,可能会被下达在6个月内处分的命令;若不遵守该命令,则在履行前,每年将按评估价与个人官方核定地价中较高者之25/100处以不履行罚款。黄允相行政士将代表客户准备听证意见书及证明材料,并提交至市、郡或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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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处分义务听证:意见书及证明说明#官方确认#2-7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审查理由及调查记录:核实听证通知中列出的理由(休耕、擅自租赁、未遵守农场管理计划等)是否与事实相符。从收到听证通知之日起至听证结束,您可以申请查阅并复印农地使用调查记录(《行政程序法》第37条),因此应首先核对调查日期和现场照片。

  2. 02

    评估是否适用正当理由:《农地法实施令》第9条列出了合法租赁或无偿使用、因自然灾害、土地改良或耕作准备而休耕、兵役或征召、疾病或上学、通过选举担任公职、需要3个月以上治疗的伤病、3个月以上的海外旅行,以及怀孕或产后6个月内的情况。不在清单内的理由(如工作繁忙)不太可能被接受,因此需确定适用的项目。

  3. 03

    整理耕作及理由证据:通过农资和种子收据、农产品销售记录以及季节性耕作照片来展示实际耕作情况;并整理证明理由的文件,如医疗证明、在学证明、出入境记录和租赁协议,确保日期与休耕期相符。若因未履行计划为由,则需同时准备农场管理计划副本及恢复耕作计划。

  4. 04

    准备并提交陈述意见书:在意见书(《行政程序法实施规则》第11号格式)中写明背景、正当理由及证据清单,并在听证日期前提交至农地所在地市、郡、区的农地部门。提交意见书将被视为出席并陈述意见(同法第31条第3款);若当事人既无正当理由未出席,也未提交意见书,则听证可能会在不再给予机会的情况下结束(同法第35条第2款)。

  5. 05

    在处分义务通知后进行应对:一旦根据《农地法实施规则》第7号格式发出义务通知,可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向通知机关提交书面异议,或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即使未在期限内处置土地,若所有者用于自身耕作或与韩国农村公社(Korea Rural Community Corporation)或类似机构签订销售委托合同,则处分命令可延期3年(《农地法》第12条);在收到处分命令后,所有者可以通过农地购买申请(第8号格式)请求韩国农村公社购买(同法第11条)。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农地所在地市、郡、区的农地部门(购买申请及销售委托由韩国农村公社负责)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Rural Affairs
线上路径韩国政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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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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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听证通知书只需在听证开始前10天送达,因此若未在听证日期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听证可能会直接结束,随后可能发出1年处分义务通知,并可能导致处分令的下达以及每年征收不合规罚款。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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