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 一般经营许可

收费职业介绍业登记

凡欲在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介绍劳动者并收取费用的,须依据《雇佣保险法》第19条登记收费职业介绍业。劳动者在韩国国内工作的,向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管辖的市、郡、区负责人登记;在海外工作的,向雇佣劳动部长官(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管辖的雇佣劳动支厅)登记。个人须具备《施行令》第21条规定的资格之一,如职业咨询师1级或2级证书、国家或地方公务员2年以上工作经历、社会工作者证书等;法人须为以职业介绍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合作社(社会合作社除外),实缴资本须在5000万韩元以上(每增设一处营业场所另加2000万韩元),并有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高管。此外,申请人还须拥有专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室,每处营业场所至少配备1名职业咨询师,并投保保证保险或缴纳保证金:国内每处营业场所1000万韩元,海外介绍为1亿韩元;申请办理期限为15日。属于该法第38条所列欠格事由者,如未成年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不含劳役的徒刑且刑满后未满2年者、登记被撤销后未满5年者,不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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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职业介绍业登记#官方确认#14-5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国内外业务分类及欠缺资格核查:根据被安排就业的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将业务划分为国内或国外,并核查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该法第38条规定的欠缺资格情形(未成年人、被判处无劳役监禁以上刑罚且服刑完毕未满2年、登记被撤销未满5年等)。同时核查是否经营该法第26条规定的禁止兼营业务,如婚姻介绍业或住宿业。

  2. 02

    整理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收集可证明符合《施行令》第21条第1款相应项目的文件,如职业咨询师资格证复印件、公务员任职经历证明、社会工作者资格证,或证明从事职业咨询工作满2年以上的经历证明。如为法人,还需核查公司章程所载目的、实缴资本,以及是否有至少2名符合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3. 03

    核查办公室及职业咨询师要求:通过租赁合同及建筑物登记簿确认办公室专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核查每个办公室是否至少配备1名符合《施行规则》第19条规定资格的职业咨询师。如代表人具备资格并在该办公室全职工作,则无需另行聘用职业咨询师。

  4. 04

    准备登记申请书及从业人员名册:在登记申请书(《施行规则》第14号格式)中填写办公室名称、所在地、专用面积、主要安排就业的职业及兼营业务,并准备从业人员名册(第15号格式)。如为国外就业介绍,需另附业务计划书(第8号格式);申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需准备证明不存在欠缺资格情形的本国文件。

  5. 05

    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及担保保险证明:本行政事务所代表委托人,国内业务向市/郡/区政府,国外业务向所辖地方雇佣劳动厅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担保保险、互助会加入或保证金的证明材料须在登记证颁发之前提交,且担保保险须以登记机关负责人为被保险人。

  6. 06

    注册后的变更登记及保证续期:事务所名称、事务所数量、所在地、代表人或董事、从业人员名册、兼营业务发生变更时,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第12号书式)。保证保险期限届满时,须在到期日前办理续期,并自续期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国内收费职业介绍业务,向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郡/区政府办理;国外业务,向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地方雇佣劳动官署办理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线上路径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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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04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在领取登记证之前开始收费介绍,将按未登记经营受到处罚;并且由于职业介绍广告必须标明登记号码,登记前也无法刊登任何广告,因此应将开业日期定在登记证签发之后。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