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 农业资材与饲料

饲料制造业务登记及饲料成分登记

根据《畜禽及水产品饲料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制造并销售或供应单味饲料、配合饲料或补充饲料的饲料制造企业,必须向对制造设施具有管辖权的市长或道知事进行登记。收到申请后,市或道将对制造设施进行检查,若符合设施标准,则颁发饲料制造企业登记证。除此登记外,根据同一法案第12条,每种饲料的种类、成分及成分含量也必须进行登记;若饲料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或以上未进行生产,其成分登记将被注销。若将农业、谷物加工或食品制造的副产品加工成规定规模以下的饲料,则可能无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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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制造业务登记及饲料成分登记#官方确认#23-2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是否需要登记:销售或供应的饲料(包括混合、调配和加工)需要进行登记。首先检查该案例是否涉及由规定规模以下的农业、谷物加工或食品制造副产品制成的指定单味饲料或补充饲料,并判定该饲料属于单味饲料、配合饲料还是补充饲料。

  2. 02

    检查设施标准:安装符合各类型饲料标准的混合、研磨、加热等设施,并在设施概要中汇总其布局和规格。将自身产品的一部分加工成饲料的食品、健康功能食品或兽药制造商,不受饲料设施标准的单独限制。

  3. 03

    申请登记与设施检查:向设施所在地所在的市或道提交饲料制造企业登记申请及设施概要。若在渔船等移动设施中制造单味饲料,应向总部所在地或主要停靠港所在的市或道提交申请。市或道在检查设施符合标准后,将颁发登记证。

  4. 04

    登记饲料成分:针对每种拟制造的饲料,向市或道提交饲料成分登记申请,并附上原材料名称、原材料混合比例表(针对配合饲料和混合饲料)及制造工艺说明,从而获得饲料成分登记证。饲料只有在完成成分登记后方可销售。

  5. 05

    登记后的变更及承继申报:变更指定的制造设施需进行变更申报,市或道将在10日内通知受理。停业、结业及复业也需要进行申报;通过拍卖取得业务或全部制造设施的人员,须在承继后30日内提交制造业务承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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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对制造设施具有管辖权的市或道(对于移动设施制造的单成分饲料,为总公司所在地或主要停靠港的市或道)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Rural Affairs
线上路径韩国政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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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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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仅凭制造业务登记无法销售饲料;每种饲料都必须完成成分登记,因此制定上市计划时应将设施检查和成分登记所需的时间都考虑在内。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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