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 01
确认物质及业务类型:检查各产品的尼古丁含量是否超过化学品安全研究所指定的急性毒性物质公告中的阈值;若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确认是否适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危险物质进口申报。内置于机器或设备中的物质销售豁免于第29条规定的许可,而仅销售用于测试、研究或检验的试剂则须根据第29条之3进行申报。
- 02
决定许可、业务申报还是销售申报:将现场的最大持有量与各物质规定的数量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下限规定数量”的需申请业务许可;达到或超过“最低规定数量”但低于“下限规定数量”的需进行业务申报;若未安装或未运行处理设施而进行销售,则需进行销售业务申报。存放在商店或仓库中的库存被视为处理设施,因此请先确定储存地点及最大持有量。
- 03
检查设施及前期程序:若设有储存设施,须按《施行规则》附录6准备更衣室、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备以及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或CCTV等项目。若达到或超过“下限规定数量”,申请书必须包含符合性通知及根据第28条第1款判定为符合的化学事故预防管理计划及安装检查结果,因此请在申请前完成这两项工作。
- 04
提交申请或申报:业务许可需使用附表第43号申请书,并附上年度处理量数据、处理设施说明书以及设备与技术人员说明书,向主管的当地环境部门提交。业务申报使用相同的第43号表格,并附上检查结果、年度处理量数据和设施说明书;销售业务申报则使用第47-3号表格及年度处理量数据。若您同意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核查,则无需附上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簿誊本。
- 05
领取证书并任命管理人员:获得许可或提交业务报告后,您将收到第45号格式的文书;在提交销售业务报告后,您将收到第47-4号格式的报告确认书。根据第32条,经营者在开始业务前必须任命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并立即报告任命情况;所需人数取决于《施行令》规定的处理量和员工人数,需根据各业务类型进行确认。
- 06
销售通知及启动后的变更:销售时,经营者必须根据第29-2条,通过容器标签或第47-2号格式的信息摘要,告知买家该产品为危险化学品且适用处理标准。若设施容量、地点或物质发生变更,须办理变更许可或变更报告;原则上须在变更后30日内通过第46号格式提交变更报告。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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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如果您以无经营设施为基础提交销售业务报告,但在店铺或仓库中囤积尼古丁液体,则可能超出该报告的范围,从而属于需要申请经营许可或进行业务报告的范畴。因此,请先确定存放地点和最大持有量,然后再选择报告类型。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