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 01
确认是否需要许可:检查该物质是否属于急性人体毒性物质、慢性人体毒性物质、生态毒性物质或事故预防物质,并确认是否一次性运输超过1吨。根据第29条,内置于机械中的物质、用于测试、研究或检查的试剂,以及在港口或车站场站等指定区域内进行的处理和运输属于豁免范围。
- 02
检查运输业务许可及失格事由:由于申请时需提交货运车辆运输业务许可或建设机械租赁登记证复印件,请首先确认运输业务许可。同时,请确认代表及法人董事不属于第30条规定的失格事由,例如未解除破产状态或被吊销许可不满2年。
- 03
准备设施与设备:根据实施规则附件6,应提供足以容纳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带有集水坑以收集废水的洗车设施、更衣室、每位员工的个人防护装备、灭火设备及类似物品。同一附件中的技术人员标准不适用于运输业务。
- 04
车辆安装检查:运输车辆属于处理设施,因此须根据《施行规则》第22条,接受韩国环境公团等检查机构的安装检查,并获得合格结论的检查报告。未获得合格结论的车辆不得用于运输;获得许可后,须按照公告规定的最高3年间隔进行定期检查。
- 05
提交许可申请:在按第43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中,附上年度预计处理量数据、列明每辆车容量的处理设施规格书、设备规格书、安装检查报告以及运输业务许可副本,并向营业地所属的河流流域(地区)环境厅提交。办理期限为15天,任何补充要求均须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 06
管理人员任命及后续变更:开始业务前,须任命一名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并按每20辆运输车辆配备一名检查员(若车辆在20辆或以下,可省略检查员),并使用第49号格式报告任命情况。若许可后运输设施容量累计增加50%或以上,须申请变更许可;若仅为车队规模较小增加或车型变更,则须提交变更报告。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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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若因增加车队导致运输设施容量累计超过许可水平50%以上,却在未办理变更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运输,将根据《法案》第61条受到处罚;因此,请计算自许可以来车辆增加后的累计增幅,并判断应办理变更许可还是变更申报。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