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 · 工程机械行政

进口建设机械型号申报及同型号进口申报

根据《建设机械管理法》第18条第2款,任何进口建设机械的人员必须获得国土交通部长官的型号批准,但对于《施行令》第11条列出的推土机、叉车、压路机、履带式挖掘机、装载机和起重机等机械类型,可以改为提交型号申报。进口与已获批准或已申报的同类型设备时,应根据同条第4款提交同型号进口申报;出于研发或出口目的,可以免除批准或申报。根据《施行规则》第44-2条和第46条,申报需向韩国交通安全公团或指定的检测代理机构(塔式起重机:仅限检测代理机构)提交;受理通知将在收到申报后10日内发出,若在该期限内未发出通知,则视为在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受理。即使是同一种机械类型,行驶系统也至关重要:轮式挖掘机和装载机需要型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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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建设机械型号申报及同型号进口申报#官方确认#45-3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分类机械:检查机械类型和行驶系统(履带式或轮式),以决定其需要型号批准,还是属于《施行令》第11条规定的型号申报清单范围,并检查是否适用研发或出口豁免。

  2. 02

    检查现有型号:在发货前,确认同一制造商和型号是否已在韩国获得批准或申报。若是,请准备同型号进口申报;若是新类型,请准备型号申报或型号批准申请。

  3. 03

    交叉核对规格书和技术数据:将建设机械规格书(表第3号系列)、外观图以及由制造商或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证书,与《建设机械安全标准规则》中的项目进行对比。

  4. 04

    证明售后服务能力:在首次进行型式报告时,需准备证明符合《施行规则》第56条及附表13所要求的售后设施和技术人员的相关文件,并附上备件及维修数据的供应方式。

  5. 05

    提交报告:向韩国交通安全公团或检测机构提交附带附件的第26号表格。同型进口报告需附上规格书和货运单据副本;型式报告需附上外观图和安全标准符合性文件。

  6. 06

    验收后的检验与登记:若在验收后进行了确认检验,则视为已通过新登记检验。请在取得后2个月内(对于用于销售的进口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向市或道申请登记,并在型式详情发生变更时提交变更报告。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韩国交通安全公团或指定的检测机构(塔式起重机:检测机构)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线上路径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03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04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如果轮式挖掘机或装载机等需要型式批准的机器被作为型式报告准备,则必须重新开始申报流程,因此请在出货前确认行驶系统及适用程序。除非变更属于《施行规则》第45条规定的轻微变更(驾驶室形状、轮胎尺寸或不影响性能的部件),否则不得省略变更报告。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