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 建设·工程业登记

信息通信工程业登记

信息通信工程业必须依据《信息通信工程业法》第14条及其施行令第16条,向主营业所所在地的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道知事办理登记,法人以登记代表人的名义申请。根据施行令附表3,登记标准为:资本金(个人为资产评估额)1.5亿韩元以上,信息通信技术级技术人员至少3名(其中1名为中级以上)及技能级技术人员至少1名,并具备技术人员可随时使用的办公室;法人的实缴资本金与实际资本金均须各自达到标准。申请时须提交信息通信共济组合或指定金融公司出具的、证明已存入现金或出资不低于资本金标准10%的证明书,所附文件须为申请日前30天以内出具。在因不正当业者而受到投标资格限制或停业处分期间尚未届满的,将被拒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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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工程业登记#官方确认#15-3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登记标准:资本金须为1.5亿韩元以上(不含未用于该业务的资本金),个人则以资产评估额为准。信息通信技术级技术人员至少3名(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及技能级技术人员至少1名,须为专职的高管或职员,技能级技术人员可由技术级技术人员替代。

  2. 02

    取得存款或出资证明书:向信息通信共济组合或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指定的金融公司存入现金或出资,金额不低于资本金标准的10%,并取得证明该事项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同样须为申请日前30天以内出具,因此请配合申请日程取得。

  3. 03

    准备所附文件:准备申请人(法人则为包括代表人在内的高管)的个人信息文件、依据信息通信工程企业诊断指南编制的企业诊断报告书、附有履历簿复印件的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办公室租赁合同复印件。若办公室属于须申报的临时建筑物,还须附上施工申报证明。

  4. 04

    登记证的申请与发放:向市长或道知事提出信息通信工程业登记申请后,将通过行政数据核查技术人员的国民年金和健康保险参保情况以及建筑物信息。附件材料缺失或不清楚的,市长或道知事将限定期限要求补正,登记完成后发放登记证和登记簿。

  5. 05

    变更申报与转让申报:营业场所所在地、代表人或技术人员发生变更,或资本金低于登记标准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办理营业转让或法人合并的,双方当事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或合并登记之日起30日内共同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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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主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广域市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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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线上路径韩国政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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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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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法人只能以登记代表人的名义申请,且附件材料须为申请日前30日内出具,因此请使企业诊断报告书及存款或投资证明的出具日期与申请日期保持一致。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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