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 · 运输业许可

国际货运代理业登记及变更登记

应他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和计算,利用他人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安排进出口货物物流的经营者,依据《物流政策基本法》第43条,必须向其总公司所在地的广域市市长或道知事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登记,未经登记经营的,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法人须具备3亿韩元以上的资本金,个人须具备价值6亿韩元以上的资产,除适用免除情形外,还需投保1亿韩元以上的保证保险。登记手续费为每件2万韩元,附件须为申请日前1个月内签发。登记后,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每满3年,须在60日内提交登记标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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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官方确认#44-5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是否需要登记:请确认您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B/L)或航空运单(AWB)并安排进出口运输。以这种方式经营须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登记,登记前经营属于刑事犯罪。

  2. 02

    满足资本金及保证保险标准:法人须具备3亿韩元以上资本金,个人须具备价值6亿韩元以上的资产,并投保1亿韩元以上的保证保险。若资本金达10亿韩元以上,或拥有集装箱堆场,或持有1亿韩元以上的银行支付保证,或投保1亿韩元以上的货物责任险,则免除保证保险。

  3. 03

    确认欠格事由:确认代表人及高管未处于成年监护或限定监护状态,且因违反《物流政策基本法》《海上运输法》《航空事业法》等法律而被判处徒刑的,刑期执行完毕后已满2年,且登记被撤销后已满2年。外国籍代表人及高管须就证明其不属于本国法律规定的欠格事由的文件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

  4. 04

    准备并提交登记申请:向特别市、广域市或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业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上证明登记标准的文件,以及以本公司名义签发的提单(B/L)和航空运单(AWB)的格式及条款。部分道将受理及审查业务委托给物流协会,请先确认有管辖权的受理机构。

  5. 05

    审查及领取登记证:特别市、广域市或道审查欠格事由及登记标准后,颁发登记证。如被要求补充材料,须提交相同基准日的证明材料,并在领取登记证后开始营业。

  6. 06

    变更登记、3年期报告及继承报告:商号、代表人、高管、总公司或国籍发生变更,或资本金减少的,须在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每3年须在60日内提交登记标准报告;通过转让、继承或合并承接业务的,须在30日内报告。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总公司所在地的管辖特别市、广域市或道(请确认各道的受托受理机构)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Competent metropolitan city or province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线上路径韩国政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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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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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变更商号、董事或总公司所在地,或减少资本后,未在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将被处以过失罚款;未按期提交每3年一次的登记标准报告的,可能被撤销登记或被处以停业处分。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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