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 一般经营许可

职业信息提供业申报(求职网站及应用程序)

通过网站、应用程序、报纸或杂志提供招聘信息和求职者信息的经营者,须根据《职业安定法》第23条,向有管辖权的就业中心(职业安定机关)申报职业信息提供业;经营两个以上营业场所的,各营业场所须分别申报,分支机构须向其所在地的就业中心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信息提供方式、媒体名称、主要职业和地区以及是否收费,并须附包含收支预算的事业计划书提交;办理期限为7天,不收取费用。须自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营业,申报事项变更时须在1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停业时须在停业之日起7日内提交停业申报。申报后,经营者须遵守该法第25条及《施行令》第28条规定的遵守事项(确认雇主身份、不得发布低于最低工资的招聘信息、标示申报编号等);若具备在雇主与求职者之间介绍并促成劳动合同的功能,则须另行登记为职业介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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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信息提供业申报(求职网站及应用程序)#官方确认#14-4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业务结构审查:根据用户流程和界面方案,确认网站或应用程序是仅发布招聘信息、由用户之间直接联系,还是接收招聘和求职申请并介绍促成劳动合同。若包含介绍功能,则属于职业介绍业登记范围,因此应首先确定申报范围。

  2. 02

    申报单位和事项:整理营业场所的名称和所在地、信息提供方式、媒体名称和网站地址、主要职业和地区、主要目标用户以及是否收费。申报时按各营业场所分别申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就业中心申报,并据此进行划分。

  3. 03

    申报书和事业计划书的编写:准备《职业信息提供业申报书》(《施行规则》第27号书式)以及包含收支预算的事业计划书。法人须附章程和设立证明文件,依其他法律需办理登记或许可的业务,须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04

    向就业中心申报及补正:行政事务所代理委托人向主管就业中心提交申报书及附件。承办人员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处理期限为7日,无需缴纳费用。如被要求补正,则需使商业计划与服务说明保持一致,并提交补充材料。

  5. 05

    证书及运营准备:申报受理后,将出具《就业信息提供业申报确认书》及申报编号,且须自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营业。须在网站或应用程序上清晰标示申报编号,并在招聘信息发布页面设置雇主商号及营业登记核查功能,以及屏蔽低于最低工资的招聘信息。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1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第12号表格);歇业时,须在7日内提交歇业申报(第16号表格)。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主管就业中心(职业安定机关)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线上路径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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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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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7

增加简历转发或职业介绍函功能,或未标示申报编号,可能因违反遵守事项而被处以最长6个月的停业处分;而筛选并撮合雇主与求职者的功能,未经职业介绍业登记不得运营,因此上线前应确认功能范围。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