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 工厂·设施许可

物流仓库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含消防安全管理计划)

物流仓库业是指应货主的要求,有偿将货物存放于物流仓库中保管,或从事装卸、分拣、包装、贴标等相关作业的行业。根据《物流设施开发与运营法》第21条之2,经营者直接使用的保管设施总建筑面积为1,000 m²以上,或保管场地总面积为4,500 m²以上的,须进行登记。登记标准由《物流仓库业登记规则》第3条规定:申请人须具有使用该仓库的合法权利,货物须能够在其中堆放,且保管设施的建筑用途须为仓库设施,或第二类近邻生活设施中的订单配送设施。申请时须附具包含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在内的营业运营计划书,向市·道(或已被委托权限的市·郡·区)提交;国家管理贸易港及沿海港的港口区域,则向地方海洋水产厅(海洋港湾厅)提交。代表人、商号或所在地发生变更,或仓库面积增减达10%以上的,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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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库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含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官方确认#16-3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登记标准的计算方法:以单个地块为单位,合并相邻地块,将申请人直接使用的保管设施的建筑面积相加,确认是否达到1,000 m²。保管场地同样按此方式计算,并包括保管设施所占用的土地,确认是否达到4,500 m²。整个仓库已取得许可或登记,且仅作为保税仓库、危险化学品保管业或食品冷冻冷藏业使用的,视为已登记为物流仓库业。

  2. 02

    核查建筑物用途及选址标准:须在建筑物登记簿上确认该仓储设施被指定为仓库设施。在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内登记为订单配送设施时,必须确保停车位,相邻地块上不得有其他订单配送设施,场地不得与儿童、老年人或残疾人保护区相邻,且距幼儿园或小学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在200米以内。

  3. 03

    编制营业运营计划:须在营业运营计划中载明存放物品、装卸、分拣及包装方式、仓库布局、各地块直接使用的面积以及人员配置。租赁仓库的,须以租赁合同证明使用权;代表人为外国人的,须准备经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的、证明无欠缺资格事由的本国文件。

  4. 04

    编制消防安全管理计划:须按照国土交通部公告的编制指南所列事项,制定防火、应对及防备计划,并纳入营业运营计划。注册后,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该计划的有效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重新编制并留存,且须落实其内容,因此应以仓库工作人员能够切实遵循的表述来编写。

  5. 05

    申请及变更登记:向主管机关提交物流仓储业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后,承办人员将核查法人登记簿、建筑物及土地登记簿和建筑物登记簿,审查登记标准及欠缺资格事由,并签发登记证。注册后,代表人、商号或所在地发生变更,或面积增减达10%以上的,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或合并营业的,须提交营业继承申报。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仓库所在地的管辖市、道(受委托行使权限的市、郡、区物流仓储业主管部门);国家管理的贸易港和沿海港的港区,由地方海洋水产厅(港务厅)管辖;地方管理的贸易港和沿海港的港区,由市、道管辖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Competent metropolitan city or province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线上路径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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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04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在应当登记的情况下未经登记经营物流仓储业的,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变更登记而变更登记事项的,可能被撤销登记或被处以停业处分,因此请将登记与仓库租赁一并安排。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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