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 · 医疗、药品与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开设申报及许可

根据《医疗法》第33条第3款及其施行规则第25条,诊所、牙科诊所、韩医诊所或助产所须向其所在地管辖的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保健所)提交开设申报,申报受理后将领取医疗机构开设申报证。医院、牙科医院、韩医院、疗养医院、精神病医院或综合医院须经市、道医疗机构开设委员会的预审和正式审查后,取得市、道知事的开设许可;若设施标准不符,或计划与病床供给及管理计划不相符,则不能获得许可。仅限医疗人员、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医疗法人、非营利法人、准政府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方可开设医疗机构,且医疗从业者不得开设或运营两家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开设在药店内或其院内、通过专用通道与药店相连的空间,以及未经必要许可或申报而建造、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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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设申报及许可#官方确认#20-6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资格及机构类型:医师可开设诊所、医院、疗养医院、精神病医院或综合医院;牙科医师可开设牙科诊所或牙科医院;韩医师可开设韩医诊所、韩医院或疗养医院;助产士仅可开设助产所。医疗法人或非营利法人须事先就章程变更(增加机构所在地)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2. 02

    核查场所:签订租赁合同前,请通过建筑物台账核查是否存在违章扩建或改建以及建筑物用途,并确认该场所不在药店内部,且未通过专用走廊、楼梯或电梯与药店相连。医疗机构所需的消防安全设施也将在申报时一并核查。

  3. 03

    诊所级别开设申报:向市、郡、区政府部门(保健所)提交医疗机构开设申报书,并附平面图和结构说明书的副本以及证明符合设施标准等要求的文件。在确认开设标准、符合事项和消防安全设施并受理申报后,将签发医疗机构开设申报证明。

  4. 04

    医院级别事前审查:向市、道知事提交开设许可事前审查申请书和事业计划书,由医疗机构开设委员会审查所在地区的病床数量及是否违反开设标准。综合医院在此阶段还需获得保健福祉部长官的批准,委员会将在3年以内确定事前批准的有效期限。

  5. 05

    医院级别正式审查及许可:在事前批准的有效期限内,提交开设许可申请书,并附事前审查批准证明、平面图等文件。在正式审查病床数、诊疗科目等主要事项是否与事前审查内容一致后,签发医疗机构开设许可证。

  6. 06

    开业后的变更管理:迁址,开设者、名称、诊疗科目或医务人员数量变更,以及开设者住院或出国期间由其他医生诊疗,均需办理变更申报(医院级别机构为变更许可)。歇业或停业1个月以上的,也须向市、郡、区政府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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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诊所级别:所在地管辖的市、郡、区政府部门(保健所)/ 医院级别:市或道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线上路径韩国政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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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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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建筑物的任何部分未经许可或申报而扩建或改建的,不得在其中开设医疗机构,因此内部装修完成后,流程可能会在申报阶段受阻;请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确认建筑物登记簿与建筑物实际状况相符。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