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 · 土地·建筑·补偿

矿业权转移登记(探矿权及采矿权)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法》第10条规定的物权,通过买卖或赠与进行的转让,须依同法第38条和第39条在矿业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发生效力。现行法律对矿业权转让不要求另行批准,矿业登记簿上的登记取代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根据《矿业登记施行令》第1-2条,登记由产业通商部下属的矿业登记所办理;买卖时,由卖方(登记义务人)与买方(登记权利人)持买卖合同书共同申请,表格上标明的办理期限为2日。通过继承取得的转让无需登记即发生效力,但继承人在再次出售该权利或设定抵押权之前,必须先办理继承转让登记。根据该施行令第27条,如矿业权的记载事项或申请人与矿业登记簿不一致,或未以登记名义人的名义缴纳登记许可税,则申请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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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移登记(探矿权及采矿权)#官方确认#37-6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矿业登记簿上的权利:向矿业登记所申领矿业登记簿誊本,核对矿物种类、矿区位置、登记编号、属于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存续期限、是否存在抵押权或处分限制,以及是否有共同权利人。如登记簿上权利人的姓名或地址与现行身份证件不一致,应先申请办理权利人信息变更登记。

  2. 02

    确认可转让性及所承接的义务:探矿权只能作为继承、转让、欠税处分或强制执行的对象,采矿权还可作为租矿权或抵押权的对象。共同权利人的份额须经其他共同权利人同意方可转让,外国人仅在《矿业法》第10-2条规定的情形下方可持有矿业权。由于权利和义务随矿业权一并转移,请确认提交勘探计划(自探矿权登记起1年内)或申请批准采矿计划(自采矿权登记起3年内)尚余多少时间。

  3. 03

    准备买卖合同书及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时使用规定格式制作买卖合同书,赠与时制作赠与合同书,并在转移登记申请书中填写矿物名称、矿区所在地、登记编号、登记原因及其日期。登记义务人与登记权利人均须签名或盖章,共有采矿权的,全体共有人须共同签名。权利表示或申请人与矿业登记簿相比哪怕有一个字不同,申请也不予受理。

  4. 04

    整理身份证明文件及税款缴纳凭证:须附登记义务人提供的以下文件之一:带有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印鉴证明书或签名确认书;买卖时,按表格注意事项要求提供载明全部买受人的不动产买卖用印鉴证明书。同时提交以登记名义人名义缴纳的登记许可税及地方教育税的缴纳通知书和缴纳证明书。

  5. 05

    向矿业登记所提交及处理补正:将申请书及附件提交至矿业登记所后,登记组对照矿业登记簿进行核对,记录转移登记并通知结果;表格上载明的办理期限为2日。继承的,继承人使用继承转移登记申请书单独申请,并附基本证明书和家族关系证明书;若仅同一顺位继承人中的部分人继承,则须另附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书或放弃证明。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产业通商部矿业登记所(登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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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线上路径官方确认
03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04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如果仅签订买卖合同而迟延办理转移登记,则卖方仍为矿业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买方无法办理矿业计划批准申请等手续;如在此期间承接的申报或批准期限已过,则构成依据《矿业法》第35条撤销矿业权的事由。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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