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 金融业登记与申报

贷款业登记

根据《信用业登记及金融利用者保护法》(《放贷业法》)第3条,放贷业或贷款中介业应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道知事登记;若在两个以上市、道设有营业场所,购入并催收贷款债权,通过贷款中介系统从事贷款中介,或符合资产规模等法定标准的,则改向金融委员会登记,且申请人必须为法人。市、道登记的自有资本(个人为净资产)要求为:贷款中介业3000万韩元;放贷业个人1亿韩元、法人3亿韩元;金融委员会登记的自有资本要求为:购入并催收贷款债权5亿韩元,通过贷款中介系统从事中介1亿韩元,其他贷款中介3000万韩元,其他放贷业3亿韩元。登记要求还包括: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在住宅或住宿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并确保6个月以上的使用权;代表人及高管不存在欠格事由。登记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3年,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至1个月内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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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登记#官方确认#24-2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定登记机关:所有营业场所均在同一市、道的,向该市、道知事登记。在两个以上市、道设有营业场所的法人,购入并催收贷款债权或通过贷款中介系统从事贷款中介的法人,以及上一营业年度末资产超过100亿韩元且贷款债权余额在50亿韩元以上的法人,须向金融委员会登记。

  2. 02

    准备自有资本:确保自有资本(个人为净资产)不低于与业务类型及申请人类别相对应的要求金额,并准备证明材料。计算方法依照金融委员会的公告,且因其属于登记要求,在整个登记期间内必须持续维持该金额。

  3. 03

    确保固定营业场所:须通过所有、租赁或使用借贷方式,对建筑物登记簿上登记的建筑物(独栋住宅、多户住宅、住宿设施除外)取得6个月以上的使用权。登记簿誊本或租赁合同副本可作为营业场所所在地的证明。

  4. 04

    完成培训并确认欠格事由:代表人及总括业务负责人(法人分支机构为总括业务负责人)须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完成培训。因自然灾害、疾病、事故、海外出差等不可避免的原因,可在登记后1个月内完成培训;同时确认代表人及高管的欠格事由。

  5. 05

    申请登记及补正:提交贷款业登记申请书,并附营业场所所在地证明、培训结业证书副本、自有资本证明,以及保证金或保险、互助保障证明。若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可要求在最长30天的期限内补正,符合登记要件后将颁发登记证。

  6. 06

    续期、变更登记及停业申报:3年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营业,须在到期日前3个月至1个月内申请续期;商号、股东、高管、营业场所、广告电话号码、自有资本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15天内办理登记。变更代表人或总括业务负责人时,也须事先完成培训;停止营业时须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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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或道(属金融委员会登记对象的业者,则为金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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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线上路径韩国政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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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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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若错过续期申请期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至1个月),登记将于届满时失效,须重新从头办理登记,因此请根据培训日程倒推安排续期。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