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 · 非营利法人设立与运营

公益法人(指定捐赠团体)指定申请

根据《民法》第32条获准设立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外国法人、社会合作社等类似团体,若要成为可享受捐赠扣除的团体,须依据《法人税法施行令》第39条,经国税厅长(包括总事务所所在地管辖税务署长)推荐,由财政经济部长官指定并公告为公益法人。指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推荐申请须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前两个月的10日前提交,因此截止日期为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章程中须载明:收益用于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的公益事业,解散时剩余财产归属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类似机构,所募集的捐赠款及其使用情况在网站上公开;并且法人网站须与公益违规监管机构的举报网站相链接。指定期限为自指定当年1月1日起3年;期满后2年内重新指定的,期限为6年;被撤销指定后3年内,或在指定当年或上一年度以法人或其代表人名义进行过选举活动的,不得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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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人(指定捐赠团体)指定申请#官方确认#34-7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1. 01

    确认资格与不适格事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民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外国法人、社会合作社,以及公共企业以外的公共机构。自指定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指定;在指定当年或前一年,如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的名义开展过支持特定政党或特定人员的活动,也不得指定。

  2. 02

    修改必备章程条款:须载明收益用于公共利益而非成员、直接受益人不特定、解散时剩余财产的归属,以及每年募集的捐款及其使用情况须在网站上公开等条款。如需修改章程,须事先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3. 03

    开设网站并链接举报渠道:开设法人网站,并链接至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国税厅或主管机关等至少一个监督公益违规行为的机关的举报网站。未设置该链接的,即使章程齐备,也不符合要求。

  4. 04

    准备推荐申请书及附件:附上设立许可证、章程、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本年度预算、指定期间的捐款募集事业计划书,以及代表人的遵守承诺书。成立未满3年的法人,须提交现有的财务报表、预算以及截至申请前一个月的每月收支明细表。

  5. 05

    在季度截止日前提交:须在季度最后一个月之前两个月的10日前,向国税厅厅长或总机构所在地管辖税务署署长提出申请。国税厅厅长于季度最后一个月之前一个月的10日前,向企划财政部长官推荐符合条件的法人,并公告指定结果。

  6. 06

    准备重新指定:指定不会自动续期,因此期间届满后须重新提交推荐申请。如在期间届满后2年内被重新指定,使期间达到6年,则提交有关捐款募集及支出的公益活动报告书,以代替承诺书。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国税厅厅长或总公司(主事务所)所在地管辖税务署(推荐申请);由企划财政部长官指定并公告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National Tax Service
线上路径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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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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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若错过10月10日的第四季度截止日期,指定将顺延至次年第一季度,指定期间自次年1月1日起算,当年收到的捐赠不得扣除。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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