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 01
确认资格与不适格事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民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外国法人、社会合作社,以及公共企业以外的公共机构。自指定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指定;在指定当年或前一年,如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的名义开展过支持特定政党或特定人员的活动,也不得指定。
- 02
修改必备章程条款:须载明收益用于公共利益而非成员、直接受益人不特定、解散时剩余财产的归属,以及每年募集的捐款及其使用情况须在网站上公开等条款。如需修改章程,须事先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 03
开设网站并链接举报渠道:开设法人网站,并链接至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国税厅或主管机关等至少一个监督公益违规行为的机关的举报网站。未设置该链接的,即使章程齐备,也不符合要求。
- 04
准备推荐申请书及附件:附上设立许可证、章程、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本年度预算、指定期间的捐款募集事业计划书,以及代表人的遵守承诺书。成立未满3年的法人,须提交现有的财务报表、预算以及截至申请前一个月的每月收支明细表。
- 05
在季度截止日前提交:须在季度最后一个月之前两个月的10日前,向国税厅厅长或总机构所在地管辖税务署署长提出申请。国税厅厅长于季度最后一个月之前一个月的10日前,向企划财政部长官推荐符合条件的法人,并公告指定结果。
- 06
准备重新指定:指定不会自动续期,因此期间届满后须重新提交推荐申请。如在期间届满后2年内被重新指定,使期间达到6年,则提交有关捐款募集及支出的公益活动报告书,以代替承诺书。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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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若错过10月10日的第四季度截止日期,指定将顺延至次年第一季度,指定期间自次年1月1日起算,当年收到的捐赠不得扣除。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