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 01
确认河川类型及管理机关:首先,请利用河川区域公告和地籍图,确认该场地属于国河或地方河的河川区域,还是由市、县、区指定的小河川区域。对于国河,土地占用和土石方开采由市/道负责,而河川设施占用、新建建筑物及土地形态变更由区域或地方环境厅负责;对于小河川,由指定该区域的市长、县长或区长作为管理机关。
- 02
按占用目的准备附件:根据《河川法》施行规则附件4,占用土地需提交位置图、地籍图及利害关系人同意书。若涉及建筑、重建或改变结构,还需提供水力计算书、标准结构图、初步工程造价估算书、实施计划说明书及工程造价明细表;若涉及改变土地形态,则需提供施工说明书。
- 03
准备并提交申请:申请河川占用许可时,请在29号表格中填写河川名称、位置与面积、占用目的及期限,并提交至主管机关。对于小河川,请使用《小河川维护法》施行规则第11号表格的占用及使用许可申请书,并在安装设施或人工结构时附上设计文件。
- 04
回应补件要求并获取决定:河川占用许可的审批周期,占用土地为10天,建筑、重建或改变结构、改变土地形态及开采土石方为20天;若收到补件通知,仅需准备并重新提交要求补件的项目。对于小河川,主管机关须在20天内通知决定,若通知延期理由,可延长最多10天。
- 05
缴纳占用费并申请延期:河川占用费按土地价格乘以各占用目的对应的费率按年征收;小河川占用费由地方条例设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将获准的土地或设施租赁或转租给他人;如需继续使用,须在许可期限届满前提交32号表格的延期申请。
- 06
针对拒绝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检查拒绝通知中的理由是否属于《河川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考量事项、第33条第4款规定的禁止活动或第46条规定的禁止行为;若仅说明该地位于河川区域,请核实是否存在具体依据。申请必须在获悉处分后90天内,且在处分作出后180天内,向作出处分的机关或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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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自收到拒绝通知之日起超过90天后,将无法再提起行政复议,因此请记录收到日期;在获得许可前开始占用可能会导致按占用费120%征收赔偿金,因此应在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始施工或耕作。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