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 01
确认通知与期限:根据学校或教育支援厅送达的通知,确认被指称的行为、地区教师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听证日期,以及提交意见的方式和截止时间。若已收到处分通知,请自收到之日起将申诉期限计算为具体日期。
- 02
匹配侵害类型:判断被指称的行为属于同一法律第1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还是属于无正当目的反复投诉、持续强迫教师做非法定义务之事等不当干涉类型,并确定意见书需要陈述的争议事项。
- 03
整理事实:将投诉的日期、频率和方式、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及面谈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并标明与报告内容不同之处及可证明事实的材料。
- 04
准备并提交家长意见书:准备以日期和证据为中心的书面意见书,内容包括事情经过、行为的目的与情况、与教师修复关系的努力及防止再次发生的计划,并在听证日期之前提交给教育支援厅。若家长出席委员会陈述意见,请将要点整理得与书面意见书保持一致。
- 05
审查教育监的处分:教育支援厅厅长应自委员会提出请求之日起14日内作出处分。请在通知中确认处分内容、特殊教育或心理治疗的机构和期限以及申诉信息,并注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殊教育或心理治疗的,将被处以最高300万韩元的过失罚款。
- 06
准备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停止执行申请:若家长对处分有异议,应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90日内,准备向市·道教育监所属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给教育支援厅厅长或该委员会。若处分的执行期限临近,还应一并准备并提交停止执行申请。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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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提起行政复议并不停止处分的效力或执行(《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因此如果特别教育的完成期限临近,应同时提交申请书和停止执行申请书,以避免被处以怠于履行的罚款。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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