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 01
确认传统酒身份及酒种:根据《酒税法》,传统酒包括由无形文化遗产持有者和食品大师酿造的酒,以及由知事推荐的地域特产酒。地域特产酒必须使用申请人自身或酿酒厂辖区或相邻地区种植的主要原料,因此需首先检查原料采购计划。许可按酒种发放(浊酒、药酒、清酒、果酒、烧酒等),不同酒种需要分别申请许可。
- 02
检查酿酒厂及设施标准:对于地域特产酒,根据施行令附件1第3项的要求,浊酒、药酒和清酒需要至少10平方米的酿造室以及简单的蒸馏器和酒精计;果酒需要至少6平方米的原料室和至少20平方米的酿造室;烧酒及一般蒸馏酒需要至少25平方米的酿造室。可能还需要过滤、洗瓶、灌装和封口设施,因此在租赁或购买设备前需检查建筑用途和布局。
- 03
向市、郡、区提交推荐申请:根据施行规则第4条,应将附带经营计划书及资格证明文件的推荐申请书(表第1号)提交给市长、郡守或区长。地方政府在添加审查意见后将其转交给道知事;若认为合适,道知事将通过推荐(表第2号)向国税厅厅长推荐申请人;若不合适,则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 04
向税务署申请酒类制造许可:根据施行令第2条,表第3号载明申请人详情、酿造地点、酒类种类及规格、制造方法及每年的预计产量,并附上推荐书副本、经营计划书、图纸、设备清单、容量表及工艺流程图。税务署可以以完成设施建设为条件授予许可,任何补充要求均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 05
登记食品制造与加工:根据《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款的但书,生产酒类的食品制造与加工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长进行登记。在设施就绪且开始运营前,应提交附带设施文件的登记申请及卫生培训证书。
- 06
申报开工、竣工及设施变更:在获得附条件许可后,必须在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工,并在3年内竣工(小规模酒类制造商为6个月和1年),并在各阶段及时向税务署申报。若错过截止日期,许可将失效。任何新增、扩建或改进的制造设施、设备、酿造建筑或场地,必须在20日内进行申报。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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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若因设备订购延迟而错过附条件许可规定的1年内开业或3年内完工期限,许可将失效,必须从头开始重新申请,因此应根据许可进度设定设备交付和施工进度。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