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 01
确认申报资格:对照《施行规则》第66条及附表16,核查废弃物种类、再利用方式及场所面积。废纸、废金属等须通过分拣、压缩、破碎或切割(废电线为剥皮)方式处理,如混入指定废弃物或采用其他方式,则需审查是否须取得再利用业许可。
- 02
准备保管及再利用设施:保管量须能以容器或设施容纳至少1日、至多30日的日处理量;再利用设施须包含与废弃物种类和方式相应的分拣、压缩、破碎、切割、饲料或堆肥设施。如自行收集运输废弃物,则至少需要1辆车辆。
- 03
准备申报书及附件:在废弃物再利用申报书(第56-2号表格)上附具确认符合条件的文件、再利用用途或方法说明、再利用设施规格、储存容量及其计算依据,以及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计划。若自行运输废弃物,另需附上收集及运输计划。
- 04
开始前15天提交并获受理:须在废弃物处理开始至少15天前,向场地所在市、道提交申报。市、道在20日内通知受理,符合条件的,发放申报证明;若在该期限内未发出受理或延期通知,则视为在期限届满次日受理。
- 05
运营前的废弃物遗弃防范措施:处理事业废弃物的申报人,须在开始运营前向废弃物处理共济组合缴纳分担金,或投保保证废弃物处理的保险。鉴于遗弃风险,《施行规则》规定的申报人可免除该义务。
- 06
变更申报及合规:变更商号或场地所在地、再利用的废弃物种类、再利用用途或方法、再利用设施种类、储存容量或运输车辆数量时,须在变更前连同申报证明提交变更申报。再利用设施的处理能力在申报后累计变更达到30%以上时,须办理变更申报。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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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若因未遵守合规要求而被下达设施关闭命令,自命令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交废弃物处理申报,因此请自运营开始起就管理好许可储存量、委托合同保存等要求。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