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 申报 难度 低
提交法令规定的申报书及所需材料的程序。材料齐全即可受理;部分申报由行政机关核实内容后受理。
- 01
1. 区分出生取得国籍与认领取得国籍:若法定父亲或母亲在出生时为韩国公民,根据《国籍法》第2条,子女在出生时即取得国籍,因此无需提交国籍取得报告。第3条规定的报告适用于仅持有外国国籍的非婚生子女被韩国父亲或母亲认领的情况。该子女必须是《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且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出生时必须为韩国公民。
- 02
2. 向市、郡、洞或邑级行政机关提交认领报告:根据《民法》第855条,生父或生母可以认领非婚生子女。如果子女是外国人,报告需注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和外国人登录编号;若由生父认领,还需注明生母的姓名及其他详情。关于外国人的报告可以向子女居住地、申报人住所或现居住地的行政机关提交。如果母亲在子女出生时已与其他男性结婚,可能会涉及《民法》第844条规定的婚生推定问题,请务必先行确认。
- 03
3. 准备取得国籍报告及附件:请使用《国籍法实施规则》第1号格式,并附上子女为外国人的证明、认领证明、生父或生母在子女出生时为韩国公民的证明,以及建立家族关系登记所需的材料。如果子女未满15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报。费用为每人20,000韩元。
- 04
4. 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并取得国籍:通过认领取得国籍的报告权已授权给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人,因此请向管辖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子女在申报时取得韩国国籍。申报受理后,结果将通知当事人及登记户籍地的家族关系登记机关,并在官报上公布。收到通知的市、郡、洞或邑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将建立家族关系登记。
- 05
5. 在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持有外国国籍并取得韩国国籍的人员,必须在取得国籍后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否则在期限届满时将丧失韩国国籍。若因外国法律规定而无法放弃,或在取得国籍后3个月内已开始放弃程序但能证明因客观情况难以按时完成的人员,可能符合提交“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书”的资格。放弃国籍后,请提交国籍放弃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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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委托费与政府规费
委托费与政府规费
基本委托费包含 — 首次资料审阅、材料清单说明、基本申请书或申报书制作、一次提交协助及最多两次补正应对。
成功报酬说明 — 本业务的成功报酬可在合法业务范围内于成功时另行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协议中确定。本说明不保证结果。
所示金额为预计起价,不是法定或统一标准。最终费用在咨询和资料审阅后于委托合同中确定;政府规费和实际支出可能变动。
委托费与政府规费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国籍取得报告仅限在子女为《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期间提交,因此请在子女成年之前完成出生确认报告和国籍取得报告。若在取得韩国国籍后1年内未放弃外国国籍,则视为丧失韩国国籍,请提前确认原籍国的放弃程序及所需时间。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
